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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认识社会性别制度及其意义与影响

【摘要】:社会性别,它体现为一类制度规范体系、一种意识形态表现、一组价值衡量标准,同时在权力运作与社会风习中可窥见它的斑影,在特定的群体中,社会性别又彰显为一种“强大的惰性力量”[1]。婚姻自由除了结婚自由之外,还包括离婚自由。最终,通过协商,文绣与溥仪脱离关系,取得了“妃子革命”的胜利。通过考察清末至民初出台的《大清民律草案》、北洋政府《民律草案》等法律文本,可以觑见这个“转向”的端倪。

社会性别,它体现为一类制度规范体系、一种意识形态表现、一组价值衡量标准,同时在权力运作与社会风习中可窥见它的斑影,在特定的群体中,社会性别又彰显为一种“强大的惰性力量”[1]。传统中国以男权为中心,清晰的社会性别区分架构了男尊女卑性别不对等对待的固有伦常。在这样的社会里,女子通常被视为男子的附庸,地位低至尘埃里。男男女女在出生之际,已经根据性别贴上了贵贱的标签,并在现实中受到差等对待。据《诗经·小雅·斯干》载,生男孩被谓之“弄璋”之喜,得穿上衣裳,小心放床上,好好看护他,给一块玉作为他的玩具。生女孩则被谓之“弄瓦”之喜,直接把她放地上,给个纺锤当玩具,意指从出生就熟悉女红之作、体味生活之苦。清末民初,西方列强们的坚船利炮攻开了故步自封的帝制中国的大门,思想领域的欧风西雨随之裹挟而至。近代西方自由、平等思潮,以西学译著为媒介在中土大地播散,再加上自西取经归来的留洋学子们的把薪助火,由思想、观念到体验,给传统中国带来了极大的震撼。西学东渐之下,新潮萌蘖且暗自涌动,有势不可挡之趋势,传统纲常伦理网罗下男尊女卑性别差等对待之旧制,遭遇了携自由平等之新潮空前的冲击,对不平等的社会性别区分的质疑之声接连不断,“虽然思想的普及与实现尚需假以时日,但新潮既已涌动,其势便不可阻挡”[2]。此时,自西东来的“天赋人权”理念是新潮的前浪。“天赋人权”,即人生而享有人人平等、尊重生命、追求自由等基本权利,这些权利源自人性自然法则的天然权利,因此具有与生俱来性与不可剥夺性。人天然地对自由、平等有着执着的追求,这种人的本性“体现了人作为人所具有的特性和尊严”[3]。“天赋人权”理念向当时的中土民众展示了一种全新的权利观,并为当时的社会革新派所接受,以“回应—反思—融通”的模式被援引作为当时进行社会改革救亡图存的重要思想依据。为了防止中国陷入亡国灭种的境地,许多改革者与革命者将“天赋人权”之“人人平等”理念奉为圭臬,而“人人平等”的重要内容是男女平等,因此在当时中国,男女平权被视为天赋人权观的核心要素,“因为它削弱了现有的固有的、无法动摇的性别差异观念”[4]。在清末民初这个激扬而动荡的时期,传统受到西方的挑战,家国主义受到个人主义的挑战,“天赋人权”的平等自由理念质疑了层级分明的等级制度,男女平等的呼声得到格外的关照。中西两股力量凝合在一起以内外驱动的方式促使尊卑分明的不平等的男女社会性别区分制度潜移默化地发生着微妙的变化。

思想的洗礼不仅革新了社会观念意识,也慢慢侵蚀着传统婚姻制度的根基,“婚姻自由”的呼号早在清季晚期已经发出。一方面,“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婚制开始动摇,结婚自由的希望之光开始迸射,诸如“要把这阻碍自由结婚的禽兽去掉”[5]、要将崇高的婚姻自由“攫而献之于我同胞四万万自由结婚之主人翁!”[6]的呼声层出不穷;另一方面,离婚自由的思潮开始涌动。婚姻自由除了结婚自由之外,还包括离婚自由。早期维新派宋恕托古改制,在其著作《六字课斋卑议》中勾勒了“夫可出妻,妻亦可请去”的男女平等的“三出礼”“五去礼”离婚制度愿景。宋恕的男女平等主张既是朴素的又是突进的。当代学者夏晓虹认为,虽然宋氏没有完全脱离以男性为中心的传统性别区分理念,仍将女性视为需要获得更多关注的天生弱者,其以“出”“去”为中心的离异理由有明显的男性偏颇倾向,但毋庸置疑的是,宋氏所秉持的是平等的离婚观,他主张妻子在解除婚姻关系之际应当获得平等的对待。[7]

随着男女平等、女权思潮的深入传播,人们对“离婚”的态度稍微宽容,“离婚”不再是男子的专擅权利。尤其是当时名人的离婚事件撕开了传统道德伦理的桎梏罗网,人们开始重新审视离婚行为,从而为离婚行为甚至女方主动提出的离婚提供了社会公众包容性心理建设。以“妃子离婚案”为例,对主动求离的妃子,出现了同情支持女方的舆论倾向。前清逊帝溥仪的金淑妃文绣以“未被蒙幸、遭受虐待”[8]为由要与溥仪解除近九年的婚姻关系,小小的妃子竟敢“休”帝,这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历史中是前所未闻啊,一夜之间以《前清废帝家庭之变》《溥仪妃子离婚》等为头版新闻的报纸传遍大街小巷,文绣的离婚行动亦被当时媒体称为“妃子革命”。对于“妃子革命”,虽然其中不乏遗老们对妃子要离婚“休”帝夫的震惊及反对,但当时社会舆论对文绣离婚的主张是宽容的、支持的。最终,通过协商,文绣与溥仪脱离关系,取得了“妃子革命”的胜利。在国家法方面,民初时期关于离婚的法律制度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立法指导原则已经逐渐由夫权主导转向夫妻共导,即使这个“转向”是不彻底的,桎梏重重,但也意味着离婚权男子专擅的时代已经逐渐逝去,男女平权观念已经开始蔓延到实践的层面。通过考察清末至民初出台的《大清民律草案》、北洋政府《民律草案》等法律文本,可以觑见这个“转向”的端倪。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从性别差等到性别平权,是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主流趋势。然而,“男女平权”还有漫漫长路要跋涉。即使是在处处倡导男女平等的当代欧洲国家,“男强女弱、男主女从、男富女穷”[9]——因性别不平等导致的女性权利缺失依旧是令许多欧洲国家头疼的社会问题联合国2015年可持续发展峰会通过的《变革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Transforming Our World:The 2030 Agenda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就以“实现性别平等,增强所有妇女和女童的权能”作为未来要实现的重要目标之一,期望在2030年完全消除男女性别歧视,实现性别平等。同样,在男女性别差等影响深远的中国,根深蒂固的男权社会的影响是否能够逐渐完全消退,中国女性是否能够彻底清除“第二性”[10]的印记,依然是一个值得商榷的课题。中国女性虽然登上了“创造辉煌历史的舞台”,但在这个舞台上往往被“刻意忽略或遗忘了”[11]。在婚姻家庭领域,丈夫对妻子施以家庭暴力与虐待比比皆是,离婚时妻子在分割夫妻财产[12]及争取子女抚养权方面常常处于劣势,离异女性较离异男性更易陷入经济窘境,社会舆论在婚恋观念方面对女性的要求较男性更严苛。

正如黄宗智先生所言,缺乏对过去的追溯、对历史的认知的法律与社会是不切实际的、是病态的、是不健康的,要脱离这样的困境,就必须重新认识过去的历史。幸运的是“今天,中国已经完全有条件走出这种认识上和精神上的困境,重新认识自己的历史,不仅是为了要更好地认识过去,也是为了要更好地认识现在和将来”。[13]本书意在“穿越”到民初探寻在1912年至1928年离婚事件中“夫权”“妇权”的博弈历程,揭示在民初这个过渡时期,婚姻领域中,男女平权的理念是如何形成的?如何在离婚事件中由理念转化为实践?最终转化的程度如何?在“妇”与“夫”的艰难决绝中,是否真正实现“英雄英雌”平等对待?其间,既关涉“新”“旧”离婚律令制度的考察,也有当时社会“新”思潮与“旧”观念的呈现。本书循迹“历史背景—观念变迁—制度变革—司法实践”这一研究路径,试图通过离婚事件中“夫权”(“男权”)、“妇权”(“女权”)的现实博弈与实际结果,描绘出民初时期的“男女平权”图景,归纳总结,以史为鉴,进一步思索阻碍“平权”“女权”的因素到底是哪些。我们可以做什么样的努力来清除这些障碍,以期纠正当代社会男女平权实现历程中的偏颇,为推动当代“男女平权”进程提供历史的经验与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