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运行的效果,可以通过该制度设立以后实际受理的案件数量、种类以及处理结果等方面加以考察。此外,学生也有因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而提出申诉的。青岛A校受理的申诉案件中,学生所受处分种类都是开除学籍,所受处分的原因基本上都是考试作弊。......
2023-07-03
美国公立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的构成具体包括申诉的提出、受理、处理程序及处理结果等内容。
(一) 申诉的提出
1. 提出申诉的主体
提出申诉的主体一般为受到高校惩戒处分的学生,[11]但高校规定的指控人[12]和受害人[13]也可以提出申诉。
2. 提出申诉的时间
在处分决定作出后的一段时间内,申诉人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申请要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学生行为管理人员或其指定人员。提出申诉的具体时间可以由各高校根据自己的情况来确定,大致在申诉主体收到惩戒或处分决定之日起的5—15个工作日。
例如,爱荷华大学规定,提出申诉必须在学生或学生团体/校园组织自收到处分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向受理申诉的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延长申诉期限,但要说明延期的适当理由。一般情况下,如果在申诉期限截止日前提出申请都会被允许。明尼苏达大学规定,如果要对学校的惩戒决定提出申诉,申诉学生必须在收到惩戒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秘书提交书面申请。马萨诸塞大学规定,被指控学生在接到听证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校园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规定,学生可以在接到书面处分决定之日起14日内向主要行政人员提起申诉。
3. 提出申诉的理由
申诉人提起申诉必须具备合理的理由,并予以简短说明。申诉理由大致为两种: 一种涉及实体方面的问题,如校方处分依据违反法律或学校政策、处分与违规情节不符等;另一种涉及程序方面的问题,如校方处分程序不当、证据不足或出现新的证据等。
例如,爱荷华大学规定,申诉书必须陈述申诉理由,大致如下: 在听证程序中,学生或学生团体/校园组织的权利被大量侵犯;程序或处分决定违反法律或学校政策;处分决定没有充足的证据;出现了在听证过程中未被发现的新证据;处分太过严厉或者与违规情节不符。明尼苏达大学规定,申诉理由包括最初的处分决定缺乏重要证据、程序中存在不公平现象(如没有通知学生有机会听证和/或有机会提问问题)、惩罚与违规情节不符、处分决定与听证会上提供的信息不符,和/或处分决定与其他受影响的学校部门产生利益冲突。马萨诸塞大学规定,申诉申请应当详细说明并确实提供下列一项或多项申诉理由: 程序错误或不当,对决定产生重要影响;出现新的证据、将对决定产生重要影响;决定没有充分的证据;决定与被指控事实和/或学生的行为不符。
(二) 申诉的受理
1. 受理申诉的机构与人员
受理申诉的机构与作出处分决定的机构不同,一般为作出处分决定机构的上级机构或专门机构。申诉受理机构一般会组成申诉委员会,具体负责处理相关申诉事宜,但申诉委员会人员组成情况又各有不同。
例如,爱荷华大学规定,住校司法事务处的协调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向学生处提出申诉,司法事务办公室(OJA)官员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向学生处申诉,学生处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向负责学生事务的副校长提出申诉,但关于申诉受理委员会的组成情况,并没有详细规定。明尼苏达大学规定,教务长申诉委员会作为申诉受理机构,受理学生对学院或行政机构作出的惩戒决定提出的申诉。教务长申诉委员会由教务长从大学理事会推荐的名单中选任,成员包括6名老师/专业学术人员,其中,1名选作主席,4名本科学生以及4名专业学生/研究生。教务长办公室任命1名秘书,提供服务,但没有投票权。申诉小组委员会由4名成员组成: 2名老师/专业学术人员,其中,1名将被任命为主席;2名学生,1名本科生,1名研究生。成员如果与纠纷或冲突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应当主动要求退出小组委员会。各方当事人均可以此为由质疑小组委员会成员并要求未受质疑的小组委员会成员在经过听证会讨论后进行投票。马萨诸塞大学规定,学校应当设立校园申诉委员会(University Appeals Board,简称UAB),包括学校的员工和学生,可以由校长或其指派人任命。UAB将由3名员工和/或学生组成。
2. 受理申诉的范围
申诉受理机构受理的申诉范围非常广泛,凡是对高校关于违纪行为的各种处分决定不满意的案件均在受理之列。学生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受到处分,如不当使用酒精饮料或可控物质、袭击、伤害或威胁他人、侵犯他人权利、破坏公共秩序、群体性暴力和聚众闹事、赌博、骚扰、性骚扰、种族骚扰等。如果对处分有异议,均可提出申诉。发生在校外的违规行为,如果明显、直接地影响到了学校的利益,也应当受到惩戒。如爱荷华大学规定,对《校园学生纪律条例》中规定的各种行政决定或行政性听证会结果不服的都可以提起申诉。又如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将近90%的纪律案件涉及作弊、偷盗、妨碍治安的行为。
(三) 申诉处理的方式与程序
申诉处理的方式主要有两类: 一是书面审理,即申诉委员会主要根据对校方作出处分行为时召开的听证会相关记录进行书面审理;二是召开听证会进行审理,即申诉委员会召开听证会,允许双方当事人陈述并申辩己方观点。多数高校以书面审理为主,辅之以听证会审理方式,但也有高校以听证会审理方式为主。下文以2所高校为例,说明两种申诉处理方式及其程序。
1. 书面审理及其程序
爱荷华大学主要以书面审理为主,其处理程序大致如下:
(1) 在提出申诉的5个工作日内,申诉人必须提交一份关于申诉理由的书面陈述,同时向学校的司法事务办公室递交一份复印件。书面陈述必须包括下列信息: 申诉理由、听证会上证据的相关论据和引用说明的情况。如果申诉是基于获得新证据而提出的,则应当包括对新证据的陈述,并说明在听证期间该证据为何未被发现。
(2) 在提交申诉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司法事务办公室将对其作出书面答复,复印件必须同时送达学生或学生组织,同时还要将听证会的记录送交受理申诉的人员。
(3) 在司法事务办公室作出答复后的3个工作日内,学生或学生/校园组织可以提供一份补充说明。
(4) 所有证据均需提交到申诉受理机构,便于其审理案件。未经受理申诉人员的特别许可,在申诉程序进行期间,证据不能被提走。以申诉为目的,学生、校方人员或学生组织可以有充足的机会在司法事务办公室查看听证会过程中的官方记录和文件,但仅限于翻阅和查看,不能复印。
(5) 在接到所有的书面陈述后,申诉受理机构主要进行书面审查,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规定或者要求各方进行简短的口头辩论。
2. 听证会审理及其程序
明尼苏达大学以听证会审理方式为主,其处理程序主要如下:
(1) 当事人提出申诉后,教务长申诉委员会秘书安排听证会时间。如果有一方当事人不能按照计划出席或者提供可接受的听证会召开时间,申诉委员会主席将决定会议召开日期,并要求各方出席。
(2) 主席负责维持有秩序的、公平的、有礼的申诉听证会,但听证会对公众不公开。
(3) 主席宣布程序开始,并介绍下列事项:
a. 确认参与申诉听证会的各方当事人身份;
b. 告知申诉听证会正在进行录音;
c. 审核证据标准。如果有证人在场的话,要求离开听证会房间直到主席叫他再进来为止。
主席宣布听证会程序,包括下列事项:
a. 陈述申诉请求;
b. 小组委员会审查为申诉听证会准备的材料;
c. 调查小组委员会是否存在偏见、歧视或先入为主的观点;
d. 允许双方当事人对任何小组委员会成员提出质疑;
e. 介绍在座的参与投票的成员(礼貌要求);
f. 考虑双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
(4) 申诉开始,首先由申诉人陈述申诉理由并表达希望撤销原来的决定,然后,由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提问,接着由小组委员会向申诉人提问。但是,如果申诉人(或顾问/律师)没有出席,小组委员会审查书面申诉材料。
(5) 被申诉人对申诉事项进行答复,首先由被申诉人对申诉进行抗辩,然后由申诉人向被申诉人提问,最后由小组委员会向被申诉人提问。
(6) 总结陈词阶段,先由被申诉人陈词,然后由申诉人陈词。
(7) 主席宣布申诉听证会结束,由小组委员会进行讨论,不能进行录音。讨论结束后,宣布小组委员会的结论:
a. 小组委员会认为申诉有效或无效;
b. 小组委员会向教务长做出的建议。
(8) 教务长对申诉小组委员会的建议可以采纳、修改或拒绝并作出最后的决定,送达各方当事人、最初听证机构和其他与申诉结果有利益关系的机构。
(四) 申诉审查的内容
在申诉处理过程中,主要是对校方作出处分行为的程序是否正当、处分决定是否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处分决定本身是否适当以及新提供的信息、证据等进行审查。
申诉委员会主要对校方作出处分决定时的书面记录进行审查,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4]
(1) 审查校方作出处分决定时是否依据指控和提供的信息公平行事,是否按照规定程序给予指控方准备和提供信息的合理机会,是否按照规定程序给予被指控方准备和提供回应指控的合理机会。偏离指定的程序并不能作为支持申诉的理由,除非这种偏离导致严重的偏见。
(2) 审查校方作出处分决定时是否基于充分的信息,即案件中的事实部分是否充分,足够证明存在违反学生守则的行为。如果信息支持“合理推断”,认为学生违反校规,那么,即便没有直接目击被指控行为的证人证据,也可以认定他对此行为负责。申诉委员会应当尊重作出处分决定的机构,不能用自己的判断代替作出处分决定机构的判断。它审查的只是处分决定作出机构在作出结论时是否有信息作为支撑。
(3) 审查校方对已经发现的违反学生守则的行为是否处以适当的处分。
(4) 考虑新提供的信息,这些信息足以改变校方的处分决定,或者考虑其他未提供的相关事实,因为这些信息和事实最初并不为人所知。如明尼苏达大学规定,主席和小组委员会在一方当事人及时请求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有权允许当事人提供新的证人和材料,以便自己作出建议决定。
(五) 申诉处理的结果
1. 申诉决定的作出
申诉委员会一般采用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
例如,明尼苏达大学规定,申诉小组委员会基于最初程序的记录以及申诉听证会上各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和论据,提出处理建议。每个小组委员会成员(包括主席)将进行投票,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申诉小组委员会的建议在申诉听证会结束后最多一个星期内交给教务长。教务长根据《学生行为守则》作出最后的惩戒决定,对申诉小组委员会的建议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接受、修改或拒绝这些建议。
2. 申诉处理的时间
申诉受理机构在接到申诉申请后,在特定时间内安排会议并处理申诉事项,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解决纠纷。
例如,明尼苏达大学规定,申诉小组委员会将尽量在接到学生申诉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听证,但不包括学校的假期。马萨诸塞大学规定,校方人员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案件作出书面决定。威斯康星大学规定,主要行政人员受理学生申诉后在30日内予以答复。
3. 申诉处理结果及其通知
申诉受理机构的处理结果大致分为两类: 驳回申诉请求,维持原处分决定;支持申诉请求,改变原处分决定。改变原处分决定具体又分为四种情况,即撤销原处分决定、减轻原处分决定、要求重新召开听证会、要求重新审理案件。申诉处理结果要通知各方当事人。
例如,爱荷华大学规定,申诉受理机构可以作出下列结论: 维持下级机构的处分决定;撤销下级机构的处分决定,因为没有发现违反行为守则的行为;要求重新举办听证会;要求重新审理案件,因为有新的证据出现;减轻处分。如果申诉处理机构没有维持原处分决定,则要通知申诉人。学生处负责告知学生或学生组织关于申诉案件的结果。明尼苏达大学规定,教务长的决定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驳回申诉;修改或推翻原来的决定;将案件发回最初机构重新听证;或者交给从未接触过案件的委员会进行听证。威斯康星大学规定,受理申诉的主要行政人员应当维持原处分决定,除非发现有下列情形: 记录中的信息不能支持关于事实方面的认定;没有遵循适当程序,导致对学生产生重大偏见;处分决定是基于州或联邦法律的规定而作出的。如果校长认为存在上述情形,可以要求不同的委员会重新审理案件,或者自己做出适当的补救措施。
4. 申诉处理结果的效力
如果对申诉委员会的处理结果感到满意,则其处理决定为校内最终决定。如果不满意,则还涉及对其结果进行校内审查甚至校外审查的问题。
(1) 校内审查。如果对申诉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有些高校允许学生或学生组织向校长或其他最高机构(如高校董事会)再提出申诉。这种情况下,校长或其他最高机构的决定为校内最终决定。
例如,爱荷华大学规定,申诉处理的决定及其理由要报送司法事务办公室、听证委员会主席和学生处审核。经审核后,申诉处理决定将成为校内的终局裁决,除非受到审查。对申诉决定的校内审查大致包括两种: ① 校长审查。学生或学生组织可以请求校长审查申诉处理机构作出的裁决。校长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学生或学生组织的要求。当校长决定审查申诉处理机构作出的裁决时,则校长的决定成为校内具有终局效力的裁决。 ② 董事会审查。董事会也可以审查校内终局裁决,但必须遵循其制定的规则和程序。马萨诸塞大学规定,在特殊案件中,如果校长认为学校的安全或财产受到影响,那么校长或其指派人可以根据自由裁量权或受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审查校方人员作出的最终决定。校长或其指派人可以将案件发回给任何一级机构进行进一步的审查,确认决定或者推翻决定。校长或其指派人的决定应当是最终的决定。威斯康星大学规定,高校董事会可以根据自由裁量权,对校内机构作出的具有终局效力的决定进行审查。
(2) 校外审查。如果对校内作出的最终决定仍不满意,学生或学生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校内最终决定进行裁决。但这里必须注意一点,即校外审查的前提条件是,学生或学生组织必须穷尽校内的救济程序。也就是说,只有在校内程序仍然解决不了问题的情况下,才允许通过诉讼解决纠纷。[15]在实践中,明尼苏达大学Karon教授认为:“在诉讼前校内这些程序是必须先经历的,必须穷尽的。”马萨诸塞大学教授Di Mare教授强调: 如果没有这些(校内)程序,也许会有诉讼,因为如果缺少正当程序,或者校方人员有任意或武断的行为,就可能会引发更为严重的冲突或纠纷。如果设置这些(校内)程序,校方人员必须遵守,换句话说,解决校内纠纷必须适用这些程序。
(六) 关于记录
申诉处理程序及其结果应当有记录。记录应当由高校根据《子女教育权和隐私权法案》(FERPA)、各州法律以及各校规章和政策进行保管并保密,未经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不能将其透露给任何人或机构,除非根据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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