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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权力行使的监督优化方案

【摘要】:再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刘可风直言,过去在行政处分上,学生一直处于弱势;高校职能部门受理的行政处分,不排除误判、错判的可能性;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就是出于保障学生的权益,通过程序严谨的调查,使每一个行政处分做到准确、公正。申诉委员会主任之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陈小君表示,该委员会的成立,既是保障学生的权益,也是对高校职能部门的一种监督。

当学生作为学校处理或处分的对象,认为自己权益受到校方侵犯,为维 护权利而提出申诉时,本身就是对校方行为的一种监督。这种监督功能在教育部规范性文件中也得到强调。如《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依法健全、规范申诉制度,及时办理教师和学生申诉案件,建立面向社会的举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学校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学校、教师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以下简称《解读》)中也认为:“如果学生对学校的处分或处理持有异议,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通过学生的申诉,可以监督学校的处分或处理行为,是否事实清楚、程序正当、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为了监督学校在处分或处理学生过程中是否依法办事,”[53]将高校“管理的自由裁量权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54]有些媒体也认为:“学生申诉权作为学生的一种救济权,本身是一种抵抗权、监督权,它在权利结构体系中起着安全通道和反馈调节的作用。同时是对学校管理权的一种抑制和监督,有利于防止权力的滥用,抵制权力对权利的侵害。”[55]

在实践中,当北京A校的受访者被问及申诉是否具有对学校职能部门行使处分权进行监督的作用时,其回答是“会有监督作用,但不会明面上谈,那会引起处理机关的麻烦。”内蒙古A校受访者对这方面的功能也予以强调,认为校内学生申诉制度“监督学校职能部门权力的行使是否合法、合理。因为以前给学生处分还是有很大的随意性的。这个制度就是在给学生一个公平的平台基础上,监督学校职能部门权力的行使。”又如,北师大珠海分校因为学生提起申诉而重新审查校方处分行为的合理性,最终结果是改变了对两名学生的处分,说明在校方行使处分权时确实存在一些不合理的现象,同时也说明通过申诉制度能够适当监督、纠正校方行为,使其更加正当化、规范化。再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刘可风直言,过去在行政处分上,学生一直处于弱势;高校职能部门受理的行政处分,不排除误判、错判的可能性;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就是出于保障学生的权益,通过程序严谨的调查,使每一个行政处分做到准确、公正。申诉委员会主任之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陈小君表示,该委员会的成立,既是保障学生的权益,也是对高校职能部门的一种监督。[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