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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受理机构及其人员构成优化方案

【摘要】:学工部只是一个办事机构,不是处理申诉并作出申诉复查决定的机构。至于申诉委员会成员到底应由哪些人员构成、人员构成的比例如何等则没有具体规定。将申诉委员会设置在纪委监察处或团委的高校,在组成申诉委员会时会排除学工部的负责人,因为学工部是给学生作出处分的主要部门,如青岛A、B两所高校;将申诉委员会设置在学工部的高校,委员会人员构成中都包括学工部负责人。

根据教育部《第21号令》,各高校均必须确立和实施校内学生申诉制度,[25]因此,许多高校都修订了《学生手册》中关于学生管理规定的内容,增设校内学生申诉制度的相关条款或者专门增订具体的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一) 受理申诉的机构: 申诉处理委员会

申诉处理委员会作为受理申诉的机构,不是一个行政机构,是区别于高校内部普通行政职能部门的专业机构,[26]应当独立,受理学生对学校处分有异议的事项。在校内学生申诉制度设立之前,这类事项一般都是通过学生工作部予以调查和处理的,申诉制度设立之后,将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承担这项 职能。[27]

教育部《第21号令》规定:“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各高校分别把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办公室设置在不同的部门,有的高校将其设置在学生工作部(以下简称学工部),如北京A、B、C、I四所高校[28]和内蒙古A校;有的高校将其设置在纪委监察处,如北京D校和青岛的A、C两所高校;还有的高校将其设置在团委,如青岛的B校。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各高校受访者对《第21号令》的规定理解和认识各有不同,并根据各自学校的情况而加以实施。

(1) 将申诉委员会设置在学工部。学工部是学校日常工作中与学生接触最多、最全面,也是最了解学生的部门,由其管理学生事务、受理学生的纠纷是比较合适的,也是最为常见的做法。但是,有些受访者认为将申诉委员会设置在学工部也有不合理之处,毕竟学工部是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的主要部门,[29]再由它来受理学生因对处分不满而提起的申诉,会出现学工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现象。对此,其他受访者解释为申诉处理委员会只是一个虚拟机构,不是实体,只是把它的办公室(即执行机构)设在学工部,由学工部负责召集申诉委员会委员开会,至于会议的结果是由委员们决定的,不是由学工部决定的。学工部只是一个办事机构,不是处理申诉并作出申诉复查决定的机构。

(2) 将申诉委员会设置在纪委监察处或团委等其他部门。有些被调研高校坚持认为作出处分的部门与受理申诉的部门一定要分开,[30]避免出现“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现象,认为这不符合法律的精神。

(二) 人员构成

《第21号令》第60条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至于申诉委员会成员到底应由哪些人员构成、人员构成的比例如何等则没有具体规定。如同济大学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除了学校分管负责人、校长办公室负责人、学校监察处负责人以及有关职能部处负责人、学院教师代表之外,还包括学生代表,通常是1—2名相关学院的学生。[3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工作部部长周景明介绍,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职能部门、相关专家、教师与学生代表组成,参加申诉委员会的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事实进行准确认定,给申诉学生一个满意的答案。[32]

本书调研的各高校根据校方日常工作的大体情况及需要,确定申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数基本是在5—15人之间,主任均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或副书记担任,委员一般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如教务处、学工部、保卫处、纪委监察处等)的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和学生代表等构成,但委员的具体构成、委员是否固定以及委员构成比例等情况则不尽相同。最主要的区别表现在:

(1) 申诉委员会中是否包括学工部负责人。将申诉委员会设置在纪委监察处或团委的高校,在组成申诉委员会时会排除学工部的负责人,因为学工部是给学生作出处分的主要部门,如青岛A、B两所高校;将申诉委员会设置在学工部的高校,委员会人员构成中都包括学工部负责人。

(2) 参加申诉委员会会议的委员是否固定。内蒙古A校设有一个申诉委员会成员的大名单,每次参加申诉委员会的委员都需要视情况而定,即申诉学生和申诉事由涉及哪些部门,学院就从大名单中选择哪些部门和学院的相关人员参加,并且以当事学生所在院系的人员为主;[33]而北京A、B校和青岛A、B校的委员都属于席位制,确定成为委员以后除非特殊原因基本上固定不变。

(3) 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的比例。多数高校申诉委员会委员中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人数都不超过50%,只有极少数高校委员构成中,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的人数超过50%,如北京A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