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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律理性建构: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建立与优化

【摘要】:中国、荷兰、美国三国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的建立均体现这一共性,差异在于,各国法律规定的精细程度不同。荷兰境内13所研究型高校均须按照法律规定建立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以维护学生申诉的权利。(三) 美国公立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的建立美国公立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主要依据《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关于“正当程序”条款的规定而建立。

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正是国家基于特定的社会背景通过法律加以建构的,意图解决特殊的社会问题与需求。中国、荷兰、美国三国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的建立均体现这一共性,差异在于,各国法律规定的精细程度不同。荷兰法律最为详尽、具体,我国法律相对粗略,美国法律只提供方向性引导,对制度的运行未提供任何具体规定。

(一) 我国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的建立

20世纪末至21世纪初,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类特殊的社会问题,即大学生起诉高校纠纷多发,而司法机构处理此类特殊纠纷存在一些弊端与困境。加之宏观政治背景的要求,如和谐社会、和谐校园、依法治校等话语的表达与要求,我国教育部终于确立了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以期缓解社会问题,适应政治需求。在《教育法》规定学生申诉权的基础上,2005年3月,教育部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1号令》),对原有《第7号令》和《第14号令》的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和制度创新。其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即强化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在重申学生申诉权的基础上,规定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及其人员、范围、时限、程序等内容(详见本书第一章),从而确立了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为其在实践中的运行提供合法性依据。

(二) 荷兰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的建立

荷兰于1993年制定、颁布《高等教育与研究法案》,适用于荷兰境内所有高等教育机构。其中详细规定了校内学生申诉制度的内容,包括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时间、高校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受理事项、处理程序和处理结果等,还通过《普通行政法案》对处理学生申诉事务的程序予以更加详细的规定(详见本书第二章)。荷兰境内13所研究型高校均须按照法律规定建立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以维护学生申诉的权利。

(三) 美国公立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的建立

美国公立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主要依据《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关于“正当程序”条款的规定而建立。[2]公立高校中,学生获得听证或申诉的权利,源自于联邦或州宪法中的正当程序条款。虽然联邦宪法或州宪法中正当程序规定是为限制政府及其机构的权力,但也可以用来限制高校惩戒学生的权力。也就是说,正当程序条款是公立高校在惩戒学生时必须遵循的,也是学生享有宪法上正当程序权利的来源。“正当程序必须提供给高校学生,它要求给学生足够的通知、告知明确的指控内容以及为学生召开听证会,让学生有机会利用所有必要的保护措施来陈述己方观点。”[3]

另外,美国最高法院指出,高校要在总体上遵循最低限度正当程序要求,可以根据各校情况予以适当调整,但至少都要设立某种形式的通知和听证制度。[4]具体说来,当学生因违纪而受到学校处罚时,基本的正当程序要求是通知学生并给予学生听证的机会,以回应、解释相关问题并为自己辩护。

美国法律中对于公立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的具体内容,如申诉机构、组成人员、具体程序、结果等没有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