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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如何回应预期目标

【摘要】:在我国、荷兰、美国的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的运行过程中,这两个目标均得以彰显。荷兰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在赋予学生申诉权的同时,对校方作出的与考试有关的决定行为进行审查,规范非理性的行为,使其符合程序,尽量避免出现错误。另外,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也促使校方决定的作出机构或人员审查或规范自身行为。因此,该制度成为校方不断进行自我纠正与审核的途径。

维护学生权利与规范校方行为,是国家通过法律设立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的初衷。在我国、荷兰、美国的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的运行过程中,这两个目标均得以彰显。

(一) 维护学生权利

我国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的运行确实为维护学生权利提供了制度性保障。本书调研的16所高校的受访者都认为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为学生提供机会与平台,以表达自己的观点、维护自身权利。尽管申诉的结果大多数为驳回学生的请求,维持校方原来作出的决定,但申诉制度的实施确实为学生维护权利提供了合理化、正当化的途径。[15]另外,申诉制度的实施也为实现学生请求、改变校方原来的决定提供了机会。[16]因此,制度的功能不在于是否满足学生的要求,而是为学生提供维护自身权利的制度途径。

同时,我国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的实施既改变了校方行政人员处分学生时的态度,使其注重处分行为的合理性及对学生权利的尊重,也改变了学生对自己权利的认知状态,维护权利的意识逐渐增强。[17]

荷兰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的运行实践显示,该制度确实为学生表达自身利益要求提供了机会与空间。该制度维护学生的申诉权利,为学生提供平台与机会,从而能够与校方机构或人员就其作出的决定进行讨论并表明自己的观点和态度,争取实现自己的权利。这一点为所有格罗宁根大学受访人员所认可。同时,高校为确保学生知道自己的申诉权,还通过各种途径予以告知。另外,如果有学生对申诉权的行使以及申诉制度的运行有任何疑问,校方还为学生提供相关的咨询机构或人员,便于其了解相关情况。

尊重学生权利是美国公立高校的总体原则之一,体现在高校制定的《学生行为守则》中。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等程序性措施的最终目标就是维护学生的权利,给予学生机会,使其能够陈述事实、出示证据与表达观点,确保学生被给予正常的程序性保护,免于受到不公平的对待。另外,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中还详细规定了学生在申诉过程中享有的具体权利,如获得书面通知的权利、陈述的权利、参加听证的权利、知悉案件处理结果的权利,等等。当然,学生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如在与学校机构进行接触的过程中,要真实且准确地表达自己的观点、接受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等。

(二) 规范校方行为

我国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主要受理的是学生对高校作出的入学、退学决定以及其他违纪违规处分有异议而提出的申诉,实际上是通过校内第三方(申诉处理委员会)对高校作出决定的行为进行审查,审查其作出决定时是否依据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这种程序性审查,能够督促校方更加重视作出决定时的依据、证据和程序,“有助于减少学校处分行为的随意性、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18]从而规范校方的管理行为。

在实践中,许多高校的受访者都表示,校内学生申诉制度实施以后,校方也随之修改《学生手册》中关于处分条例部分的内容,在规范校方处分行为方面做了很多改进,一改往日处分有些随意、不讲证据和依据的状态,强调在作出处分时要慎之又慎,尽量做到有理有据,即证据充分、依据明确、程序正当,从而使校方行为更加规范、合理。这可以提高学生对处分的满意度,也能够从一定程度上降低学生与校方发生纠纷的可能性。[19]另外,处分决定书的制作与送达面也非常规范,通常写明处分的事实、原因、依据和过程等内容,尤其注重在处分决定书的末尾处告知学生享有申诉权,即对处分决定有异议时可在限定日期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并确保将处分决定送达学生手中,尽管送达的方式有些不同。

荷兰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在赋予学生申诉权的同时,对校方作出的与考试有关的决定行为进行审查,规范非理性的行为(如滥用权力或任意作出决定等),使其符合程序,尽量避免出现错误。在实践中,考试申诉委员 会(CBE)的秘书认为,处理申诉案件在保护学生权利的同时,也是对校方员工行为进行审查,防止或纠正其错误行为。尽管这种审查多半是程序性审查,而不是实质审查。另外,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也促使校方决定的作出机构或人员审查或规范自身行为。如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中的必经程序之一为和解,即CBE受理案件后先将案件转交至当事学生所在学院的考试委员会,看是否能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这意味着考试委员会对主考人员的决定或对自己作出的决定要重新进行审查,如此也为争议决定作出机构或人员审查自身行为的正确性提供机会。

美国公立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受理范围很广,不仅能够维护学生的权利,同时也能够规范校方的行为。该制度突显正当程序的重要性,通过程序审查校方行为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促进校方行为的规范化与科学化,提高校方行为的正确性,制约校方滥用惩戒权,防止高校任意、武断地惩戒学生。美国马萨诸塞大学教授Di Mare认为,通过校内学生申诉制度的实施限制高校只有在遵守正当程序规定的前提下才能惩戒学生。该制度主要审查校方在处分学生的过程中是否出现程序性错误,是否基于学生的特殊情况和简单要求温和对待他们。因此,该制度成为校方不断进行自我纠正与审核的途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