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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合同和包税制对委托代理问题的影响

【摘要】:而对于国家来说,在采用工资合同时,虽然它是唯一的剩余索取人,但是,由于多层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这种剩余索取权所具有的激励就会逐级削弱。然而,在包税制下,由于“转包制度”的盛行,委托代理问题就不是很严重,剩余索取权提供的这种高度激励就不会受到削弱。

总之,近现代早期,由于获得纳税人的服从必须支付高昂的交易费用,监督征税官僚的交易费用也是非常高昂的,而且,近现代早期实行的行政制度也不利于组织能力的发展,因此,国家使用工资合同征税就存在非常大的合同风险。同时,在这一时期,国家能够有效地降低使用固定租金合同的交易费用和合同风险。所以,相比之下,对于国家来说,固定租金合同就是一种有效率的合同选择。进入近现代后期(18、19世纪),一方面,由于包税商已经变得越来越强大,并开始采取各种机会主义行为,因此,固定租金合同的风险越来越大。另一方面,由于现代官僚制度的发展、经济和技术进步所导致的信息成本和测量成本的下降、纳税人对于国家税收的抵制开始缓和等原因,国家获得纳税人和征税官僚服从的交易费用大大地降低了,而且,现代官僚制度也比传统的家长制行政模式有助于组织能力的发展,所以,工资合同所面临的合同风险都已经大大地降低。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国家来说,工资合同就比固定租金合同更有效率,因而是最佳的合同选择。

这种交易费用分析有助于理解为什么在近现代时期包税制主要适用于间接税。在国家建设的文献中,一直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专制国家所依赖的直接税(即土地税)比较难以征收,因为,农业人口对于土地税比较抵制,而非专制国家所依赖的间接税(主要是对商业征收的税收)则比较容易征收。而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直接税的税基是不能移动而间接税的税基是移动的,因此,间接税比直接税更难征收。[4]从交易费用理论的角度来看,第二种观点比较正确。因为,税基的移动性大大地增加了国家监督间接税纳税人的信息成本。而对于直接税来说,由于税基是固定的,因此,国家监督纳税人的信息成本相对要小。历史事实也在某种程度上支持这种结论。例如在18世纪后半期,英国总共雇用6 000到8 000人征收各种商业税(间接税),而协调地方土地税征税人员的中央政府收税官员只有14人(Ertman,1997,p.16,注释1)。所以,对于国家来说,间接税所导致的内部交易费用将大于直接税所产生的内部交易费用。因此,对于间接税来说,固定租金合同是一种比较有效率的合同。税基的移动性不仅像有些研究者所说的那样影响财政与政治体系的选择(Bates&Lien,1985),而且也影响征税合同的选择。那么,奥斯曼帝国为什么连直接税也选择了固定租金合同?从交易费用理论的角度看,这主要是因为该国所具有的某些结构性因素使得国家自己征收土地税的内部交易费用也变得很高。其中,庞大的国家规模加上落后的交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现在的问题是,为什么与近现代早期的国家处于相同时期并面临同样技术约束的包税商能够解决各种制约国家行政的交易费用问题?一个原因是由于包税制将包税商转化成了国家剩余(税收)的剩余索取人,而且,由于固定租金合同的实施,包税商能够获得的剩余非常大,因此,包税商具有非常强烈的动机去进行管理和制度创新。而对于国家来说,在采用工资合同时,虽然它是唯一的剩余索取人,但是,由于多层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这种剩余索取权所具有的激励就会逐级削弱。虽然统治者作为最终的委托人或剩余索取人与包税商一样拥有非常强烈的动机去解决各种自己征税时所面临的交易费用问题,但是,他经常不能直接管理征税机构,而必须通过中央和地方的官员来管理征税机构,这些代理人对于国家的收入并没有剩余索取权。因此,即使假定中央机构的官员是非常忠诚的、因而也是和统治者一样具有将收入最大化的动机,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地方官员则不会有同样充足的收入最大化的动机,从而不会努力去进行管理与制度创新。然而,在包税制下,由于“转包制度”的盛行,委托代理问题就不是很严重,剩余索取权提供的这种高度激励就不会受到削弱。在“转包制度”下,即使每个包税商最初所获得包税合同非常大,包括很大的区域和大量的税收征收活动,该包税商可以将他自己的包税合同分成若干的份额转包给其他的小包税商,这些小包税商也都是剩余索取人,并且都管理着一个相对比较小的包税合同(意味着可以亲自管理而避免委托代理问题)。因此,“转包制度”使得包税制所包含的高度激励不会被削弱。至于在某些“转包制度”不是很盛行的国家,例如法国,由于包税制实行的早期,包税制是非常分散的,税收合同通常都是由相当于县的地方政府承包出去,因而,每个包税合同都是比较小的。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包税商就可以自己亲自管理税收的征收,而不会存在国家经常面临的那种多层级的委托代理关系。[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