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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的程序及委员会规定

【摘要】:重要案件的听证会由OJA交由AUJ受理。被指控的学生所在学院院长指派1名教师、职员或学生列席听证会。马萨诸塞大学规定,学校应当设立适当的听证委员会,受理被指控违反《学生行为守则》的事项。例如,爱荷华大学规定,被指控学生或学生组织可以对持有偏见的听证委员会委员提出回避申请。听证委员会主席有权决定成员的回避。

如果是轻微案件且对事实部分没有争议,那么可以通过非正式途径解决纠纷。但如果是重要案件,出现下列情形,则需要召开正式的听证会: 需要对事实部分加以充分印证,且在有可能处以比较严重的处分时;[20]或者,在学生拒绝通过非正式途径解决问题并要求校方召开正式听证会时;或者,双方当事人无法通过非正式途径达成协议时,高校须为学生提供听证的机会。

(一) 受理案件的范围

一般来说,听证会受理案件的范围非常广泛,既包括各种违反《学生行为守则》的行为,也包括违反州法律和本地法律的行为。无论这些行为发生在校园内部还是校园外部,只要它们影响到学校的重要利益、构成刑事犯罪、对本人或他人的健康或安全构成危险或威胁,都在听证会的受理范围之内。

例如,爱荷华大学规定,任何对不当学术行为、其他各种违反《学生行为守则》行为、违反各种州法律和本地法律的行为的指控,均在听证会受理范围之内,包括: 作弊、抄袭等不诚实行为;破坏或阻止教学、研究、管理、惩戒等其他学校活动;身体伤害、语言伤害、威胁、恐吓、骚扰、胁迫或其他威胁或危及任何他人健康或安全的行为;企图或事实上已经侵害到学校、学校员工或其他个人或公共的校内或校外财产安全;侮辱他人;没有履行校方或法律要求学生履行的义务;未经允许拥有、复制或使用校方建筑的钥匙或未经允许进入或使用校方建筑;其他违反校方政策、规则或规章的行为等。明尼苏达大学规定,发生于校园内部或学校资助的活动中的,或者发生在校外的违反《学生行为守则》的行为,只要影响到学校的重要利益和构成州法律或联邦法律规定的刑事犯罪或可能对本人或其他人的健康或安全构成危险或威胁,都在听证会受理范围之内。

(二) 受理机构

听证会的受理机构一般根据案件性质、轻重程度不同,分别由不同的机构予以受理。各校根据各自情况和特定需求制定规则,差异较大。

例如,爱荷华大学规定,听证会的受理机构由司法事务办公室(OJA)决定分配。如果OJA负责人认为案件是轻微案件,且涉及校园住宿问题,则交由住校司法事务协助员校园住宿总办公室(ARJ)处理;如果涉及联谊会问题,则交由联谊会司法事务总部(AGJ)处理;也可能交由OJA行政听证会处理。对于所有这些案件,OJA负责人都有权决定是否交由校园司法事务总办公室(AUJ)来裁决。重要案件的听证会由OJA交由AUJ受理。AUJ受理的案件是严重违反《学生行为守则》的可能导致停学或退学处分的行为,也可受理由OJA提交的轻微案件。明尼苏达大学规定,对不当行为的指控应当提交到学生行为与学术诚实办公室(OSCAI),再由OSCAI把案件转交给适当的听证委员会。听证委员会可能是校园学生行为委员 会(CCSB,处理大部分违规行为的机构)或其他在学院或特定行政部门设置的听证机构。

(三) 受理人员及其公正性

1. 受理人员

通常情况下,受理人员要组成听证委员会来处理案件,委员会是独立的处理机构,确保其公正性。[21]委员会成员包括学生、教职员工或管理人员,人数在3—5人之间,也可能更多。委员会成员的构成比例各校均有不同规定,但要确保多样性和代表性。在组建委员会时,慎重考虑其成员构成,以确保其作出公正的决定。[22]

例如,爱荷华大学对轻微案件的受理人员没有明确规定,但对重要案件的受理人员则有详细规定。司法事务总办公室(AUJ)组成人员共30名,均由校长任命。其中10名教师由学校或教师评议委员会提名,5名行政人员由负责学生事务的副校长提名,5名研究生由研究生会提名,10名学生由学生管理中心提名。所有提名均需经校长批准,任期为2学年。任期届满,成员还愿意继续服务,则可延长或被重新任命。从30名成员中任意选择5名成员组成听证委员会处理案件,其中1名主席(教师或行政人员),2名教师或行政人员,2名学生。明尼苏达大学规定,校园学生行为委员会(CCSB)成员由大学理事会指派教职员工和学生组成。听证小组委员会成员将从中选任,包括主席和5名成员或更多具有投票权的成员。尽力让学生成为主要成员,除非这样做会延误听证会的召开。被指控的学生所在学院院长指派1名教师、职员或学生列席听证会。如果案件涉及学院之间的问题,则每个学院都可以选任1名代表参加听证小组委员会,成为5名成员之一,拥有投票权。如果被指控的是学生组织,学院不能派代表出席。马萨诸塞大学规定,学校应当设立适当的听证委员会,受理被指控违反《学生行为守则》的事项。惩戒听证委员会(Disciplinary Hearing Board)应当包括学校的雇员和学生,确保成员的多样性和代表性,最少3个,最多5人。

2. 公正性

听证委员会成员应当公正,不能私自卷入被指控的行为。为此,高校还就委员会成员的回避事项作出相关规定,即学生或学生组织可以对持有偏见的听证委员会委员提出回避申请。如果委员会成员与被指控事项有利益关系或存在偏见,可予以撤换。至于申请回避的时间、成员是否回避等规定,各校均有 不同。

例如,爱荷华大学规定,被指控学生或学生组织可以对持有偏见的听证委员会委员提出回避申请。回避申请及回避原因应尽快向司法事务办公 室(OJA)负责人提出,不得晚于听证会召开前一个工作日的下午五点。如果听证会的通知已经公布,而听证会成员有所变动,则被指控学生或学生组织可以在听证会开始时要求新成员回避。听证委员会主席有权决定成员的回避。如果学生要求主席回避,则由学生办公室作出决定。明尼苏达大学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若认为听证委员会主席、成员和/或学院代表与案件有利益关系或存在偏见,均可请示予以撤换。

关于委员会的公正性,还涉及另外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即委员会成员可能身兼多职,因而破坏委员会的公正性。例如,委员会成员参加了听证会前的非正式调查与调解活动,事先就了解待审议的案件及相关当事人,之后又成为听证委员会成员,对违规行为是否发生以及作出何种处分提出建议,这非常有可能破坏委员会决定的公正性。因此,有学者建议,如果有足够的员工,应尽量做到适当分工,将非正式调查和/或调解的职能与作出处分的职能分开,各司其职,避免一人多职的现象,保持权力运作的灵活性。[23]但是,如果无法避免一人多职,也不应就此认为一定会影响委员会活动的公正性。正如有些法院认为,高校是一类特殊的自治体,很难组建一个委员会,它既没听说过相应指控,也不认识任何一方当事人。[24]在高校惩戒程序中,很难避免一个人同时扮演多个角色的情况,即便是在作出暂令停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时也避免不了。因此,即使存在一人多职现象,这也并不说明委员会是不公正的,法院一般对高校的这种做法予以支持。[25]

(四) 听证通知及听证会时间

针对学生的所有指控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指控学生,确保其全面知悉违反校规的行为。在公立高校系统中,通知和听证的机会在所有学生惩戒程序中是非常重要的,[26]应当“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合理地通知未决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告知其有机会陈述”。[27]至于听证通知的内容、送达以及听证会的时间安排等,各校规定各有不同。

例如,爱荷华大学规定,如果是轻微案件,司法事务办公室(OJA)至少在听证日期前4个工作日将正式控告书送达被指控学生或学生组织,但没有明确规定听证会时间。如果是重要案件,则至少在听证日期前7个工作日将正式控告书送达被指控学生或学生组织。通知要送达本人或其住所。司法事务总办公室(AUJ)将在接到正式指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召开听证会,除非司法事务办公室(OJA)或听证委员会主席同意由被指控学生或学生组织、或其代理人提出的其他时间。被指控学生或学生组织将有至少7个工作日的时间准备答辩和听证。马萨诸塞大学规定,听证会召开前至少5个工作日内要通知被指控学生。通知应当是书面的,包括被指控的行为、违反的规章、听证会召开时间、地点以及程序等。校园学生行为委员会(CCSB)在接到学生请求后,将尽力在1个月内完成听证会,不包括放假期间。威斯康星大学规定,调查人员在与被指控学生取得联系并讨论被指控事项后,应当书面通知学生有听证的权利。学生事务人员在接到学生请求后15日内安排听证会日程。听证会应当在接到学生请求或书面报告后45日内进行,除非学生与调查人员双方同意,或者听证委员会允许,才能在其他时间召开。

(五) 被指控人的权利

被指控人在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邀请顾问出席、查阅案件资料、出席听证会等。

1. 查阅案件材料

被指控人在听证会召开前有权查阅与被指控行为有关的材料。如爱荷华大学规定,在正式提交报告或司法事务总办公室(AUJ)的听证会通知正式通告后,被指控学生或学生组织可以查阅司法事务办公室(OJA)提供的材料和由其准备的案件总结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证人;使用的材料;提交到AUJ的简短的信息总结等。

2. 邀请顾问出席的权利

关于顾问的作用,一个法院引用前普林斯特大学校长Dr. William G. Bowen的观点: 高校是一个充满自由、合作的场所。我们有一系列的规则、规章尽最大努力维持高校秩序。但是,关于作伪证或者引导、保证法律程序进行等事项我们没有一整套的安排。因此希望顾问(作为同辈人而不是作为律师)能为我们提供直接、清晰的帮助,而不是故意误导其与高校间的关系。

顾问通常是高校成员,也可以是校外人员,但不能是律师,[28]除非出现 特殊情况,[29]这是符合公立高校正当程序要求的。[30]理由是:第一,宪法没有规定学生在高校惩戒程序中有聘请律师的权利,[31]宪法的正当程序条款没有明确规定要求律师的出席。第二,法院认为“学校司法程序”没有什么神秘难懂之处,都写在学生手册里,对于拥有一般智力水平的高校学生而言,这都是能理解的。[32]第三,高校的程序本质上不是刑事程序,听证会只是调查而不是对抗。如果承认学生有请求律师代理的权利,则会使学生惩戒程序变为一种对抗的诉讼模式,相应的费用和复杂性将会增加,这对程序本身以及学校财力都会造成损害。[33]第四,法院也拒绝扩大高校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业务,因为“不能无理由地限制学术共同体对自己事务的控制。”[34]

顾问的职责是帮助被指控人准备听证事项,为被指控人提供建议,陪同其参加听证程序,并在其准备申诉时给予指导。但是,顾问不能直接参与程序,代为陈述案件、直接或间接询问证人、打断或推迟程序的进行,否则可能被听证委员会主席取消顾问资格。根据听证会的教育目的,学生应当自己参与程序、表达观点、回答问题。例如,明尼苏达大学规定,顾问只是学生的支持者,并不能直接参与程序,学校还是直接与学生进行沟通,因为学生是当事人。

3. 出席听证的权利

被指控的学生或学生组织有权出席听证会,表达自己的观点,质疑对方的观点,并为自己辩护。如果无法出席,听证会可能暂停,也可能继续召开,作出缺席处分决定。

例如,爱荷华大学规定,被指控学生或学生/校园组织的负责人有权出席听证会,在听证会上有权陈述自己的观点并质疑对方的观点。如果无法出席,那么听证委员会主席若发现学生或学生/校园组织对案件负有责任,则可以提出适当的制裁建议。明尼苏达大学规定,如果被指控学生不能亲自参加听证会,可以向小组委员会提交书面声明并签字。小组委员会可以选择以下处理方式: 投票决定给予其停学处分,直到听证会能够举行;或 投票决定在学生缺席的情况下继续召开听证会。

(六) 听证会的召开

听证会召开的具体方式和步骤,各高校规定差异不大。

1. 召开方式: 原则上秘密进行

尽管法律对听证会的形式没有特殊要求,但听证会应当秘密召开,不需要对公众公开。[35]在关于学生违纪事务的处理中,程序很少公开进行。如果公开,有可能导致指控人不愿意参加听证会以致校方无法查明事实或者听证会只能发挥有限作用等不利后果。[36]秘密召开听证会不仅有助于保护被指控人和指控人的隐私、声誉以及特殊的利益,也有助于保护证人,还有利于稳定秩序。[37]因此,听证会秘密召开是原则性规定,但在少数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公开进行。

例如,爱荷华大学规定,听证会原则上秘密进行,但也可以公开进行,即被指控人有权在听证会召开前至少3个工作日提交书面请求,要求公开召开听证会。如果出现下列情形,听证会主席也有权决定不公开召开听证会或不公开召开部分听证会: 指控所涉及的个人不当行为可能会使当事人、被害人或证人感到尴尬; 可能会使被害人或证人受到伤害;证人不同意公开证据; 《子女教育和权利法案》(FERPA)规定的不能公开的学生个人记录或者其他令人信服的原因。明尼苏达大学规定,校园学生行为委员会受理的纠纷、召开的听证会均不对公众公开。但如果有人想参加,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和小组委员会主席的允许,可以参加。马萨诸塞大学规定,听证会应当只对指控人、被指控学生、听证委员会成员及证人公开。其他人如果想参加,除非获得被指控学生和指控人的同意。

尽管美国公立高校在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是秘密召开听证会,但是,仍有学者坚持认为,公开召开听证会有更重要的价值。公开召开听证会,一是更符合高校学生行为守则的教育目的,既能够使违规学生承担责任,也能够给其他学生提供机会,识别正确和不正确的行为。二是确保公平,证明程序的正当性,促进学生与员工对程序的信任。三是促进对正确行为的有益讨论。而秘密进行听证会,则有很多弊端。尽管人们认为秘密召开听证会能够平衡大量的竞争利益关系,但是却错误地赋予学生更多的权利保护,超出了他们的实际需要。如果听证会秘密进行,被指控学生也许会试图向学生和员工陈述案件的一面,而听证委员会专家又对案件的另外一面予以保密,通过这种方式被指控学生可能会暗中破坏高校的惩戒程序,因此导致惩戒程序的独断性和任意性。[38]

2. 具体步骤

委员会主席主持听证会具体程序,为事实发现程序奠定良好的基础,所有程序性问题均由主席最后决定。[39]听证会召开的具体步骤,以爱荷华大学司法事务总办公室(AUJ)的听证会规定为例,予以说明:

a. 由指控人或司法事务处代表开始陈述;

b. 如果(学生或学生组织)要求的话,由被指控人陈述,否则可以保持沉默;

c. 指控人出示证人、证据、信息;

d. 被指控人向指控人提问;

e. 被指控人出示证人、证据、信息;

f. 指控人向被指控人提问;

g. 委员会向指控人、被指控人提问;

h. 指控人总结陈词;

i. 被指控人总结陈词。

听证会主席有权控制程序的进行,也有权决定是否允许证人通过电话或遥控视频提供证词。他可以采取措施保护证人,使其免受当事人的侵害。

3. 关于证据

在听证程序中,证据非常重要,它关系到整个程序的公正性以及结果的正确性。每种听证会都不应当产生片面的咨询。事实认定者不应当基于学生无法获得的证据而认定学生违规。这是一项很重要的规则,以保护程序,使其免于得出错误结论和基于未经验证的事实而得出结论。[40]但关于证据的有效性、可采性问题,完全由听证委员会决定,并不适用证据的正式规则。也就是说,刑事或民事法庭适用的正式的证据规则,无论是联邦的证据法则还是州的证据法则,在高校学生惩戒程序中不得适用。这是很明智的做法,可以杜绝有人希望这种正式的法律规则在学校事件处理中加以适用的想法。[41]

例如,爱荷华大学规定,AUJ会考虑证人证言和书面证据的效力,并在不同情况下赋予其相应的证明力。在AUJ听证会上,可以出示录像带、录音资料,但其他形式的记录设备或摄像记录的资料是被禁止的。听证委员会将根据听证会上出示的证据作出裁决。明尼苏达大学和马萨诸塞大学均规定,听证会不是法庭式的,不能适用法庭的程序规则或证据规则。

(七) 听证会的决定

1. 听证会作出决定的程序

听证会通常采取秘密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如果多数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听证会每位成员需要准备书面说明,解释各自的决定理由,交由主管机构作出最终决定。

例如,爱荷华大学虽然没有规定轻微案件中听证会如何做出决议,但对重要案件中的相关规定比较详细: 在听取证据后,听证委员会将秘密讨论并由至少4—5人采取投票方式决定被指控人是否应对违规行为负责。听证委员会关于违规行为发生与否的决定应当依据占优势地位的证据标准。如果经过理性讨论之后,听证委员会有4位成员在决定被指控人是否对被指控行为负责这点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话,则每一位成员都准备一份书面说明,解释他们各自决定的理由并递交给学生处。如果被指控人应对指控行为负责,那么司法事务总办公室(AUJ)将向学生处提出处分的建议。持有异议的委员会成员可以向学生处提交一份不同意见或处分建议。明尼苏达大学规定,听证会的末期,小组委员会在听证会上各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基础上秘密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主席、秘书、成员以及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可以参加。每个成员将投票决定被指控学生是否对每项指控都负有责任,以多数投票的结果来认定违规行为。如果认为被指控学生对一项或多项指控行为负责,那么小组委员会将继续对处分进行投票。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听证会的决定只是确认违规事实是否存在并提出拟处分建议,供主管机构参考,最终作出惩罚或处分的是学生行为主管机构及人员。[42]他们将最终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指控人、被指控人、受害人以及相关机构,确保处分结果被知悉,但非经学生书面同意,一般不会将违纪事项的处理或情况通知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43]

例如,爱荷华大学规定,听证会只是提出拟处分建议,真正作出处分决定的机构是学生处。学生处向学生或学生/校园组织发出书面通知,说明拟处分的理由,并要求其至少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回复或者请求当面回复。如果没有任何书面回复,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当面回复请求未被批准,学生处可以采取拟处分建议。学生处将在7个工作日内将最终裁决书面通知被指控人、司法事务总办公室(AUJ)、司法事务办公室(OJA)和适当的校方管理人员以及提出指控的人。

2. 听证会决定的内容

如果被指控人确实违反校规,听证会可以建议对其处以一个或多个惩罚: 警告、留校察看、剥夺权利、罚金、赔偿、强制惩罚(如为学校完成工作论文、小论文、做义工或者其他相关的强制任务)、暂时逐出住宿公寓、逐出住宿公寓、暂令停学、开除学籍、取消入学资格或学位、扣发学位证书等。例如,爱荷华大学规定,轻微案件中,听证会的处理结果比较轻微,如书面的纪律处分、至多五个月的留校察看、禁止参加某个项目、班级活动或其他易于违反校规的活动、至多200美元的赔偿、暂缓休学、驱逐出宿舍等。重要案件中,听证会的处罚建议就要严重得多,如取消入学资格、限期或不限期地停学处分、长期限制其参加学校活动或使用校园设施、200美元或更多的赔偿,甚至开除学籍。

各校根据自身情况,还会有一些特殊的惩罚措施。例如,明尼苏达大学设有没收的惩罚措施,即没收因违反校规而使用或持有的物品或者没收伪造的证件或错误使用的证件。

可见,高校自由裁量的处分范围十分广泛,允许教育人员从广泛的可能性中选择处分种类,以便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其行为结果。另外,当已经注册的学生组织实施某种不当行为时,学校不仅要惩罚参加不当行为的学生成员,也要惩罚这个组织。[44]

(八) 记录及其保密性

听证会应当有记录,包括对听证程序及结果的记录。记录应当由高校根据《子女教育权和隐私权法案》(FERPA)、各州法律以及各校规章和政策进行保管并保密,未经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不能将其透露给任何人或机构,除非根据法律要求。

例如,马萨诸塞大学规定,学生行为记录由学生处根据《子女教育权和隐私权法案》(FERPA)法案、校园安全政策以及校园犯罪统计法案、马萨诸塞州法律和校园规章的规定进行保管。除了《学生行为守则》的规定,校方未经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不能将学生的惩戒及相关信息透露给任何人或机构,除非根据法律要求。

听证会应当有逐字的记录,如录音记录等。例如,明尼苏达大学规定,校园学生行为委员会秘书将保存每个听证会的正式的录音记录。信件的复印件、抱怨以及对抱怨的回复、听证会上出示的信息的复印件以及听证会的录音记录、委员会的处理决定等都应当在学生行为和学术诚实办公室(OSCAI)存档。马萨诸塞大学规定,听证委员会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包括证据的总结、发现的事实和理由,所有记录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到学生处。威斯康星大学规定,听证委员会应当有听证会记录,应当包括证据的逐字记录,可以是录音形式,也包括听证会上提供的材料。

但大多数情况下,只要确保听证会有简要的记录即可,不一定都是逐字的记录或录音记录。大部分专家认为,即使对公立高校而言,也不需要逐字的记录。[45]布兰帝斯大学就规定,听证会不需要有逐字记录,甚至不需要有录音记录。当然,听证会的评议部分不能被记录。记录应当被视为学校的财产,学生可以调阅,但无权复印。[46]

保存记录的首要原因是确保委员会成员能够回忆起复杂程序中发生的事情,为最后审核的权威部门提供参考,便于其对已经作出的决定进行评价。[47]其次,记录可作为申诉人准备申诉的材料。最后,记录可以使(校内或校外)申诉审查者清楚地知道听证委员会“真正”做了什么,防止他人对事实的误传(错报)。[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