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学生申诉制度的新功能对保护学生与学校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学生申诉制度的新功能对保护学生与学校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摘要】:北京D校受访者表示,校内学生申诉制度实施后,学生通过校外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现象减少了。青岛A校的受访者将校内学生申诉制度的这项功能描述得非常清晰,认为它在维护学生权利的同时也保护学校。荷兰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的实践中,没有任何一位受访者对制度在这方面发挥的功能有所提及。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促使校方在将来可能产生的诉讼中提高行为的正当性,从而维护校方利益。

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除了回应制度建构者的初衷,即维护学生权利、规范校方行为之外,还产生了新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在高校内部解决学生与校方间的纠纷,有利于和平、顺利地解决纠纷,维持双方的关系;二是在规范校方行为的同时,也维护了校方的利益,做到学生与学校的双赢。

(一) 在校内解决纠纷

我国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有助于在高校内部解决学生与学校间的纠纷,避免在高校外部通过其他行政途径或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在实践中,那些经历过学生到法院起诉学校事件的受访者们表示,校内学生申诉制度的设立、运行与减少或避免学生起诉学校的现象是有关系的。比如北京B校受访者认为,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为学生提供了一种渠道,通过它学生可以表达自己的观点与利益要求,可以与学校进行沟通与对话。如果校内没有这种渠道,学生必然求助于校外渠道(如司法机构)来解决与校方间的纠纷。北京D校受访者表示,校内学生申诉制度实施后,学生通过校外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现象减少了。青岛A校受访者反复强调校内学生申诉制度非常有利于将学生与校方的纠纷在校园内部加以解决,认为法律途径不利于解决学生与学校间的纠纷,而校内学生申诉制度刚好为学生提供与校方就纠纷问题进行有效对话的平台。如果没有这个平台,学生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了。另外,没有经历学生起诉学校事件的高校也肯定校内学生申诉制度有利于在校内解决纠纷的功能。[21]

荷兰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处理了大部分学生因对高校作出的与考试有关的决定有异议而与校方发生的纠纷。以格罗宁根大学为例,考试申诉委员会(CBE)公布的两份年度报告显示,2008年申诉至CBE的案件中有78%在二级学院通过和解处理,2009年申诉至CBE的案件中81%在二级学院和解处理。如果无法达成和解,CBE将召开听证会,按照听证程序对纠纷进行处理。经过CBE处理后,绝大多数纠纷均在高校内部得以解决,很少有学生继续向海牙的高等教育申诉特别法庭(CBHO)提出申诉,也鲜有学生向地方法院起诉学校。如学校考试申诉委员会(CBE)秘书在此职位上工作5年,未曾有学生就CBE的决定向CBHO提出申诉的,虽然在特殊情况下有学生向地方法院提起过诉讼,但比例也很小。从CBE 2008年和2009年报告中可知,两年内申诉至CBE的案件共143件,没有一件经审理后申诉至CBHO,只是2008年有4件(6%)起诉至地方法院,2009年有2件(2.5%)起诉至地方 法院。

美国公立高校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合理、有序地解决校园内部的纠纷。设置相应的程序、通过相对平和的方式顺利解决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与冲突就显得尤为重要。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能够为高校与学生间的纠纷解决提供内部途径,平等地关心和尊重当事人,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要,获得正确且公平的结果。事实上,高校内部成员也并不希望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校内纠纷,因为“向国家法院求助以解决高校内部纠纷的做法被证明是不能令高校纷争者满意的”。[22]实践中,马萨诸塞大学90%因惩戒行为引起的纠纷均能通过校内制度加以解决,明尼苏达大学也有将近80%的纠纷通过这种方式加以解决。

(二) 维护校方利益

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的实施既有利于维护学生权利、规范校方行为,也有利于维护校方的利益。这一点主要体现在我国制度的实践中。

我国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实施之前,学生与校方间的纠纷往往因缺乏校内解决途径而诉诸校外行政甚至司法途径解决,使校方处于被动状态。[23]校内学生申诉制度实施后,促使校方作出决定的行为更加规范,注重事实、依据、证据和程序,明显改变校方在可能的诉讼过程中的被动境况,使得校方处于主动地位,从容应对。法院维持高校决定的可能性也非常大,从而有利于维护校方的利益,维护校方作出决定的权威性。

实践中,经历过学生起诉学校事件的高校受访者对这一点非常认同,强调校内学生申诉制度在诉讼过程中维护校方利益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如北京B校受访者表示,校内学生申诉制度设立之前,学生起诉高校,高校很被动,因为证据提供不充分,而且处分也带有随意性。校内学生申诉制度实施后,规范了校方的处分行为,注意收集证据、完善程序、依据准确,而且还制作了档案来记录每个申诉案件。因此,如果学生不满意校内申诉处理的结果,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学校不再被动,因为处分行为有理、有据、合程序,而且还有详细的档案记录,只要在庭审现场出示即可,从而有利于维护校方利益。内蒙古A校曾经被学生起诉过,受访者表示校内学生申诉制度实施后不再害怕被起诉,因为该制度已经审查过校方的处分行为,确定其是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的,即便作为被告,也可以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学校内部先把事情做好,就不再担心被起诉的情况了。青岛A校的受访者将校内学生申诉制度的这项功能描述得非常清晰,认为它在维护学生权利的同时也保护学校。因为制度督促校方在处分的程序、依据等方面做到规范、严密,经得起第三方(法院)的拷问。受访者曾经与校方律师一起出庭参加学生起诉学校的案件,在庭审过程中校方出示了与决定有关的最直接的材料和证据,没有漏洞,经得起推敲,因此对校方很有利,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为校方胜诉。受访者从事学生工作10年,非常支持校内学生申诉制度的实施,认为对维护校方利益非常有益。

荷兰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的实践中,没有任何一位受访者对制度在这方面发挥的功能有所提及。他们更强调制度在维护学生权利方面发挥的作用,很少提及制度在规范校方行为方面的作用,无人提及制度在维护校方利益方面的功能。当被问及校方可能滥用权力作出决定时,很多受访者表示不能理解这个问题,因为他们认为一切决定作出时都是按照程序要求进行的,不可能出现随意决定的情况,也不可能滥用学校的权力。

在美国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的实施过程中,有人认为制度能够做到维护学生与学校双方的利益最大化。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促使校方在将来可能产生的诉讼中提高行为的正当性,从而维护校方利益。也就是说,在校内学生申诉制度实施过程中只要高校遵守了正当程序的规定,就意味着不存在任意、专断的行为,就表明其处理纠纷的结果是合理且公正的,即便学生对校内的最终处理结果仍不满意而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会判决校方胜诉,支持校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