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制度的首要功能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受通知权,其次才是确保整个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在这一立法理念的指导下,我国送达制度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完善。按照德国民诉法第139条第4款规定,法院应尽早对前3款情形中的事实或法律问题作出释明,并且书面记录其释明行为。因此,为规范法官的释明行为,确保当事人听审请求权的有效落实,我国民诉法也应借鉴这一做法,对法院履行释明义务的时间和程序要求予以明确。......
2023-08-15
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在正常运行的基础上,更重视校方作出处分行为的合理性与合程序性,因此将校内学生申诉制度向前延伸,建立相应制度(如听证制度),规范校方处分行为。这种情况主要体现在中国和美 国高校中。
(一) 我国对校方处分行为的规制
我国校内学生申诉制度处理事项的范围主要是学生对校方处分(尤其是开除学籍的处分)的异议,极少涉及退学或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决定。因此,提高校方处分行为的合理性与合程序性,减少学生提出异议的机会,即可在申诉制度运行的前端解决问题。
1. 规制处分行为的合理性
关于处分行为的合理性问题,有的高校将处分行为进行详细分类,增加处分的幅度与种类,以应对各种不同的违纪行为,尽量减少学生与高校间的纠纷。
例如,北京D校在实施学生申诉制度的基础上,修改学生手册中的《违纪处分实施办法》,对不同违纪行为进行分类,对同一违纪行为根据情节不同再进行细化分类,从而对不同种类、不同情节的违纪行为作出不同幅度的处分,增强校方处分的弹性空间,改变校方处分的力度,应对各种情况,以减少校生之间的纠纷,避免矛盾激化。如关于考试作弊问题,以往校方的态度非常严厉,只要发现学生考试作弊,不分情况一律严惩,开除学籍。但因此引发学生强烈不满,甚至发生过多名学生将学校起诉至法院的极端情形。2005年该校在运行校内学生申诉制度的基础上修改违纪处分条款,并专门制定与考试违规相关的处理办法,增加许多弹性条款,调整处分幅度。如对考试作弊行为予以详细分类,对不同种类的作弊行为处分力度不同,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只有对严重作弊行为才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此增强了对考试作弊行为处分的合理性,使之更加细化、规范化。
2. 规制处分行为的合程序性
关于处分行为的合程序性问题,有的高校创设听证制度,更好地规范校方处分行为。关于高校的处分行为,教育部《第21号令》中也有明确规定,即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教育部并未要求高校必须设置听证制度,只是强调高校在作出处分时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多数高校均执行教育部规章内容,将之规定在学生手册中,但是也有些高校在此规定的基础上,专门增设听证制度的规定,以提高处分行为的规范性与合理性。
例如,北京D校在学生手册中专门规定了《听证制度实施办法》,如果拟受到处分的学生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学校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就听证会的召开方式与程序、听证决定的作出、听证参加人员及其权利与义务等内容进行详细规定,以保障学生权益。但听证制度只适用于校方拟作出开除学籍、退学处理、取消入学资格的处分,而不适用于其他处分决定。北京E校虽然没有独立的听证实施办法,但在《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中专门规定一章关于“听证”的内容,涉及听证的提出、听证会的召开方式与程序、学生在听证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听证决定的作出等,但也明确了听证程序适用的范围仅为校方拟作出的开除学籍的处分。山东A校既没有独立的听证实施办法,也没有关于听证的独立章节,但在《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有一条规定了听证内容,即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部、各院(系)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该校没有限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也就是说听证程序适用于所有拟作出的处分决定。山东B校情况与山东A校情况类似,在《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规定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学生的陈述与申辩。通过调研,笔者了解到上述4所高校不仅在学生手册中规定听证制度的内容,而且在实践中确实运行了听证程序。
(二) 美国公立高校内部听证制度
高校自治是美国高等教育的核心理念,高校可以自主决定和管理学校内部事务。因此,高校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特点对校内学生申诉制度的设置予以适当调整。在设立校内学生申诉制度的基础上,各高校根据正当程序的要求,将制度的运行向前端推进,即在高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设置听证制度,既为学生提供陈述自己观点的机会,也能够提高校方处分行为的规范性与合理性。
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主要解决的是学生与校方间的纠纷与矛盾,即学生对校方所作的处分决定有异议时才会提出申诉。如果校方在作出处分决定的过程中适用听证制度,保证处分行为公平、公正、规范、严格,那么,学生与校方间产生纠纷的可能性就会降低。因此,处分过程中的听证制度也为解决纠纷提供一种制度性空间。另外,校方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时适用听证制度,也是对美国最高法院要求高校总体上遵循最低限度正当程序的回应。具体说来,高校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时,至少要通知学生并给予其听证的机会,使其能够陈述自己的观点。
美国公立高校均在处分学生时设置听证制度,具体运行情况如下: ① 可处分的行为。高校可以针对学生在高校内外从事的任何违反《学生行为守则》[12]的行为进行处分,范围非常广泛,总体上包括学术性不当行为与非学术性不当行为两大类。学术性不当行为包括考试作弊、抄袭等;非学术性不当行为包括违反宿舍规则、破坏或阻止教学、研究、管理、惩戒等其他学校活动等等。② 听证会召开的时间与机构。有处分权的机构在对违纪行为进行处分时负责召开听证会。但有处分权的机构在高校内部可以是不同的机构,因为不同的违纪行为可能由不同的机构进行处理。③ 听证委员会的组成。在召开听证会前应当成立听证委员会,成员由教师或行政人员与学生组成,人数一般在3—5人左右,且学生成员人数不低于40%。为确保成员的公正性,还特别规定成员的回避条款。④ 听证会召开的通知。听证会召开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可能受到处分的行为及其违反的规则、学生享有的听证权利、听证会召开时间、地点及程序等内容通知可能受到处分的学生。 ⑤ 听证会程序。听证会的召开原则上秘密进行,极少数情况下可以公开进行。听证会的具体程序在听证委员会主席主持下进行,先由双方当事人轮流陈述己方观点、出示证人、证据和相关信息,并向对方当事人提问,再由委员会成员向双方当事人提问,最后由双方当事人总结陈词。⑥ 处分结果及通知。听证会结束后,由委员会成员秘密投票认定学生是否从事违纪行为并给予相应的处分建议,然后由有处分权的机构作出最终的处分决定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同时告知其有关申诉的权利、时间和受理申诉的机构。
美国高校自治能力非常强,它们在听证制度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具体细节问题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如有处分权的机构设置、听证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听证通知送达的时间、听证会召开时间等。但无论存在多大的差异,听证程序的设置都要确保基本的公平,通知当事人相关信息,包括拟受到处分的事由和可能受到的处分,尽快给予当事人听证的机会,使其能够陈述观点、提供证据等,以及听证会后收到书面的处分决定和可以对处分提出申诉的通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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