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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自主管理权的重要性及发展

【摘要】:[93]1995年《教育法》第28条规定了学校享有的权利,其中,第1款即为“按照章程自主管理”,除自主管理权外,还包括教育教学权、招生权、学生管理权、教育管理权、校产管理权、财权等内容。1998年《高等教育法》对高校办学自主权有明确的规定,内容涵盖招生、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科研、国际交流、财务及机构设置等方面。近年来,随着教育体制的改革,高校作为一个特殊的自治团体,其自主管理权逐步受到重视。

在我国计划经济时代,高校隶属于各级政府,没有办学自主权;改革开放后,“大学不再是政府的附属部门,获得了更多的自己管理自己事务的权力,不但办学自主权得到了较好的体现,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的自主管理也成为现实。”[93]1995年《教育法》第28条规定了学校享有的权利,其中,第1款即为“按照章程自主管理”,除自主管理权外,还包括教育教学权、招生权、学生管理权、教育管理权、校产管理权、财权等内容。1998年《高等教育法》对高校办学自主权有明确的规定,内容涵盖招生、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科研、国际交流、财务及机构设置等方面。除此之外,高校还享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的权力以及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力等。1999年《教育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强调:“依法治教,全面落实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教育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有关规定,加强分类指导,采取有力措施,依法落实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促进各类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建立自我发展、自我约束、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运行机制,保障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2003年《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目标之一是“学校建立依法决策、民主参与、自我管理、自主办学的工作机制和现代学校制度”。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对高校自主管理权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合法性与正当性。

近年来,随着教育体制的改革,高校作为一个特殊的自治团体,其自主管理权逐步受到重视。然而,由于多种因素和条件,我国的教育体制仍然保留着行政性体制的特征,高校领导人由行政任命,其权限和主要活动(包括招生、录取的方式和人数、教学体系、教学内容和方式,学生管理、硕士点、博士点的建立等)基本上均由行政方式决定,法律赋予高校的自主权非常有限,而司法对于高校内部事务的介入则相对较多,几乎不存在任何禁区。在这种背景和现实社会环境下,与自我管理内部事务相关的高校处理内部纠纷的自治性机制自然既不可能自发产生,也难以获得正当性,既有的制度设计不可避免地带有鲜明的行政色彩。但是,即使如此,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也开始显示出一定的自治性和积极作用,并成为体现高校自主管理权的一个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