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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申诉制度的发展与问题

【摘要】:第六十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第六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四) 制度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变化,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在落实过程中遇到新的问题。

教育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可以看出,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从形成到确立历经十多年,大致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

(一) 制度的初步表述

1990年,原国家教委颁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7号令》),首次提及关于学生申诉的内容,但规定得十分简单,即“对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对于申诉受理机构、受理事项、处理时限及程序等均未作规定,未将其提高到制度建设层面。

(二) 制度的正式确立

1995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的颁布,原国家教委出台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关于实施〈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开展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见》,将申诉提升为师生的一种权利,并明确提出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包括学生和教师申诉制度),受理范围是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学校和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事项,并规定了校内申诉制度的概念、主管部门、程序等内容,初衷是维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但仍显得过于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

《教育法》在受教育者的权利中规定了“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将申诉视为一种权利;在《关于实施〈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开展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还应建立和健全校内的申诉制度,维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校内申诉制度,是教师、学生、职员因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有关职能机构或人员作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或认为其有关具体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依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处理的制度。”“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可依托校内有关部门,如学生管理部门、教师管理部门。学校申诉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受理、直接听取争议双方的意见和理由,进行必要的调查工作,在此基础上依多数意见形成处理意见书,经学校管理机构批准后,正式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1999年《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4号令》)中第5条规定了学生申诉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与《教育法》规定相同)此外,第78、79、81条还较详细地规定了学生违纪处理制度,包括成立院(系)级和校级违纪处理委员会及其人员构成、处理程序(允许当事学生听证、申辩)等,且如果学生对违纪处理不服,可向校级违纪处理委员会申诉。这些规定比以往笼统、原则性的规定更加详细,已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三) 制度的落实

在“依法治校”方针的指导下,2005年3月,教育部颁布了《第21号令》,该文件是在教育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状况发生了重大历史性变化的前提下出台的,对原有《第7号令》和《第14号令》的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和制度创新,其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就是强化与实施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4]在重申学生申诉权的基础上,规定了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受理事项,并对受理申诉的程序作了较详细规定,包括受理申诉的范围、时限、机构及其人员构成等(第59—64条)。具体规定如下: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司长林蕙菁在《第21号令》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第21号令》确立了一系列依法治校、维护学生权益的新规则,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即为确立了学生权益救济制度。学校为维护教学秩序和教育环境,有权对于违反校规的受教育者予以处分,但在实施处分失实或失当的情况下,可能会侵害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对此,《第21号令》增设了学生对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的规定,体现了高校学生管理无救济就无处分的法治思想。[5]由此,教育部加强了对校内学生申诉制度的重视,突出强调其功能在于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和规范校方行为,有利于实现依法治校,同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加以落实。

(四) 制度的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变化,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在落实过程中遇到新的问题。教育部于2016年对《第21号令》进行修订,并于2017年实施《第41号令》,对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予以修订和完善,以解决新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将《第21号令》中6条关于学生申诉制度的内容扩展为新的一章,设专章规定学生申诉制度的内容。

(2) 增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即除原来的“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外,增加了“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并规定“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3) 要求高校为切实实施学生申诉制度提供条件,强化了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责,即“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4) 完善学生申诉制度的相关程序,包括延长提出申诉的时间、完善学校处理申诉事项的程序等,增加了教育部门对学校行为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