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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制度实践中的两个典型案例

【摘要】:此处以两个典型案件来说明学生申诉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情况。CBE确认双方无法达成和解后决定于11月4日召开听证会,并将听证会通知予以公示。CBE认为,根据WHW7.61的规定,学生有权对违反法律的决定或行为进行申诉,CBE有权对其进行审理,但无权对试卷标准答案的正确性以及学生的答题情况等问题进行实质性审查。

此处以两个典型案件来说明学生申诉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情况。之所以说是典型案例,因为案例一能够说明学校的考试申诉委员会从受理案件到处理案件的过程,且申诉缘由是考试作弊这个在高校较易引发纠纷的问题;案例二不仅局限在考试申诉委员会处理案件的过程,而且展示了解决特定类型纠纷的全过程,从申诉处理前端的非正式途径直至申诉处理程序的全过程。另外,从考试申诉委员会仅有的两份正式报告[41](2008年和2009年报告)中展示的案件情况[42]来看,均与案例二解决的过程相似。

案例一: [43]2011年12月14日,在数学与自然科学学院逻辑学考试中,监考教师怀疑申诉人与其同学存在考试作弊的行为,因为他们在试卷第1、3a、3b、3c部分的答案均一样,并上报给学院的考试委员会。12月19日,学院考试委员会与申诉人就考试作弊行为进行沟通,并作出决定,禁止其参加2011—2012学年此门课程的考试和补考,以示惩戒。申诉人于2012年1月19日向学生权利法律保护中心(CLRS)提出申诉。CLRS将之转交至学校的考试申诉委员会(CBE)。CBE于2012年2月13日试图促使双方和解,但未达成和解协议,便于3月23日公开召开听证会,听证小组由主席和两名成员、1名秘书组成,申诉人与被申诉人(考试委员会的主席和秘书)均出席。听证会上,申诉人不否认有作弊行为,也知道考试规则,他与同学一起商量着答题,并且最后一部分试卷内容是他们一起做的,因为他们住得很近且经常在一起学习,但他否认答案是由同学代写的。申诉人认为惩戒决定不公平,因为还有几起考试作弊的案件,处理结果是考试分数为零,而不是在一年内禁止参加考试。被申诉人即学院考试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明知考试过程中禁止合作答题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而且在试卷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两份试卷答案几乎一样,错处也一样。作弊行为被发现后,申诉人及其同学均承认作弊。考试委员会还请专家对答案进行鉴定,结果依然为作弊。而其他几起考试作弊的案件,可以证明学生间不是故意合作,而只是通过社交软件“skype”对问题进行讨论,且答案几乎没有相似性。CBE发现,申诉人知道合作答题是被禁止的且惩戒后果是成绩为零或者禁止参加本学年本门课程的考试。鉴于申诉人及其同学合作的程度,CBE认为学院考试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是正确的,不违反公平原则,申诉人承认作弊,应当予以严厉处罚。基于上述事实,CBE于2012年4月23日作出最终决定,支持学院考试委员会的决定,申诉不能成立,并在决定的末尾写明,根据《普通行政法案》和《高等教育与研究法案》第7.66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的6周内向海牙的高等教育申诉特别法庭(CBHO)提出申诉,并附上了CBHO的地址

案例二: [44]2009年7月,格罗宁根大学法学院1名学生考试不及格,成绩为5分。她对成绩有异议,因为只差0.5分就可以通过考试了。因此,她首先通过电子邮件与任课教师进行沟通,声称自己没有想到未通过考试,并想在7月6日前查阅试卷。任课教师同意其要求,约好在办公室查阅试卷并进行讨论。试卷共有7个部分,该生在第4、5部分失分过多。学生查阅试卷后认为她已经完全回答了第4、5部分的问题,应该得到更多的分数,试卷总得分应该在7分左右。但是任课教师认为学生第4部分答对一点儿,而第5部分则完全没有答对,因此拒绝学生加分的要求。7月17日,该名学生向法学院的考试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暑假结束后,9月16日,法学院考试委员会通过电子邮件询问教师能否在9月24日到考试委员会与学生就此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沟通。任课教师予以拒绝,认为没有必要,因为两人已经讨论过成绩问题,结论依然是学生未通过考试。学生又写信给法学院考试委员会,声称其已经回答了试卷第4、5部分,应该得到足够的分数。任课教师在回应考试委员会时提交了一份非常详细的评分标准和给分依据,并且仍然坚持认为学生未通过考试。考试委员会在无法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询问学生是否继续向学校主管部门如考试申诉委员会(CBE)提出申诉,学生选择继续申诉。CBE受理学生申诉后,试图促成双方和解,但终因申诉学生未回复任何信息而无果。CBE确认双方无法达成和解后决定于11月4日召开听证会,并将听证会通知予以公示。当日,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且申诉学生邀请其哥哥共同参加听证会,但没有其他人旁听。听证小组由8人组成,分别来自格罗宁根大学法学院、医学院、数学院以及经济与商学院,其中1人为学生成员,另外还有1名秘书在旁边负责记录。听证会进行过程中,有人向双方当事人提问,双方当事人予以回答,而且学生陈述自己的观点,任课教师予以回应并陈述观点。[45]听证会结束后,12月3日,考试申诉委员会作出最终裁决并送达双方当事人。CBE认为,根据WHW7.61的规定,学生有权对违反法律的决定或行为进行申诉,CBE有权对其进行审理,但无权对试卷标准答案的正确性以及学生的答题情况等问题进行实质性审查。虽然不能进行实质审查,但是可以审查主考人员作出决定的程序。基于听证会上获得的资料,CBE认为任课教师在程序上非常认真、仔细,由此给出的分数是合理的,学生的申诉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