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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政策的转变及其对高校学生纠纷的影响

【摘要】:[21]进入21世纪之后,我国司法机关面对社会转型和纠纷解决的形势,开始反思司法的作用与能力,注重调整自身政策,开始积极支持和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22]鼓励以自治和协商性非诉讼机制替代诉讼。法院对非诉讼机制的鼓励政策也有利于促使学生与校方理性地选择更为合理、有效、便捷的途径解决纠纷,客观上有利于促进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的利用和发展,并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升级和激化。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至21世纪初,是我国权利话语日益强大、占据主流话语的年代。[18]在维护权利的过程中,司法权的扩张和新型诉讼的大幅增长成为这个时代的特征。在处理高校领域的教育类纠纷时,教育机关强调法院的重要作用,[19]法院以维护学生的受教育权为中心,但却对高校自治和司法权管辖等问题认识不一。其中一些判决简单认定高校的校规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根据法律否认校规的合法性及其在高校治理中的作用,裁判学校败诉,如田某诉北京科技大学案。这种处理忽略了校规的合法性和校园纠纷的特殊性,不仅实际效果差、难以执行,而且还有可能诱发学生轻率起诉,影响学校的治理和秩序。这种情况使得司法审查权与高校自治权之间的冲突凸显,纠缠于博弈过程中。[20]一方面,学校管理陷入一种两难境地,如果严格管理可能会面临被诉危险,而如果放松管理又无法维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另一方面,来自学校和教育界的压力也使得一些法院面临两难境地,甚至拒绝受理,使案件陷入僵局,如曾被社会广泛关注的女大学生怀孕被开除案。[21]

进入21世纪之后,我国司法机关面对社会转型和纠纷解决的形势,开始反思司法的作用与能力,注重调整自身政策,开始积极支持和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22]鼓励以自治和协商性非诉讼机制替代诉讼。

随着司法政策的整体性转变,法院在处理高校内部的纠纷时,也出现了观念的转变,开始尊重高校校规的合法性、效力及其在高校自治中的作用,在司法审查中侧重于审核高校处理或处分行为是否有事实依据、是否符合校规中相应的程序性规定,显示出对高校自主权的承认和支持,[23]明显缓解了司法审查权与高校自治权间的冲突。法院对非诉讼机制的鼓励政策也有利于促使学生与校方理性地选择更为合理、有效、便捷的途径解决纠纷,客观上有利于促进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的利用和发展,并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升级和激化。

综上,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重新被关注,不是一件独立的事件,也绝不仅仅是高校系统内部维护学生权利的需要,它是与整个社会的政治、司法等环境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由多种社会因素共同作用而形成的。因此,不能仅从高校系统内部来观察、分析该制度,要分析来自“外面的世界”里的力量或利益需要对该制度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