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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受理事项及相关程序 完善

【摘要】:(二) 程序安排各高校关于学生在何时可以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后召开会议的时间以及处理申诉案件的时限等程序方面的整体安排,基本与《第21号令》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但在具体细节方面会存在一些差异。北京B校申诉处理结果由委员进行投票表决,制作复查决定书。

(一) 受理事项

各高校受理学生申诉事项的范围基本与《第21号令》第60条的规定一致,即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二) 程序安排

各高校关于学生在何时可以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后召开会议的时间以及处理申诉案件的时限等程序方面的整体安排,基本与《第21号令》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但在具体细节方面会存在一些差异。

1. 申诉处理时间

关于受理和处理申诉的期限,各高校基本按照教育部规章进行,即“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2. 申诉处理方式

一般来讲,申诉处理委员会通过召开会议处理申诉事项,但会议召开方式有两种: 一是书面审理,即将校方作出处分的材料与依据以及学生提出申诉的理由与依据等书面材料交给委员会成员,由成员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核,无需作出处分机构与申诉学生参加并陈述观点;二是听证会审理,即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听证会,要求双方当事人参加并陈述观点,由委员会成员基于双方观点作出最终决定。

实践中,高校根据实际情况要么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要么采取听证会方式,要么两种兼采。少数高校主要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如内蒙古A校不要求申诉学生及处分部门代表参加,只是由委员针对案件情况根据书面材料进行讨论;多数高校主要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审理,如北京A校要求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机构代表到会,双方可以陈述、举证、辩论,也可以接受委员的质询,甚至还规定委员回避的原则,又如青岛A校申诉委员会会议基本上采取听证会审理方式,但只要求作出处分的机构代表到会陈述并接受委员质询,而没有要求申诉学生到会做陈述或申辩;还有少数高校采取书面审理与听证会审理结合的方式,如北京B校的具体做法,即如果案件特别简单,事实、证据特别清楚,则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由案件受理人报主管领导同意后,把相关材料以及委员表决票寄送给每个委员,由委员们对材料进行书面审议,并在表决票上投票后予以收回,受理人根据委员的表决结果制作申诉复查决定书,如果案件比较复杂,则采用当面审理方式,要求申诉学生到场参加,进行陈述并接受委员的提问。

3. 申诉处理决定的形成

通常情况下,申诉处理决定由委员会成员采取投票方式作出。调研中大多数高校均采用此种方式,只是具体做法略有不同而已。如北京A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的结果由委员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任何决定均需赞同票数超过投票人数的半数以上[34]才算生效。主任一般不投票,除非在其他委员票数相同时才投下决定性的一票。北京B校申诉处理结果由委员进行投票表决,制作复查决定书。青岛A校申诉委员会则由委员提问结束后各自发表意见和看法,最后投票表决,形成复查决定书并签字。但也有少数高校不采用投票方式,而只要求委员会成员达成一致意见即可。如内蒙古A校申诉委员会会议在由委员针对案件情况进行讨论后形成一致意见即可,不须通过投票方式产生处理结果。[35]

4. 申诉会议是否公开

申诉处理会议的召开一般为秘密进行,很少公开。本书调研的16所高校均为秘密召开方式,但也有其他院校公开进行的情况。如北师大分校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和核查申诉学生违规、违纪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对所受理的申诉案件举行公开的申诉听证,并且在2006年3月18日公开举行申诉会议,允许其他师生和律师旁听。[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