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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校方行为研究:优化学校处分决定程序

【摘要】:[60]北京市教委政策研究与法制工作处处长何劲松认为“在程序上进行规范后,有利于学校在调查取证中程序的正当、公正。”该校处分决定书末尾告知学生申诉权的表述为“受处分的学生如对本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目前的做法是,处分决定书由校长签发后,一定要送达学生本人,并要求其确认签收,只是各高校具体的操作方式略有差别而已。

以往高校在处理学生时常常在依据、程序等方面存在不足,从而导致很多诉讼。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在监督校方权力行使的同时,也限制了学校处分权的滥用,[57]促使校方规范自身行为,尤其是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使其日益规范化、科学化,从而尽量避免纠纷的发生。[58]

在实践中,许多高校的受访者都表示,校内学生申诉制度实施以后,校方在规范处分行为方面做了很多改进,一改往日处分有些随意、不讲依据和证据的状态,提高了学生对处分的满意率,从而降低学生与校方发生纠纷的可能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申诉案件。[59]

校方处分行为的日益规范化、科学化主要通过以下两个方面加以体现:

(一) 处分时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程序正当

《第21号令》第55条强调:“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中国教育报》对《第21号令》关于处分的规定进行评价,认为“新《规定》的学生处理和违纪处分标准更加明确清晰,处理程序更加规范。取消了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行为特征不确定的处分规定,代之以有明确法律依据或者行为特征比较清楚的、易于判断的法律标准、纪律标准、学业标准、疾病标准。这些规定将有助于减少学校处分行为的随意性、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60]北京市教委政策研究与法制工作处处长何劲松认为“在程序上进行规范后,有利于学校在调查取证中程序的正当、公正。”[61]

在实践中,高校尤为重视处分行为是否证据充分、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减少处分行为的随意性、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特别强调在作出处分时要小心谨慎,避免引发纠纷。

例如,北京B校的受访者强调学校处分学生必须有依据,而且程序要符合规定。[62]北京C校对学生进行处分是由学校的各职能部门负责做出与其职能相关的处分意见,[63]再将拟处分意见上报到学生处,再由学生处去跟学生确认事实,由此起到一个内部审核监督的作用,即审查拟处分意见是否合理,是否有依据。如果处分合理则直接上报校领导审批;如果处分不合理,就直接修改,并在学生工作委员会上进行讨论,经讨论后上报学校领导审批。“实际上很多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就已经解决了。”[64]北京D校的受访者反复强调对学生的处分一定要依据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完整,如此可以减少或避免与学生产生纠纷,即便是产生纠纷也可以减少或避免学生再向校外寻求解纷途径。[65]北京I校的受访者表示:“前期的处分工作必须做好,证据要充足,按照学生手册规定,该用哪条用哪条。”[66]

青岛A校受访者认为,校内学生申诉制度有利于逐步完善校方的处分程序,学校还增加了“事实听证会”环节,[67]使程序没有疏漏,避免学生因为程序问题与校方产生纠纷。“应该说是有了申诉制度之后,我们在逐步地完善我们的处分程序,证据确凿、依据明晰,然后这个(处分)过程也很清晰,整个处理过程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内蒙古A校受访者也强调校内学生申诉制度“可以促使学工部在行使处分权时更加谨慎小心,一定要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按照程序行使处分权。你只要认定事实清楚,程序符合规定,学生也不会有异议而申诉。因为你至少给学生申辩、陈述的机会了。”

另外,宁波大学学生处处长严建雯表示,学校通过学生申诉这一工作还促进了其他工作,如对学生的处分流程更加规范、更加科学了;强调了对拟处分学生的告知制度,在拟处分前,既要通知学生本人,又要告知所在学院,请他们提出意见并提出是否申辩的理由;处分文件下发后,将处分文件送交学生本人并告知申诉需知;要求所在学院必须指定教师与违纪学生谈话并做记录。[68]

(二) 处分决定书制作、送达的规范化

在实施校内学生申诉制度的高校,处分决定书的制作与送达都发生了一些变化,比以往更加规范和科学。

1. 处分决定书的制作

处分决定书制作方面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其内容上。以往只需写明基本信息,即处分时间、被处分学生的基本情况、处分事由、处分结果即可。实施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以后,在处分决定书的结尾处特意增加一小段内容,即告知受处分学生可以行使申诉权,具体表述各校大同小异。

北京D校的受访者清晰地描述了这种变化。“2005年出的新规定,原来咱们也没做过,也没这么详细地要求过。说实在的,哪个学校都稀里糊涂。不可能把处分决定那个最后那两行(告知申诉权利的内容)写上。那一告一个准儿,你没告知,我就去闹。是不是?一告你一个准儿,所以我们这个逐渐在完善。……处分决定下了之后,处分决定当中还要给他注明他的申诉权利,如果对这个处分决定有什么异议,几个工作日之内到什么部门去申诉。这都要有,这个在处分决定中必须写上,写上给他的救助渠道。处分决定下了之后,如果在5个工作日之内他没向学校申诉,那么(处分)就成立了。”该校处分决定书末尾告知学生申诉权的表述为“受处分的学生如对本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

北京B校的受访者也描述了处分或处理决定书内容的变化,并明确告知学生的申诉权;[69]青岛A校的受访者也认为告知学生申诉权很重要;[70]内蒙古A校处分决定书的内容也包含告知学生申诉权的内容。[71]

2. 处分决定书的送达

在实施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之前,处分决定书要么是通知学生即可,没有送达其本人;要么是送达学生本人,但没有要求其签收。目前的做法是,处分决定书由校长签发后,一定要送达学生本人,并要求其确认签收,只是各高校具体的操作方式略有差别而已。例如,北京D校的具体做法是制作一份处分决定送达通知书并附上处分决定书,一并送达学生本人并要求其签收;[72]青岛A校的操作方式基本同于北京D校,只是对送达人也有要求。[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