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研究中的不足及优化方案

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研究中的不足及优化方案

【摘要】:本书在对目前已有研究进行总结和分析的基础上,主要采用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我国、荷兰、美国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进行系统研究,试图分析该法律制度运行背后的理论框架,即国家规制对法律制度运行及其功能的影响。因此,在校内学生申诉制度实施过程中依然主要依靠学生工作部。[10]湛中乐: 《高等学校大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研究》,《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5、6期。

(一) 比较研究层面

首先,国外资料严重缺乏。湛中乐教授的文章中涉及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的一些资料,其他研究者的文章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情况很少涉及,提及最多的就是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资料。另外,胡小进在其硕士论文中虽然全面介绍了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理论基础,包括大陆法系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基础关系与管理关系理论、重要性理论,以及英美法系的代替理论、宪法理论,但也只限于对国外理论基础的罗列与介绍,并未阐述我国目前采取哪种理论作为分析基础。

其次,比较研究的方法运用简单。目前已有研究可以说并非真正意义上运用比较的方法来分析问题,而是仅仅停留在条文与规范的分析层面,对于这种制度产生与发展的社会背景、动因、所处的社会结构、政治架构等更深层面的问题没有加以比较和分析,而且对该制度在实践层面的运行状况也未能加以阐述。如张学亮、任广志在《海峡两岸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比较研究》一文中,仅在适用范围、申诉机构及其人员构成、申诉程序与申诉效力等规范层面对两岸学生申诉制度作一简单比较,罗列两者有何区别,但对这些区别存在的原因等深层次问题并未深入挖掘。

(二) 实证研究层面

实证研究严重欠缺,几乎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调研材料,只是简单列举有些学校的不同做法,而对其实际运作情况的整体性描述完全没有论及,也缺乏深入、透彻地分析。

比如,在涉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人员的产生、构成及活动时,杨文治在其文中[33]这样描述: 首先,一些高校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院(部)的人员在申诉处理委员会中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校领导出任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主席,而不由委员互选产生。其次,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数各高校不统一,因为没有一个具体规定。组成人员的比例也没有明确地规定,有的高校“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占相当大的比例,有的高校则是很少。再次,有的高校的“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由选举产生,有的则由各院系指定。最后,有的高校缺乏建立学生申诉委员的编制、专业人员和经费的保障,人、财、物不能真正到位,无法开展工作。这些描述只停留在简单列举的层面,缺乏详细的分析与比较。又如,刘最跃在其硕士论文中[34]谈及学生对校内申诉制度的态度时,表明在调查中,许多高校学生表示不知道有学生申诉制度,高校制定学生申诉制度不是为了真正解决学校与学生的纠纷,而是为了完成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任务,并没有向学生宣传而是束之高阁。有的学生甚至表示即使知道,也不愿意提起申诉。因为他们不相信通过申诉能解决问题。而作者对自己的这份调查,如调查时间、地点、对象、调查方法、结果的可信度与误差等也均没有任何详细地解释与说明。

本书在对目前已有研究进行总结和分析的基础上,主要采用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我国、荷兰、美国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进行系统研究,试图分析该法律制度运行背后的理论框架,即国家规制对法律制度运行及其功能的影响。

【注释】

[1]田某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与学位证案,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8)海行初字第142号》。

[2]《专家解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粤高校将设机构处理学生申诉》,《南方日报》2005年4月16日。此外,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陈校长介绍,从2000年开始,学生对学校提起法律诉讼的案例也相应有所增加。记者走访各高校调查发现,受处分学生向学校提出异议或信访的,也呈逐年上升趋势。参见《高校出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武汉晨报》2005年5月12日。

[3]席锋宇: 《最高法拟新司法解释,高校教育纠纷可诉讼》,《法制日报》2004年8月13日。

[4]例如,1999年刘某某诉北京大学和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授予博士学位案、2000年黄某某诉武汉大学博士不予录取案、2000年天津轻工业学院刘某状告母校“勒令退学”案、2002年重庆女生怀孕被开除案、2003年武某诉暨南大学取消学位案、2003年李某诉长春某医科高校因考试不及格被开除案、2003年广州大学两名学生诉校方因请人代考注销毕业证案、2004年中山大学学生诉母校作弊取消学位案,等等。

[5]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湛中乐教授在参加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教育纠纷司法解释前组织的法律专家听证会上,谈到该司法解释制定的初衷时,他认为,一直以来,关于学生诉学校的案件,法院在是否受理上说法不一,在认识上和实施中都不统一。参见席锋宇: 《最高法拟新司法解释,高校教育纠纷可诉讼》,《法制日报》2004年8月13日。

[6]简占亮: 《学生有了申诉权,怎样行使才得当》,《光明日报》2006年3月30日。

[7]1990年原国家教委制定的《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管理规定》(《第7号令》)中就有对高校学生申诉权的相关规定,但比较粗浅。1999年制定的《高等院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4号令》)以及2005年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1号令》)中正式确立了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当然,关于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正式实施的背景比较复杂,除了司法方面的直接需求外,还有其他社会背景、政治背景的推动,本书在后文中还有相关论述,这里只做一个简单的分析。

[8]尽管有些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设置在纪检委、团委或法律事务处,但其负责人表示他们在处理申诉案件时对学生的具体情况并不了解,对学校关于学生违纪方面的相关处理规定也不十分了解,依然要向学生工作部咨询处理意见。因此,在校内学生申诉制度实施过程中依然主要依靠学生工作部。

[9]校外申诉制度,主要是指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受理的大学生对学校处分不服的申诉制度;校内申诉制度,主要是指高校内部设立的专门机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的学生对学校所作的退学、取消入学资格和违规、违纪处分不服的申诉制度。

[10]湛中乐: 《高等学校大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研究》,《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5、6期。

[11]有些对校内学生申诉制度的研究也包含在对构建和谐校园、理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完善高校学生权利救济机制、改善高校学生管理制度、解决高校内部纠纷、加强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等方面的研究中,但由于其研究重点并非直接指向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因此,论述较为简略。

[12]教育部曾在1999年出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4号令》),规定了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及其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和相关程序规定。新规定与之相比,取消了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代之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有所扩大,程序规定更加详细。

[13]校方管理者主要是指高校的管理人员,如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等;学者主要是指高校的教学与科研人员,主要涉及教育学专业和行政法学专业的研究人员。

[14]秦惠民: 《依法治校的高等学生管理制度特征》,《中国高等教育》2004年第8期。此文认为校内学生申诉制度既要方便、有效地救济学生权利,也要顾及高校管理的特点。叶青: 《大学生申诉制度与高等学校管理》,《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0期。此文认为学生申诉制度在大力推进依法治校、依程序办事,以及努力推进和谐校园建设方面成效显著。黄国满、陈洪彬: 《对建立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思考》,《长春工业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06年第2期。此文认为建立高校学生申诉制度为和谐校园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为解决学生工作具体问题搭建良好的平台。湛中乐: 《高等学校大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研究》(上),《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此文认为诉讼途径解决高校法律纠纷有其局限性,要建立校内申诉制度,以维护大学生权益。尹晓敏: 《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研究》,《高教探索》2004年第4期。此文认为司法救济对维护大学生权利存在局限,高校学生申诉制度作为非诉讼性权利救济制度,具有合理性。

[15]尹晓敏: 《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研究》,《高教探索》2004年第4期;秦惠民: 《依法治校的高等学生管理制度特征》,《中国高等教育》2004年第8期;张学亮: 《法学视野中的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7期;湛中乐: 《高等学校大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研究》(上),《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

[16]张小芳、徐军伟: 《法理视野下的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研究》,《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5年第2期;费英勤、楼策英: 《对完善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思考》,《教育发展研究》2006年第8期。

[17]张小芳、徐军伟: 《法理视野下的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研究》,《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5年第2期;刘最跃: 《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设想》,湖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

[18]湛中乐: 《高等学校大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研究》(上),《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

[19]康建辉、张卫华、胡小进: 《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还有其他研究者也对校内、校外两种制度加以界定。如刘最跃在其硕士论文中认为,校内申诉是指学生如果对学校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 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于一定时间内根据事实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所谓教育行政申诉,是指学生如果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20]尹晓敏: 《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研究》,《高教探索》2004年第4期;沈兰: 《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完善》,《科技信息》(学术研究)2007年第21期。

[21]康建辉、张卫华、胡小进: 《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湛中乐: 《高等学校大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研究》(上),《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

[22]沈兰: 《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完善》,《科技信息》(学术研究)2007年第21期;蔡晓平: 《关于高校大学生申诉制度的若干思考》,《高教探索》2005年第5期。

[23]胡小进: 《高校学生申诉制度法律问题研究》,西安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07年;尹晓敏: 《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研究》,《高教探索》2004年第4期。

[24]黄国满、陈洪彬: 《对建立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思考》,《长春工业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06年第2期。

[25]张小芳、邢学亮: 《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有效运行》,《当代青年研究》2006年第4期。

[26]尹力、黄传慧: 《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高教探索》2006年第6期;杨文治: 《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法律思考》,《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康建辉、张卫华、胡小进: 《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章清、金劲彪、杜志宏: 《论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受理范围的拓展》,《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6年第5期。

[27]张冬梅: 《浅议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中国高等教育》2007年第17期。

[28]张学亮: 《法学视野中的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7期。

[29]费英勤、楼策英: 《对完善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思考》,《教育发展研究》2006年第8期;张学亮、任广志: 《海峡两岸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比较研究》,《中国青年研究》2007年第4期。

[30]杨文治认为,应当明确职、权、责的统一。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逾期未对申诉人的申诉作出复查结论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成员应承担何种责任加以明确。参见杨文治: 《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法律思考》,《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尹力、黄传慧认为有必要在新《规定》或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中对“学申委”逾期未对申诉人的申诉作出复查结论、学校不履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以切实保障学校、“学申委”、及时、高效地履行各自的职责,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参见尹力、黄传慧: 《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高教探索》2006年第6期。

[31]尹晓敏: 《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研究》,《高教探索》2004年第4期;张学亮: 《法学视野中的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7期;范履冰、阮李全: 《论学生申论权》,《高等教育研究》2006年第4期。

[32]沈兰认为,首先,就是要努力帮助学生学会调适心理,调节自身情绪,化解其负性或冲突情绪;其次,是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深入思考和研究,帮助申诉败诉被开除学籍或予以退学处理的学生积极通过参加自学考试、高考或成人高考、出国留学等方式继续学习,扶持申诉败诉学生就业等,努力把学校和学生间的矛盾、把学生对国家或学校有关制度和规定的仇视化解于申诉败诉学生重复违纪、违法犯罪之前,为社会发展和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参见沈兰: 《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完善》,《科技信息》(学术研究)2007年第21期。

[33]杨文治: 《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法律思考》,《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

[34]胡小进: 《高校学生申诉制度法律问题研究》,西安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