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罗宁根大学《学生章程》中关于纠纷解决程序的规定,当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决定有不满或异议时,推荐学生通过非正式途径解决纠纷,即推荐学生与引起纠纷的人员进行沟通,尽量找到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
2023-07-03
学生因对高校作出的与考试相关的决定不满而与校方产生的纠纷属于高校内部纠纷,具有特殊性。通过非正式途径加以解决,能够给学生带来最小的伤害,有利于恢复和维持校内成员之间的关系,也有利于校园的稳定与和谐。因此,高校在正式的纠纷解决制度之外,推荐并鼓励学生通过非正式途径解决纠纷,包括学生与校方之间的协商与调解等形式。在实践中,非正式纠纷解决途径也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很多学生与校方的纠纷都是通过非正式途径在二级学院加以解决。
格罗宁根大学不仅在其官方网站上推荐学生通过非正式途径解决纠纷,而且在二级学院的规定中也鼓励学生先与引发纠纷的人员进行协商。在正式的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之外,寻求一种平和、宽松且快速的替代性措施解决纠纷成为高校突出的重点,并加以推荐。当然,这种非正式途径只是一种选择性而非强制性的措施。当学生对校方决定有异议时,可以首先通过非正式途径(沟通与协商)加以解决,如果对结果仍不满意再通过正式途径(校内学生申诉制度)解决问题,也可以不经协商直接寻求正式途径解决问题。
【注释】
[1]本书的研究侧重比较研究方法,因此,选择英美法系国家的美国与大陆法系国家的荷兰为研究样本。本章主要介绍荷兰高校的情况。荷兰高校分为两大类: 一类为研究型高校(U类);另一类为应用技术型高校(H类)。两类高校的办学目的与教学重点均有差异,前者侧重学术研究、知识的传授,后者侧重职业技能的培训与规划。参见Ben Jongbloed,Maarja Soo: 《国家报告: 荷兰》,高等教育政策研究中心。
[2]本书仅以荷兰U类高校为研究样本,因为笔者曾在格罗宁根大学访学,可以对此类高校内部学生制度的设立、实施及其效果进行实地调查与研究。荷兰共有13所研究型高校,均为公立高校,基本结构设置与经费来源基本相同,因此,以格罗宁根大学为研究样本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3]WHW第7.59a第4款规定。
[4]WHW第7.59a第1、2、5款规定。
[5]WHW第7.60条第1、2、4、5、6款规定。
[6]WHW第7.61条第1款规定。
[7]WHW第7.61条第3款规定。
[8]WHW第7.61条第4款规定。
[9]WHW第7.62条规定。
[10]WHW第7.61条第5款规定: AWB第7、25条也有如此规定。
[11]WHW第7.66条第1款规定。
[12]ABW第8.2.6部分的规定。
[13]关于CBHO工作的具体程序性规定,可参见CBHO公共信息交流部门于2010年发布的《高等教育申诉特别法庭手册》(Appeals to Higher Education Appeals Tribunal)。手册是根据公共信息交流部门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积累的经验而制定的,主要涉及申请人是否能够提出申诉、如何提起申诉(包括提出申诉的时间和所需材料等)以及提出申诉后的程序(包括听证程序以及作出裁决的程序等)与信息等内容,具有很强的指导性与操作性。
[14]这不仅体现在WHW和AWB的规定中,而且在笔者实地调研的过程中,无论是格罗宁根大学的学生申诉事项主管机构人员,还是二级学院的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务的人员都提及他们的具体规定是参照WHW和AWB而制定的。
[15]WHW第7.59a第1款规定。
[16]WHW第7.59条第1、5款规定: 高校委员会负责制定并公布《学生章程》,其中包括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的权利、处理学生提出的抱怨和纠纷的程序以及处理纠纷过程中学生参与、申诉的程序,还有其他保护学生免受行政管理妨碍的程序等。
[17]参见http: //www.rug.nl/studenten/regelingen/studentenstatuut/2012—2013/index。
[18]参见http: //www.rug.nl/studenten/regelingen/studentenstatuut/2012—2013/rechtsbescherming/index。
[19]CLRS是格罗宁根大学设置的学生权利保护中心,学生有任何问题都可以向中心人员咨询或反映,非常便利。
[20]参见http: //www.rug.nl/studenten/regelingen/studentenstatuut/2012—2013/rechtsbescherming/cbe。
[21]WHW第7.12条规定: 考试委员会负责每一个学位项目以及组织、协调与考试相关的事务。格罗宁根大学下设的9个二级学院均根据WHW规定设立考试委员会,具体负责学院内部与考试相关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如任命主考人员负责考试题目、评价学生是否具备考试资格、制定规则以维持考试秩序并作出相关决定、设立教育项目及相关课程并对申请者进行审批等。另外,如果学生考试作弊,考试委员会有权剥夺其参加考试的资格,时间最长为一年。参见《学生章程》中关于“考试委员会”的规定。
[22]格罗宁根大学9个二级学院还设立了入学委员会,负责审查本科或硕士的入学申请。如果学生符合条件,则同意其参加本科或硕士学习项目,否则,将予以拒绝。
[23]参见http: //www.rug.nl/bureau/expertisecentra/abjz/cbe/index?lang=en。
[24]参见http: //www.rug.nl/bureau/expertisecentra/abjz/cbe/index?lang=en。
[25]参见http: //www.rug.nl/studenten/regelingen/studentenstatuut/2012—2013/rechtsbescherming/cbe。
[26]参见http: //www.rug.nl/studenten/regelingen/studentenstatuut/2012—2013/rechtsbescherming/cbe。
[27]参见http: //www.rug.nl/studenten/regelingen/studentenstatuut/2012—2013/rechtsbescherming/cbho。
[28]法学院拥有400多年的历史,目前在荷兰所有法学院中排名第3,能够提供高水平的国际教育与研究,是现代国际化的法学院。法学院有3700多名学生和将近350名教职员工,是格罗宁根大学较大的学院之一。参见http: //www.rug.nl/rechten/。
[29]参见《格罗宁根大学法学院本科与硕士学习项目学习与信息导览(2011—2012)》,第127、129页。此信息导览每个法学院本科生和硕士生都有一份,或者在法学院的网站上也可以 查询。
[30]参见《格罗宁根大学法学院本科与硕士学习项目学习与信息导览(2011—2012)》,第29、30、73、74、77、78、80、81、100页。
[31]参见《格罗宁根大学法学院本科与硕士学习项目学习与信息导览(2011—2012)》,第100页。
[32]参见《格罗宁根大学法学院本科与硕士学习项目学习与信息导览(2011—2012)》,第77、78页。另外,《高等教育与研究法案》第7.11条也有相关规定。
[33]参见《格罗宁根大学法学院本科与硕士学习项目学习与信息导览(2011—2012)》,第30页。
[34]参见《格罗宁根大学法学院本科与硕士学习项目学习与信息导览(2011—2012)》,第32—33页。
[35]参见《格罗宁根大学法学院本科与硕士学习项目学习与信息导览(2011—2012)》,第29页。
[36]参见《格罗宁根大学法学院本科与硕士学习项目学习与信息导览(2011—2012)》,第33页。
[37]此处关于解决纠纷的正式途径与非正式途径的区分,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科学界定,只是格罗宁根大学的规则中对两类纠纷解决方式所做的简单区分。
[38]参见http: //www.rug.nl/education/laws-regulations-complaints/。
[39]《格罗宁根大学法学院本科与硕士学习项目学习与信息导览(2011—2012)》,第128页。
[40]学校主管机构与人员主要有考试申诉委员会(CBE)秘书、法律部门(ABJZ)主管、学生权利法律保护中心(CLRS)主管、学生服务中心(SSC)的学生辅导员;二级学院主管机构与人员主要是二级学院的学生辅导员、考试委员会秘书、教学负责人等。
[41]两份正式报告仅能在格罗宁根大学法律事务部的荷兰文网站上查到,没有英文版本。至于为何只有两份年度报告,笔者在调研过程中问及此问题时,相关人员也未给出具有说服力的原因。
[42]如2009年度报告中说明考试申诉委员会此年度共受理79件案件,但报告中只列出13件典型案件,而这13件典型案件中除1件解决程序略有不同外,其他12件均类似。
[43]案例一的描述主要是根据考试申诉委员会在其网站上公布的典型案例的报告之一,编号为CBE07—2012。考试申诉委员会一般根据处理案件的时间或案件所涉学院对报告进行编号。
[44]这个案例是一方当事人(法学院1名任课教师)向笔者详细口述其经过,并辅之以案件所有书面材料,包括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学院考试委员会和学校考试申诉委员会之间的电子邮件以及考试申诉委员会的最终决定等。同时,笔者在查阅考试申诉委员会2009年的报告时,也发现了对此案处理的书面报告(编号为CBE Law 56—09 November 24 2009)。因此,对此案的描述是将两者结合起来。与案例一相比,案例二的内容与过程更为详尽和具体。
[45]任课教师认为听证会的形式有点类似法庭,听证小组成员坐在桌子后面,而双方当事人坐在桌子前面,且进行的程序也有点类似法庭审理的过程。
[46]格罗宁根大学《学生章程》规定: 只有无法达成和解协议时,CBE才会进行听证程序。CBE会进一步细化听证会程序,包括听证会的召开方式、听证小组人员构成、各方当事人在主席允许情况下陈述自己观点,并可以通过主席向对方提问。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或顾问、听证会全程记录等。
[47]荷兰法律WHW规定,高校应当设置便于学生接近的机构,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并在确认相关当事人后尽快将材料转给有权机构进行处理。具体到格罗宁根大学,则细化至在《学生章程》中规定: 如果学生不同意学校的决定,可以向学生权利法律保护中心(CLRS)进行申诉,CLRS将申诉转交至考试申诉委员会(CBE)进行处理。更具体的规定体现在,如果学生对主考人员的分数评定或考试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可以向CLRS提出申诉,只有CLRS有权将申诉事项转交至CBE。二级学院如法学院也规定,学生如果因为教育性事务即对主考人员或考试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学校的考试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48]如CBE处理其他案件的报告(编号为CBE—78 2011)中说明,2011年7月28日,医学院女生接到补考笔试成绩5.4分的通知,并于同年8月5日向医学院考试委员会提出申诉。8月24日,医学院考试委员会决定维持原分数,该女生于9月22日向CBE提出申诉。再如CBE2009年正式报告中罗列的16件典型案件中,14件学生申诉的受理程序均与此案类似。
[49]参见http: //www.rug.nl/education/laws-regulations-complaints/2012—2013/tentamensexamens/。
[50]如艺术学院规定学生有任何问题(无论是个人问题还是学习问题)均可以向学生辅导员咨询,他们会提供各种建议和帮助。
[51]《学生章程》中规定: 在学生服务中心可以获得所有与申诉有关的程序性规定。学生服务中心是格罗宁根大学的学生顾问专家中心,这里的专家包括法律专家、心理学专家以及培训人员,为学生提供各方面的服务,包括提供咨询和建议、私人交流、短期治疗以及各种广泛的专题研讨会和培训课程。参见http: //www.rug.nl/education/find-out-more/other-studentfacilities/student-service-centre。
[52]如SSC一位工作人员曾谈起他帮助一位学生与学院考试委员会就其作出的决定进行沟通,帮助学生实现权利,但这种情况毕竟非常少见。
[53]《高等教育与研究法案》规定: 考试申诉委员会秘书在主席指导下工作。但实践情况与法律规定差距很大。实践中,秘书对申诉事项的受理、处理及其程序等全过程掌握得更全面和细致,因为主席不是校内人员,各成员又来自不同学院,平时忙于各自事务,而且主席和成员均有任期,一般为3年。因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均由秘书一人负责处理,只有遇到特殊情况时,秘书才会征求主席的意见。有时关于申诉处理的结果也是秘书拟定的,因为其了解、接触的申诉案件比较多,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54]格罗宁根大学考试规则中有一条规定,在选择题考试中,教师在学生考试结束后评分之前可以删除部分选择题,如根据成绩最好学生的答案删除部分普通得分较高的题目,在此基础上对所有学生的成绩再进行评定。这是一项评分制度。
[55]参见《格罗宁根大学法学院本科与硕士学习项目学习与信息导览(2011—2012)》,第127页。
[56]前文案例二中的当事人。
[57]如法学院一位教师根据其经验描述,有些学生在考试结束后对成绩有异议,便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查阅试卷并与教师讨论,有时教师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原因而修改成绩,有时却坚持原有成绩,但经双方充分讨论与说明后,一般都能够接受最后的结果从而化解纠纷。
[58]如法学院考试委员会秘书举例说明,有学生不服学院入学委员会禁止其进入硕士研究生项目学习的决定,因为其本科阶段所修学分只差3分,必须等到其学分修满后才能开始硕士阶段的学习,但会因此导致学生延误学习时间并且交纳更多学费。因此,学生要求学院考试委员会处理纠纷,考试委员会一般能够考虑其特殊情况而予以同意,重新作出决定,从而解决双方纠纷。
[59]再如,根据经济与商业学院考试委员会2010年的报告,共受理纠纷1 218件,但99%的案件均在学院内部得以解决,只有20件(1%)申诉至学校考试申诉委员会(CBE),而且20件中7件被CBE驳回。
[60]该学院学生辅导员认为,在她的工作经验中,会建议学生考虑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考虑通过正式途径公开解决纠纷可能得到的结果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听取她的建议后,大部分学生都会选择通过非正式途径解决纠纷。
[61]如艺术学院考试委员会秘书和数学与自然科学学院考试委员会秘书均认为,非正式途径能够快速解决纠纷,如果通过正式途径解决,学生可能至少要等几周时间。学生服务中心一位咨询顾问也有同样观点。
[62]如数学与自然科学学院学生辅导员认为,学生与教师愿意通过非正式途径解决问题。比如,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直接与教师进行商讨,表达自己的想法;也可以先向学生辅导员咨询,学生辅导员总是建议其先与教师进行讨论,学生在接受学生辅导员的意见后再跟教师进行讨论。教师在检查试卷后向学生解释评分的标准和依据。根据学生辅导员自己的工作经验,一般通过交流后,无论是否修改成绩,学生能够理解成绩的评定过程,而教师也很高兴从学生那里获得反馈意见,从而解决问题,避免纠纷进一步激化。
[63]比如,空间与发展科学学院的一位教师提到,有名学生直接到办公室跟他讨论调换考试时间问题,因为学生是国家级运动员,在预定的考试时间要参加比赛。教师考虑到学生的特殊情况,并检查自己的日程安排,最后为其重新安排考试时间,问题便得以解决了。
[64][美] 罗伯特·C·埃里克森: 《无须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6页。
[65][美] 罗伯特·C·埃里克森: 《无须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6页。
[66]如空间与发展科学学院考试委员会秘书认为,学生与教师或学院机构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如果有纠纷或问题,首先应当互相沟通,尽量通过非正式途径解决问题,有利于将来彼此关系的维系。
[67]比如,空间与发展科学学院学生辅导员认为,根据自身11年的工作经验,大部分的纠纷均在学生与教师间通过沟通与对话得以解决。当然,这可能取决于很多因素,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这个学院规模较小,师生总人数加起来不足100人,大部分都彼此熟悉,因此,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很可能愿意通过非正式途径解决问题。
[68]神学与宗教学院是格罗宁根大学中最小的学院,师生人数总共不足200人,哲学院的规模也很小,师生人数总共不足400人。这两个学院的辅导员表示,因为规模很小,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非常紧密,一般通过平时上课与组织活动,几乎彼此都认识。在这样规模的学院里,学生与教师或学院间的纠纷非常适合通过非正式途径加以处理,因此,双方均能够通过沟通与对话的方式解决彼此之间的矛盾。
[69]例如,考试申诉委员会(CBE)制定的《程序规则》包括12个部分39条,涉及总体介绍、专业术语、管辖范围、申诉的提出、听证会的准备与召开、最后的决定等内容,从而规范CBE对纠纷的受理、审查与决定等各个环节的行为。
[70]1998年世界教育大会: 《21世纪的高等教育: 展望和行动世界宣言》。参见和震: 《美国大学自治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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