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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4
在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正常运行的基础上,高校还鼓励学生通过非正式途径解决问题,作为正式制度的“替代性措施”发挥解决纠纷的作用。这种情况在荷兰和美国非常明显,在我国则没有法律或政策方面的明文规定。
(一) 荷兰高校对非正式纠纷解决途径的鼓励
荷兰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主要处理学生因不满校方作出的与考试有关的决定而提起的申诉。对于这种特殊类型的问题与纠纷,格罗宁根大学鼓励学生首先通过非正式途径加以解决,即通过与争议决定作出机构或人员进行协商的方式解决彼此纠纷。在正式的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之外,寻求一种平和、宽松且快速的替代性措施解决纠纷成为高校突出与强调的重点,并加以推荐。当然,这种非正式途径只是一种选择性而非强制性的措施。当学生对校方决定有异议时,可以首先通过非正式途径(沟通与协商)加以解决,如果对结果仍不满意再通过正式途径(校内学生申诉制度)解决问题,也可以不经协商直接寻求正式途径解决问题。
非正式途径作为一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措施,具有明显的优势,如促使双方在自愿、和平的氛围中通过沟通与对话快速解决问题等,在高校内部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
实践中,很多学生与校方的纠纷都是通过非正式途径在二级学院加以解决。格罗宁根大学二级学院的许多学生辅导员表示,当学生与学校产生纠纷而向他们咨询时,他们通常建议学生首先与对方进行沟通与交流,没有必要必须通过正式途径解决纠纷。在大多数情况下,学生都会采纳他们的建议,通过非正式途径在学院内部解决纠纷。无论是规模较大的学院,还是规模较小的学院,均有类似的处理方式。如经济与商业学院的学生辅导员表示,一学年中99%的案件均在内部解决;哲学院的学生辅导员表示,在她任职以来的5年中只有1件案件由学校的考试申诉委员会处理,其余均在内部通过沟通、对话方式加以解决;神学与宗教学院的学生辅导员表示,在她任职的8年时间里没有1件案件通过学校的机构处理,均在学院内部通过非正式途径加以解决,而且她还表示,学院内部师生间的关系非常紧密,基本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所谓纠纷。
(二) 美国公立高校对非正式纠纷解决途径的鼓励
在申诉制度与听证制度运行的基础上,美国公立高校还突显非正式途径解决纠纷措施的重要性,并予以推荐。无论是申诉制度还是听证制度,均为解决纠纷提供一种相对正式的制度性措施。在求助于正式制度之前,美国公立高校鼓励学生通过非正式途径解决纠纷,既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和解,也包括有第三方介入的调解。
关于非正式途径可以解决的纠纷范围,高校通常不予严格限定,较为灵活。有的高校无论是轻微案件还是重要案件均可适用,有的高校限定只有轻微案件才能通过非正式途径加以解决。如马萨诸塞大学规定,即便是重复违规和/或更严重的违规行为,如果校方员工和违纪学生能够就违纪行为和处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以签署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对处分的接受以及放弃听证或申诉的权利。而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规定,如果案件的事实部分有争议或者涉及重要案件,可能被处以停学、开除学籍等处分,那么就不能通过非正式的途径加以解决。
通过和解与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是一种替代性选择措施,能够快速解决问题,给学生带来最小的干扰和伤害,也有利于恢复和维持校内成员之间的关系。因此,它们在实践中受到高校的鼓励与提倡,发挥了重要功能。如在明尼苏达大学,大部分的违纪行为在学生与员工或行政人员之间达成协议的基础上,通过非正式的途径加以解决了;在马萨诸塞大学Amherst分校,《学生行为守则》制定与实施者之一Di Mare教授表明,90%—95%的案件是经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而得以解决的。
当然,非正式途径解决纠纷也有其缺陷,如可能会威胁公平的事实发现以及实施处分的程度,可能导致学生受到不公平的严重惩罚,尤其是那些重要案件的处理。[14]因此,如果不愿意通过非正式途径解决纠纷或者无法通过非正式途径解决纠纷的当事人,仍有权选择通过正式途径即听证制度、申诉制度解决纠纷。如明尼苏达大学《学生行为守则程序》规定:“不希望通过非正式途径解决纠纷的学生有权选择通过正式途径解决纠纷;如果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守则为学生提供机会,接受基本公平的听证会和全校范围内的申诉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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