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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非正式途径解决纠纷的优化方案

【摘要】:格罗宁根大学《学生章程》中关于纠纷解决程序的规定,当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决定有不满或异议时,推荐学生通过非正式途径解决纠纷,即推荐学生与引起纠纷的人员进行沟通,尽量找到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

当学生与学校发生纠纷时,学校鼓励学生首先通过非正式途径加以解决,如果在此过程中遇到障碍或问题,还可向校方其他人员或机构寻求帮助,他们可以为学生提供信息、建议甚至支持,帮助其解决问题。这种模式虽然没有体现在法律(WHW和AWB)中,但在高校《学生章程》以及二级学院的规定中都有明确体现。

格罗宁根大学《学生章程》中关于纠纷解决程序的规定,当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决定有不满或异议时,推荐学生通过非正式途径解决纠纷,即推荐学生与引起纠纷的人员进行沟通,尽量找到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如果学生与引起纠纷的人员之间的关系或环境影响其进行非正式的对话,学生还可以向学生辅导员或学生服务中心(SSC)进行咨询。格罗宁根大学的二级学院也有类似规定。例如,法学院规定,原则上学生应与引发纠纷的人员(可能是教师、秘书处或学院服务部门的人员)进行协商。如果对协商结果不满意或者对协商解决纠纷没有信心,还可以向学院董事会的学生辅导员提出不满,学生辅导员将尽力与其共同解决问题。艺术学院国际关系与国际组织系规定,在学生要求学院考试委员会解决纠纷前,强烈建议学生先与学生辅导员进行沟通与交流。数学与自然科学学院考试委员会也有类似规定。[60]

(一) 非正式途径解决纠纷的优势

通过非正式途径解决纠纷受到校方推荐与鼓励,因其在实践中具有明显的优势。

1. 有利于快速解决纠纷

非正式的纠纷解决方式相对比较简单、直接,没有烦琐的程序与规则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或书面文件等,而只是要求当事人之间进行简单的对话与直接的沟通,因此,有利于快速解决纠纷。这一点几乎所有被访人员均予以承认。[61]

2. 有利于化解纠纷

当事人是自愿而非被强迫、私下而非公开地解决纠纷,有利于彼此沟通、交流,增强对彼此观点的了解,有利于化解纠纷。毕竟纠纷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如果能够通过讨论与协商更好地认识问题本身从而化解矛盾与纠纷,则是一种非常有效且易于接受的纠纷解决方式。[62]

3. 为双方提供和平商讨的氛围与空间

尽管双方当事人利益要求不同,但都希望能够坐下来,说明自己的观点,对问题进行讨论与协商,试图寻求对双方均有利的解决方案,从而通过和平的方式解决纠纷。[63]

4. 有利于维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通过对话与沟通解决彼此之间的问题,有利于在解决纠纷后维持双方长久的关系,毕竟学生与校方机构或人员是高校内部的两大主体,有着共同的利益基础,因此,这种关系存在着“复合”多次博弈的可能性,而非“单纯”的一次性博弈,[64]故在学生学习期间能够与校方维持和睦的关系对双方来讲均有益。另外,对于那些处于某种持续性关系的各方来说,法律可能不是很重要。[65]因此,对学生与学校间的纠纷通过非正式途径解决更有利于维持彼此的关系。[66]

5. 有利于在正式途径启动前解决问题

在非正式途径解决纠纷的过程中,辅导员的作用非常重要,几乎所有受访的辅导员都对此持有相同的观点,认为当学生发生纠纷并向其咨询时,他们可以为学生提供建议、信息和帮助,使学生充分认识到问题所在,帮助学生分析利害关系和结果,并使学生认识到通过非正式途径解决问题是比较快速且易被接受的方式,大多数情况下没有必要通过正式途径解决纠纷。在提供信息、分析利害的基础上,他们会建议学生首先与教师进行沟通,并说明这是最好的首选方式,从而可以提前解决很多问题。[67]

二级学院的许多辅导员以及考试委员会的秘书认为,大多数纠纷都是通过非正式途径在学院内部加以解决的。比如,哲学院、神学与宗教学院的学生辅导员表示,几乎所有的纠纷均是在学院内部解决的。[68]

(二) 正式制度解决纠纷的劣势

与非正式途径相比,通过正式途径解决纠纷就显露出了相对的劣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浪费时间和精力

正式途径解决纠纷须遵循严格且烦琐的程序规则,比较浪费时间,在二级学院至少需要6周,而在学校至少需要8—10周才能解决问题。另外,对当事人而言,也比较耗费精力。

比如,前文案例二中的法学院教师描述,在正式程序中尽管她认为学生的申诉毫无道理,但是她却不得不多次向有关机构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详细陈述自己评分的标准和过程。而且在她出席CBE召开的听证会前,必须了解相关的法律与程序规定,以便做出应对。她认为不应当在已经非常明确的问题上不断地浪费时间与精力,毕竟还有很多更重要的工作去完成,但这是程序要求,她不得不遵守。又如,格罗宁根大学一名在学校学生会工作的学生成员表示,他曾经对学院作出的推迟其进入硕士研究生阶段学习的决定有异议,但在查看相关申诉制度的规定后决定放弃申诉,因为申诉的处理时间比较长,而且还要准备各种资料以说明情况,而他个人不愿意为此浪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

2. 对抗氛围不利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维系

通过正式途径解决纠纷,说明当事人之间彼此缺乏信任与沟通的基础,从合作关系转为对抗关系,破坏了彼此的感情与将来可能持续的关系,可能的结果是没有最终的赢家。

比如,法学院一位教师坦言,曾经有学生对考试分数有异议,在双方协商未果后学生向考试申诉委员会(CBE)提出申诉。他认为学生最好不要就分数问题寻求正式的解决途径,因为教师很不喜欢作为被申诉人的角色,也不喜欢CBE听证会的氛围,使双方处于对抗状态,毕竟CBE不会对分数问题进行实质审查,只是程序性审查而已,因此,关于分数问题的最终决定权依然在教师手中,学校尊重教师对专业知识的判断与掌握。通过正式方式解决问题后,也破坏了师生间的感情与未来可能持续产生的教学关系。又如,艺术学院考试委员会秘书同时也是一位教师,曾经有位硕士生对论文评定结果不满要求他修改,而他认为学生论文在专业上存在明显问题,完全没必要也不可能就此问题进行商讨,因为他对学生从收集资料到撰写论文的整个过程有绝对清楚而正确地判断和认知,进而坚持原来的评定结果,于是学生向CBE进行申诉。申诉的结果是支持教师的决定,但此后教师表示不愿再成为学生的导师,并要求学院为学生更换其他导师,因为彼此的师生关系已经完全被破坏,不可能再维持,不利于未来论文的指导与撰写工作。

3. 不一定能够获得期望的结果

一般说来,学生寻求正式途径解决问题,就是想通过相对严谨的程序审查争议决定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从而获得有利于自身的结论。但是,这种期望在实践中往往落空。当然,也有学生通过正式途径获得了自己期望的结果,只是成功的概率较小。

比如,考试申诉委员会(CBE)秘书根据其工作5年的经验总结,大部分学生在CBE处理其申诉案件的过程中都放弃自己最初的要求而服从CBE最终作出的决定,而这个决定往往认定学生申诉不成立。根据CBE 2008年和2009年的报告可知,2008年64件案件中54件(89%)最终认定学生申诉不能成立,学生没有获得有利于自身的结果;2009年79件案件中74件(94%)维持了原争议决定,即学生申诉没有合理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