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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避免实施学生申诉制度的规避行为分析

【摘要】:有的高校只是设立学生申诉制度,但并没有运行该制度,在实践中采取其他手段解决学生与校方间的纠纷,避免学生使用申诉制度。高校作为制度的“遵守者”,规避制度的使用。教育部《第21号令》对于未设立或实施该制度的高校没有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及结果。北京G校关于校内学生申诉制度的规定比较简单,与教育部《第21号令》的规定几乎相同,但自2005年设立以来从未实施该制度。

有的高校只是设立学生申诉制度,但并没有运行该制度,在实践中采取其他手段解决学生与校方间的纠纷,避免学生使用申诉制度。高校作为制度的“遵守者”,规避制度的使用。这种情况在我国较为明显,荷兰与美国并未出现。

尽管16所高校均按照国家法律设立校内学生申诉制度,而且大多数高校也实施了该制度,但仍然有2所高校未在实践中实施该制度。教育部《第21号令》对于未设立或实施该制度的高校没有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及结果。因此,有些高校只在书面上(校规)规定学生申诉制度的内容,但未在实践中实施该制度,而是寻找一些替代方式来避免制度的运行,如通过减轻处分的方式与学生达成协商,实现某种形式的自利交换,达到使“自己活别人也活”的“扯平”状态,[13]从而既在表面上遵守了国家的规定,又在实践中实现了自身利益,化解了校生间可能产生的纠纷与冲突,防止学生提出申诉。

例如,上海C校尽管在学生手册中对学生申诉制度予以明确规定,涉及学生申诉的时间与条件、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构成与受理事项、申诉处理的原则与程序等内容,但自2007年以来从未实施该制度。究其原因,受访者表示,学校是上海市属院校且2004年新升为本科院校,经验不足,但教育部的规定不得不遵守,担心如果实施该制度会激化学生与学校间的矛盾。因为申诉制度意味着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满而要求学校重新处理,如果经过申诉改变原处分决定,则说明校方处分行为有错误,有损学校的权威,如果不改变原处分决定,学生可能继续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进行申诉,激化矛盾的同时又会引起上级领导对本校工作的怀疑甚至责难。在实践中为了避免申诉制度的利用,该校在处分学生的过程中采取从轻处分的措施,即减轻学生本应受到的处分,从未给予过开除学籍的处分,并在处分之前通过学生辅导员对学生做思想工作,说明其问题所在。而且,处分记录不记入学生档案,不会影响学生将来求职就业

北京G校关于校内学生申诉制度的规定比较简单,与教育部《第21号令》的规定几乎相同,但自2005年设立以来从未实施该制度。至于原因,受访者表示,一是校方作出的处分能轻则轻,并通过学生辅导员与学生进行沟通,告知学生相关情况以及处分的轻重,如此便提前化解与学生间可能产生的矛盾,学生不会再申诉(如在严重警告和警告两者间徘徊时肯定选择警告处分;对考试作弊这种引发处分的最主要违纪行为,学校最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从未给予过开除学籍处分);二是处分决定不记入学生档案,不会影响学生将来的就业情况,因此学生不会申诉;三是学校的特点(主要专业为各种外国语言,学习环境与氛围非常轻松,而且很多学生的目的在于出国,而不在于在校学习)决定学生有时并不在乎校方给予的处分,很多学生未完成一年学业就自动退学,有的学生未完成学分时学校劝退也非常容易,校内学生申诉制度没有实施的必要性。因此,校内学生申诉制度在该校始终没有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