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运行的效果,可以通过该制度设立以后实际受理的案件数量、种类以及处理结果等方面加以考察。此外,学生也有因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而提出申诉的。青岛A校受理的申诉案件中,学生所受处分种类都是开除学籍,所受处分的原因基本上都是考试作弊。......
2023-07-03
我国、荷兰、美国高校均设立并实施校内学生申诉制度,维护学生权利,规范校方行为。但在校内学生申诉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各高校之间的差异性,制度在正常运行中也呈现出细节方面的多样性。
(一) 我国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的正常运行
由于我国高校管理活动中的行政化倾向比较明显,因此,高校必然贯彻落实教育部制定的行政规章《第21号令》中规定的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使之正常运行。[7]
笔者调研的16所高校中,14所高校均正常运行校内学生申诉制度,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 申诉的提出。受到处分的学生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的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申诉申请书,说明申诉事项。② 申诉处理机构。学校成立申诉处理委员会,设置相应的办公室,成员一般由校领导、不同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人数一般是单数。③ 受理申诉的事项,具体为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提出的申诉。④ 申诉处理方式,一般由书面审理和召开听证会审理两类结合,但多数高校以书面审理为主。⑤ 申诉处理程序和时间,一般均严格遵照《第21号令》的规定,但也有高校根据自身情况予以延长的。⑥ 申诉处理结果,一般分为两类,即维持原处分决定或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但也有高校另设其他处理结果。 ⑦ 校外途径。如果学生对申诉处理结果仍有异议,还可以向高校所在地的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如果仍有不满,还可以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不经教育委员会申诉处理,直接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但在实践中,这种情况很少出现。[8]
尽管校内学生申诉制度能够在14所高校间正常运行,但涉及具体实施的细节方面,仍存在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办公室设置。有的学校设置在学生工作处,有的学校设置在其他职能部门如纪检委、团委、监察处等。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构成比例。教师和学生代表的人数一般都在成员总人数的30%以下,只有极少数高校能超过50%(如北京A校)。另外,委员会成员人数一般控制在5—15人之间。③ 受理申诉案件的种类。大部分高校受理的申诉案件主要是因考试作弊受到开除学籍处分,但也有极少数高校受理的申诉涉及因学籍管理方面(学分未达校方要求)作出退学处理(如北京B校),或者取消入学资格(如北京A校)。 ④ 受理申诉案件的数量不等。大部分高校受理案件数量都不多,如果按平均数来计算,每年不超过4件。有的学校甚至从设立学生申诉制度以来,未受理1件申诉案件(如北京C校)。⑤ 处理申诉案件的方式。有的学校侧重书面审理,有的学校侧重听证会审理。通常来说,书面审理的是比较简单的案件,而听证会处理的是比较复杂的案件。⑥ 处理程序和时间。大多数高校均按《第21号令》予以实行,但极少数高校会适当延长申诉处理时间。[9] ⑦ 处理结果。大部分高校都以维持原处分决定的居多,很少有提交学校重新决定的情况,但也有少数高校比较特殊,在两种处理结果之外增加高校的自由裁量权,即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直接撤销或变更原处分决定(如北京B校),或者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直接变更原处分决定(如北京 D校)。
(二) 荷兰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的正常运行
荷兰《高等教育与研究法案》(WHW)要求高校必须设立校内学生申诉制度,因此,荷兰境内的13所研究型高校均按照法律要求设立了校内学生申 诉制度,[10]并在实践中运行该制度。我们以荷兰格罗宁根大学的校内学生申诉制度的运行为样本进行分析。
格罗宁根大学根据WHW的规定,设立了校内学生申诉制度,具体规定体现在学校的《学生章程》和二级学院的相关文件中,并在实践中加以运行。在现实中,该制度的运行情况大体如下: ① 申诉的提出。学生对校方作出的决定有异议,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受理申诉的机构提交申诉申请书,写明具体申诉事项、理由、日期以及申诉人的具体情况,超过期限提出申诉且无正当理由的,校方不予受理。② 申诉处理机构,主要是学校的考试申诉委员会(CBE),组成人员中除主席外主要是不同二级学院的教师与学生代表,另外主席还可任命秘书和其他办公室工作人员。③ 受理申诉的范围,通常是二级学院(主考人员、考试委员会或入学委员会)作出的与考试相关的各种决定。④ 和解。CBE受理申诉后,不会立刻进入听证程序,而是将申诉案件转交至作出决定或拒绝作出决定的机构,要求其努力与申诉学生达成协议(和解)并将结果通知CBE。只有无法达成和解时,才会进入听证阶段。⑤ 听证会。听证会准备阶段,CBE组成听证小组,对申诉事项进入初步调查。当事人可以提供更多信息并可调阅相关资料。听证会召开期间,由主席主持,秘书记录,当事人陈述观点并提问。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⑥ 听证会决定。听证会结束后,听证小组秘密商讨并作出决定,将决定结果转达至CBE,由CBE作出最后的决定。⑦ 申诉处理结果,有两种形式,即申诉全部或部分成立,则原决定作出机构或人员要根据CBE要求在限定期限重新作出决定或部分决定,或者申诉不能成立,没有事实根据。 ⑧ 校外途径。如果对高校申诉处理结果仍有异议,学生还可以向海牙高等教育申诉特别法庭(CBHO)提出申诉。
当然,在制度实施过程中,总有些做法与书面规定不同,如学生提出申诉的时间、程序等,从而使得制度的运行比预设更丰富。例如,学生提出申诉的步骤一般是向学校的学生权利法律保护中心(CLRS)提出,再由CLRS转交给学校的考试申诉委员会(CBE)处理。但实践中,有很多学生先向二级学院考试委员会提出异议,二级学院处理后仍不能满足学生要求时,由二级学院考试委员会转交至CBE再予以处理的。再比如,学生提出申诉的时间一般是接到争议决定之日起6周内向申诉受理机构提出,如果超过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则不予受理。但实践中,有时学生没有正当理由而超期提出申诉,CBE考虑其申诉事项的重要程度(如可能导致学生多缴纳一年学费)也会予以受理,只不过这种情况极少发生。
(三) 美国公立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的正常运行
美国公立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的主要内容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① 申诉的提出。受到处分的学生如果其对校方处分决定有异议,应当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有关机构或人员提出书面申诉申请,说明申诉理由。[11] ② 受理申诉的机构,一般为申诉委员会,其人员构成通常为高校教师和学生代表,且学生人数比例一般不少于50%,但具体人数各校有所区别。③ 申诉受理的范围,通常非常广泛,不限于与入学、退学或考试有关的处分决定,而涉及所有因违纪行为受到的处分决定,如因考试作弊、偷盗、袭击、伤害或威胁他人、妨碍治安等行为受到的处分。④ 申诉处理的方式与程序。申诉处理方式通常为书面审理与听证会审理两种,主要审查校方作出处分行为时是否有充足的证据、处分程序是否正当即是否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机会进行陈述和申辩、审查新提供的证据、处分是否适当以及是否侵犯当事人的权利等。不同的处理方式适用的程序也不同。⑤ 申诉处理结果。申诉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后的限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决定,结果通常有两类: 一是驳回申诉请求,维持原处分决定;二是支持申诉请求,改变原处分决定,具体又分为四种情况,即撤销原处分决定、减轻原处分决定、要求重新召开听证会、要求重新审理案件。⑥ 再申诉对申诉处理结果仍有异议时,学生可以向校长或其他最高机构(如高校董事会)再提出申诉,其申诉结果为校内最终裁决结果。⑦ 校外途径。如果对校内最终裁决结果仍有异议,学生可以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值得注意的是,学生向法院提起诉讼是以穷尽校内救济途径为前提的。
但是,各公立高校在校内学生申诉制度设置的细节方面存在很多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 提出申诉的主体,一般为受到处分的学生,但有的高校认为最初提出有学生违纪的指控人或受到违纪行为侵害的受害人也可以提出申诉(如宾夕法尼亚大学)。② 提出申诉的期限不同,有的高校规定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有的高校规定为10个工作日,有的高校规定为14个工作日。③ 申诉委员会的日常设置机构不同,有的设置在学生处,有的设置在教务处等,且组成人数也不同。④ 关于申诉处理的方式与程序问题,有的高校主要以书面审理为主,特殊情况下通过听证会方式审理,程序设置相对简单(如爱荷华州立大学),而有的高校主要以听证会审理为主,程序设置比较复杂(如明尼苏达大学)。⑤ 申诉处理的时间各有不同,有的高校限定在受理申诉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有的高校限定在1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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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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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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