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运行的效果,可以通过该制度设立以后实际受理的案件数量、种类以及处理结果等方面加以考察。此外,学生也有因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而提出申诉的。青岛A校受理的申诉案件中,学生所受处分种类都是开除学籍,所受处分的原因基本上都是考试作弊。......
2023-07-03
有的高校只是设立学生申诉制度,但并没有运行该制度,在实践中采取其他手段解决学生与校方间的纠纷,避免学生使用申诉制度。高校作为制度的“遵守者”,规避制度的使用。这种情况在我国较为明显,荷兰与美国并未出现。
尽管16所高校均按照国家法律设立校内学生申诉制度,而且大多数高校也实施了该制度,但仍然有2所高校未在实践中实施该制度。教育部《第21号令》对于未设立或实施该制度的高校没有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及结果。因此,有些高校只在书面上(校规)规定学生申诉制度的内容,但未在实践中实施该制度,而是寻找一些替代方式来避免制度的运行,如通过减轻处分的方式与学生达成协商,实现某种形式的自利交换,达到使“自己活别人也活”的“扯平”状态,[13]从而既在表面上遵守了国家的规定,又在实践中实现了自身利益,化解了校生间可能产生的纠纷与冲突,防止学生提出申诉。
例如,上海C校尽管在学生手册中对学生申诉制度予以明确规定,涉及学生申诉的时间与条件、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构成与受理事项、申诉处理的原则与程序等内容,但自2007年以来从未实施该制度。究其原因,受访者表示,学校是上海市属院校且2004年新升为本科院校,经验不足,但教育部的规定不得不遵守,担心如果实施该制度会激化学生与学校间的矛盾。因为申诉制度意味着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满而要求学校重新处理,如果经过申诉改变原处分决定,则说明校方处分行为有错误,有损学校的权威,如果不改变原处分决定,学生可能继续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进行申诉,激化矛盾的同时又会引起上级领导对本校工作的怀疑甚至责难。在实践中为了避免申诉制度的利用,该校在处分学生的过程中采取从轻处分的措施,即减轻学生本应受到的处分,从未给予过开除学籍的处分,并在处分之前通过学生辅导员对学生做思想工作,说明其问题所在。而且,处分记录不记入学生档案,不会影响学生将来求职就业。
北京G校关于校内学生申诉制度的规定比较简单,与教育部《第21号令》的规定几乎相同,但自2005年设立以来从未实施该制度。至于原因,受访者表示,一是校方作出的处分能轻则轻,并通过学生辅导员与学生进行沟通,告知学生相关情况以及处分的轻重,如此便提前化解与学生间可能产生的矛盾,学生不会再申诉(如在严重警告和警告两者间徘徊时肯定选择警告处分;对考试作弊这种引发处分的最主要违纪行为,学校最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从未给予过开除学籍处分);二是处分决定不记入学生档案,不会影响学生将来的就业情况,因此学生不会申诉;三是学校的特点(主要专业为各种外国语言,学习环境与氛围非常轻松,而且很多学生的目的在于出国,而不在于在校学习)决定学生有时并不在乎校方给予的处分,很多学生未完成一年学业就自动退学,有的学生未完成学分时学校劝退也非常容易,校内学生申诉制度没有实施的必要性。因此,校内学生申诉制度在该校始终没有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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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3
对大学生申诉权以及申诉制度的专门性研究最早始于2003年,也就是在教育部出台《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之后。对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的研究主要是基于这个新规定。从研究者的角度来看,对校内学生申诉制度的研究主要来自两个不同的视角: 校方管理者和学者。......
202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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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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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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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3
本书在对目前已有研究进行总结和分析的基础上,主要采用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我国、荷兰、美国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进行系统研究,试图分析该法律制度运行背后的理论框架,即国家规制对法律制度运行及其功能的影响。因此,在校内学生申诉制度实施过程中依然主要依靠学生工作部。[10]湛中乐: 《高等学校大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研究》,《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5、6期。......
2023-07-03
我国、荷兰、美国高校均设立并实施校内学生申诉制度,维护学生权利,规范校方行为。但在校内学生申诉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各高校之间的差异性,制度在正常运行中也呈现出细节方面的多样性。我们以荷兰格罗宁根大学的校内学生申诉制度的运行为样本进行分析。当然,在制度实施过程中,总有些做法与书面规定不同,如学生提出申诉的时间、程序等,从而使得制度的运行比预设更丰富。......
202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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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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