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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校方及其人员行为的优化方案

【摘要】:尽管CBE不能审查教师评定分数的合理性,但可以审查其删除题目程序的合理性。于是,CBE请相关系部的其他4名教师对该教师的行为进行审查,以降低其任意行为或滥用权力的风险。再如,案例二中CBE对任课老师成绩评定的审查也仅局限于程序性审查。

对学生权利进行保护,赋予其申诉权的同时,也是对校方行为进行规范,规范其非理性的行为,如滥用权力或任意作出决定的行为,使其符合程序,尽量避免出现错误。在实践中,考试申诉委员会(CBE)的秘书[53]认为,处理申诉案件保护学生权利,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是对校方员工行为进行审查,防止或纠正其错误行为,但这种审查多半是程序性审查,即侧重于行为是否符合程序,而不是实质审查。例如,在编号为CBE Law 07—2009的案件报告中,教师在评定分数时删去两道题目,[54]1名学生因此没有通过考试,如果不删除这两道题目,学生即可通过考试,因此,学生申诉至CBE。尽管CBE不能审查教师评定分数的合理性,但可以审查其删除题目程序的合理性。于是,CBE请相关系部的其他4名教师对该教师的行为进行审查,以降低其任意行为或滥用权力的风险。再如,案例二中CBE对任课老师成绩评定的审查也仅局限于程序性审查。

另外,二级学院的某些规定中也体现了这一功能。如法学院根据自身情况,专门制定了学生提出异议的规则,包括规则的目的、实施与程序三个部分。其中在规则的目的部分明确阐述,法学院制定此规则以处理学院员工不遵守学院安排、破坏约定的标准以及不礼貌对待学生的行为等。如果学生对学院考试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学校考试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55]实践中,一位法学院教师[56]认为制定这样的规则既有利于维护学生利益,也有利于对教师工作进行审查。如果学生对分数有异议并与教师进行讨论,实际上也给教师一个审查自己的行为是否存在错误或缺漏的机会,如可以审查分数是否多给、少给或存在计算错误等。

值得注意的是,和解程序的设置在规范或审查校方行为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和解程序,为争议决定(引发申诉的决定)作出机构或人员提供机会审查自身行为的正确性。实践中,考试申诉委员会(CBE)秘书认为,CBE受理案件后一般不会进入听证程序,而是先将案件转交至当事学生所在学院的考试委员会,看是否能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这意味着考试委员会对主考人员的决定或对自己作出的决定要重新进行审查,是否存在错误,是否存在和解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