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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运行效果及分析

【摘要】: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运行的效果,可以通过该制度设立以后实际受理的案件数量、种类以及处理结果等方面加以考察。此外,学生也有因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而提出申诉的。青岛A校受理的申诉案件中,学生所受处分种类都是开除学籍,所受处分的原因基本上都是考试作弊。

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运行的效果,可以通过该制度设立以后实际受理的案件数量、种类以及处理结果等方面加以考察。

(一) 受理案件的数量[37]

从所调研高校受理申诉案件的数量来看均不是很多。北京A校平均每年3件,北京B校平均每年8件,北京D校平均每年1件,北京H校平均每年0.5件,北京F校平均每年2件,青岛A校平均每年2件,青岛B校和C校平均每年0.3件,内蒙古A校平均每年1件。而北京C校、G校和上海C校则没有受理过1件申诉案件。

(二) 受理案件的种类

受理案件的种类,是指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的具体事由,即学生是针对何种处分或处理决定提起申诉的。从调研样本来看,学生主要因受到“开除学籍”的处分而提起申诉,因其涉及学生的根本利益——受教育权。此外,学生也有因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而提出申诉的。学生受到处分或处理的原因因各校性质、特点和学生构成等不同而各有差异。下文以6所高校为例,说明具体情况及其差异性。

北京A校受理的申诉案件中,学生受到处分的种类从警告到开除学籍都有。[38]根据受访者的描述,学生受到处分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类: 公寓违纪行为(使用违章电器、留宿等行为)占了一多半,处分的数量是最多的;[39]学籍处理问题(学分未达要求等)提起申诉的很少;考试作弊行为也很少有人申诉;[40]还有一类是比较特殊的,即“高考移民”取消学籍问 题,[41]提起申诉的也很少,至今为止就1例。

北京B校受理的申诉案件中,学生受到处分的种类包括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根据受访者的描述,学生受到处分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类: 学籍处理问题,即学分没有达到学校要求,这类申诉案件最多,大约在70%以上;考试作弊或论文抄袭等处分问题,也有人会申诉,但数量很少;其他违纪行为,如偷盗、打架、旷课、伪造证件、冒用导师签字等,几乎不会有人提出申诉。[42]

北京D校受理的申诉案件中,学生受到处分的种类主要是开除学籍。学生受到处分的原因主要有两类: 一类是考试作弊,大概在80%以上;一类是喝酒或因喝酒引起的打架行为,[43]但因这类处分而提起申诉的还是少数,目前为止仅有1例,而且该生提出申诉后,经与老师沟通、交流,对自己的违纪行为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于是撤回申诉。

青岛A校受理的申诉案件中,学生所受处分种类都是开除学籍,所受处分的原因基本上都是考试作弊。[44]

青岛B校受理的1例申诉案件,是学生因为旷课多节而受到开除学籍的处分,学生认为自己有抑郁症才旷课,因此,不服学校的处分而提起申诉。

内蒙古A校受理的申诉案件中,学生受到的处分都是开除学籍,所受处分的原因主要是两类: 一类是考试作弊,大概占到75%以上;一类是喝酒或打架行为。[45]

(三) 处理结果

根据《第21号令》的规定,申诉委员会议处理案件的结果有两种表现形式: 一是维持原处分决定,即认为原处分决定达到第55条“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要求,予以维持;二是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即认为原处分决定没有达到上述要求,需要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笔者调研的高校中,申诉处理结果多为第一种情况,即维持原处分决定。如北京A校维持原处分的结果与建议重新审议的结果差不多各占50%;[46]北京B校维持原处分决定的案件也在50%以上,甚至更多;北京D校对申诉案件的处理结果是100%维持原处分决定;青岛A校对申诉案件的处理结果也都是维持原处分决定,到现在为止没有改变原处分决定;青岛B校对受理的1例申诉案件的处理结果是维持原处分决定;[47]内蒙古A校受理的4例申诉案件,处理结果都是维持原处分决定。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北京B校申诉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与其他高校有些不同,有三种表现形式: ① 维持原处分决定,即申诉委员会认为原处分决定适当,予以维持;② 变更原处分决定,即申诉委员会认为原处分过重,变更为低一级的处分;③ 撤销原处分决定,即申诉委员会认为原处分不合适,予以撤销。变更、撤销原处分决定与《第21号令》中“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相比,其处理权力更大,即申诉委员会认为原处分决定不适当时,可直接予以修改,或撤销或变更,而不必再提交学校有关机构重新研究决定。但这一处理方式在此次调研的其他高校中没有出现。

16所高校中北京G校和上海C校没有实施学生申诉制度,尽管在本校的学生管理规定中均增加了关于学生申诉事务方面的内容,对学生提出申诉的条件、时间、申诉受理机构及其组成人员、受理事项范围、期限、程序等都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