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司法机构解决校生间纠纷的优化措施

司法机构解决校生间纠纷的优化措施

【摘要】:法院在解决学生与高校间特殊类型的纠纷方面,更加难以处理的是深层权力冲突问题,即司法审查权与高校自主管理权之间的冲突。实际上,法院是在保护高校学生权利与维持高校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之间进行权衡,也由此导致司法审查权与高校自主管理权之间的冲突与博弈。由于这些弊端的存在,使得司法审查权承受新的负担,而这种负担很难通过诉讼制度本身加以化解,因此,需要寻求新的手段或途径来解决。

实践中对于学生起诉高校的案件,法院受理与审理的过程中存在一些弊端: 如有些法院受理并作为行政诉讼类案件予以处理,有些法院不予受理,理由是不属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还是程序性审查也没有统一的标准,有的法院既进行程序性审查又进行实质性审查,但一般均进行程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案件审理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如有些判决高校胜诉,有些判决学生胜诉等。

法院在解决学生与高校间特殊类型的纠纷方面,更加难以处理的是深层权力冲突问题,即司法审查权与高校自主管理权之间的冲突。学生起诉高校,意味着学生对高校作出的入学、退学决定或其他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要求法院予以裁判。而高校对学生作出的决定属于高校自我管理的范畴,即高校作为一类特殊的社会组织在管理学生、维持秩序方面有权对其认为不符合资格或从事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予以处理,或作出入学、退学方面的决定或给予其他处分包括开除学籍等。法院处理此类纠纷,意味着对高校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无论是实质性审查还是程序性审查,都意味着司法机构对高校自主管理权行使的正当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核,并予以判断和裁判。高校认为,法院不应当也不适合审理高校针对内部事务进行管理的行为,因为高校作为一类特殊的具有专业性与学术性的社会组织,有权对自身内外部事务进行有效管理,这也是法律赋予高校的权力。而法院认为如果高校行使自主管理权时侵犯学生权利,则必然要接受司法机构的审查,以维护学生的权利并防止高校权力的恣意与滥用。实际上,法院是在保护高校学生权利与维持高校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之间进行权衡,也由此导致司法审查权与高校自主管理权之间的冲突与博弈。笔者认为,法院对高校的内部管理行为进行审查有其必要性,可以防止高校行为的恣意与专断,维护学生的权利;但法院又不能无节制地审查高校内部的管理行为,否则,有可能危及高校存在的根基,因此,有必要加以限制。但到目前为止,关于司法审查的权限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始终未给予具体的解释与说明。

由于这些弊端的存在,使得司法审查权承受新的负担,而这种负担很难通过诉讼制度本身加以化解,因此,需要寻求新的手段或途径来解决。在这种局面下,也许通过校内机制解决纠纷是一种缓解的方式。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将这种纠纷解决的外部途径转化为内部途径(外部冲突转化为内部交涉),缓解更为激烈的法院与高校间的矛盾。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学者认为,司法审查学校重大管理行为是促成《第21号令》规定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因。[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