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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学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协商处分流程对比

【摘要】:例如,爱荷华大学《学生行为守则》5.4部分规定,在举行听证会前的任何时间,如果司法事务办公室负责人与拟被处分的学生或学生组织就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达成一致意见,经学生处批准即产生效力。马萨诸塞大学规定,对学生提出违反《学生行为守则》的指控后,如果认为是重复违规和/或更严重的违规行为,员工和被指控学生能够就指控事实和处分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双方签署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对处分的接受以及放弃听证或申诉的权利。

非正式纠纷解决途径通常用来解决轻微案件,但是也可以用来解决重要案件。

(一) 轻微案件

如果是轻微案件且对事实部分没有争议,或者学生同意通过非正式方式解决问题时,校方与学生可以就其违纪行为可能受到的处分进行协商与和解。“高校或许希望在比较正式的听证会召开前建立一种仲裁或调解机制。这种想法可以接受,因为正当程序原则是灵活的,它只要求提供合理的通知和陈述的机会即可。换句话说,有些案件不需要正式的事实发现程序;只需当事学生与校方行政人员的非正式会面即可,当然,要通知被指控学生指控的内容,也要为其提供陈述理由的机会”。[50]

很多高校明确规定,只有轻微案件才能通过非正式途径加以解决。如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规定,学生处主任受理案件后,如果认为是轻微案件,则可以寻求合作、调解以及非正式的解决方案。如可以要求1名官员(从大学理事会中选任)召开非正式的听证会,向校长直接提出处分建议,而不要求学生惩戒委员会召开正式的听证会。如果适当的话,可以处以最低限度的惩罚,如警告处分。但是,如果案件的事实部分有争议的话,或者学生认为其行为没有违反学校规则,或者涉及重要案件,可能被处以停学、开除等,那么就不能通过这种非正式的途径加以解决了。[51]

(二) 重要案件

有些学校鼓励通过非正式途径解决所有纠纷,并没有限定在轻微案件的范围内,即重要案件也可以采用非正式途径加以解决。

例如,爱荷华大学《学生行为守则》5.4部分规定,在举行听证会前的任何时间,如果司法事务办公室负责人与拟被处分的学生或学生组织就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达成一致意见,经学生处批准即产生效力。但就此问题达成的一致意见在将来可能举行的听证会上不能被作为证据使用。威斯康星大学规定,在学生收到被指控的通知后,可以与校方就被指控的不当行为达成和解。和解协议及其条款应当书面记录并由学生和调查人员或学生事务人员签字。当签字的协议送达学生时,案件结束,即纠纷被解决了。马萨诸塞大学规定,对学生提出违反《学生行为守则》的指控后,如果认为是重复违规和/或更严重的违规行为,员工和被指控学生能够就指控事实和处分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双方签署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对处分的接受以及放弃听证或申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