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通过正式途径保障解决纠纷的制度效果

通过正式途径保障解决纠纷的制度效果

【摘要】:尽管非正式途径受到高校的推荐和鼓励,在实践中对于解决纠纷确实具有明显的优势并且发挥重要作用,但正式途径是保护当事人权利的法律制度和最有力的防线,必不可少。1月21日CBE要求法学院考试委员会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但未能达成和解协议。因此,应当按照正式途径解决纠纷,只依据规则和程序,而不考虑其他因素。

尽管非正式途径受到高校的推荐和鼓励,在实践中对于解决纠纷确实具有明显的优势并且发挥重要作用,但正式途径是保护当事人权利的法律制度和最有力的防线,必不可少。当学生对非正式途径解决纠纷结果有异议时,还可以通过正式途径加以解决,或者如果学生不愿意通过非正式途径解决纠纷,可以直接寻求正式途径加以解决。

(一) 正式途径解决纠纷的优势

正式途径在解决纠纷过程中所具有的优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护当事人权利的法律制度

《高等教育与研究法案》(WHW)第7.61条明确规定学生的申诉权。实践中,每个高校均按法律规定通过《学生章程》及其他具体规则设置考试申诉委员会,处理学生因申诉事项与校方产生的纠纷,保障学生申诉权的行使。如格罗宁根大学考试申诉委员会(CBE)根据法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规定学生对校方作出的决定有异议有权向CBE提出申诉。CBE希望通过处理申诉的活动为格罗宁根大学的学生提供有益的法律保护。

2. 程序规定具体、详细、清晰且公开

《普通行政法案》(AWB)第7.3部分规定了具体、详细的申诉受理及处理程序,每个高校均按法律规定通过了《学生章程》及其他具体规则予以细化,使之能够明确指引本校学生的申诉行为。如格罗宁根大学考试申诉委员会(CBE)的《程序规则》详细告知了学生如何提出申诉、需要准备的资料、受理申诉的机构以及处理申诉的程序等,因此,学生能够获知关于申诉各个环节的程序与信息。

3. 注重和解

即便是通过正式途径解决纠纷,也非常重视和解的作用。法律(WHW)、高校《学生章程》及其他具体规则对此均有明确规定,都将和解设置为解决纠纷的必经程序,即和解不成再召开听证会

例如,在格罗宁根大学考试申诉委员会(CBE)2009年报告中,13件通过听证会解决纠纷的案件全部要求二级学院先进行和解,和解无果后再召开听证会。如编号为CBE07b—2009的案件中,法学院1名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在与教师沟通失败后于2009年1月15日向CBE提出申诉。1月21日CBE要求法学院考试委员会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但未能达成和解协议。CBE决定于3月9日召开听证会解决纠纷(参见CBE2009年报告,第10—11页)。编号为CBE06—2009的案件中,经济商业学院1名学生要求CBE撤销学院考试委员会作出的决定。2009年2月2日,CBE要求经济与商业学院考试委员会与学生进行和解。双方试图进行和解但最终未达成一致意见,于是CBE于3月9日召开听证会,最终认为学生申诉成立,要求经济与商业学院考试委员会重作做出决定(参见CBE2009年报告,第11—12页)。

4. 确保公平解决纠纷

通过正式途径解决纠纷,均有复杂且烦琐的规则与程序要求,按照程序解决纠纷不仅能够规范纠纷解决机构的行为,[69]而且能够对同样案件作出同样处理,尽量做到公平、公正地处理纠纷。

比如,医学院考试委员会秘书在其工作的8年时间里,主张尽量通过正式途径处理纠纷,因为学生总是不同的,但只要纠纷事由与情节相同就应当按照程序给予同样的处理和结果。如果通过沟通与对话的非正式途径解决纠纷,处理人员本人很可能会受到其他因素(如学生哭述其特殊原因或者家里发生重大事情等)影响,考虑学生的特殊情况进而予以不同对待,如此对其他学生是不公平的。因此,在其处理纠纷过程中,始终与学生保持距离,不允许学生与他面谈,只通过邮件就纠纷进行沟通,以保证公平处理。

5. 第三方参与,推进纠纷解决

正式途径解决纠纷是由第三方根据事实和规定对纠纷作出裁决。那么,拥有裁决权的第三方有权要求被申诉人参加纠纷解决的程序,有责任推动程序的运行以解决纠纷。

例如,医学院考试委员会秘书举例,在一件学生向考试申诉委员会(CBE)申诉医学院考试委员会的纠纷中,CBE要求医学院考试委员会秘书出席听证会讨论申诉事项,尽管他非常不愿意出席但还是于指定时间参加了听证会。在听证会上,他没有就申诉事项进行实质性讨论,而是建议CBE审查学生提出申诉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CBE接受其建议而暂停听证会,调查结束后仍然召开听证会并要求其出席,在第二次听证会上告知学生提出申诉的时间已经超出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因此,驳回其申诉请求,使纠纷得以 解决。

6. 可能获得预期利益

尽管通过正式途径解决纠纷,耗费时间和精力,也有可能破坏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但是却有可能争取到自身利益,实现期望的结果。

例如,在编号为CBE 42—09的案件报告中显示,艺术学院大二学生没有满足部分条件,但想要继续第三年的学习。而满足条件才能进行第3年学习的要求,在2008—2009年的学生手册中没有规定,但在2009—2010年的学生手册中却有相关规定。学生与教师沟通失败后向考试申诉委员会(CBE)提出申诉。CBE召开听证会,认为艺术学院在不同学年应当明确相关信息,最后决定由艺术学院在4周内重新作出决定。尽管全部纠纷解决过程耗时2个月,但学生最后获得机会,开始第3年的学习。

根据CBE2008年报告,64件案件中最终认定学生申诉成立的案件为8件(12%);2009年报告,79件案件中最终认定学生申诉成立的案件为5件(6%)。

(二) 非正式途径解决纠纷的劣势

与正式途径相比,非正式途径解决纠纷存在一个最显著的缺陷,即无法公平地处理纠纷,无法对同样案件予以同样处理。许多学生辅导员和考试委员会秘书都承认这点。如医学院考试委员会秘书认为,通过正式途径解决纠纷能够公平对待学生,而如果通过非正式途径解决纠纷,考试委员会成员也许会受个人情感、个性以及学生个人情况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对同样案件作出不同处理,从而无法公平对待每个学生。因此,应当按照正式途径解决纠纷,只依据规则和程序,而不考虑其他因素。另外,非正式途径非常简单,没有复杂的程序与规则,不同人员通过非正式途径解决纠纷时其行为不受约束,即便是同一人员对待同样案件,也有可能因为受到其他因素影响而予以不同对待,因此,无法保证公平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