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全球金融治理与国际金融软法的兴起随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发展,金融领域的跨国活动也在以汹涌澎湃之势迅猛发展。一直以来,国家主权的平等性使国际金融硬法规范的建设道路漫漫,已经建立的国际金融硬法规范存在大面积的调整真空。因此,国际金融软法的兴起正是对这一现象的必然反应。......
2023-07-02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化的加速发展把世界政治、经济和价值秩序汇集成为一个无国家疆界的场域,国家角色、市场与社会的关系、社会平等或价值分配等问题被重新评价。诸如经贸合作、人权及人道援助、温室效应及环境保护、公共卫生与健康等涉及全球性的治理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切。这些议题如果仍然局限于传统国家主权的框架限制,仅以政府为统治主体的思维与路径加以处理恐怕力有未逮,因此需要各种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全球治理的概念由此应运而生。在全球化所引发的全球治理热潮中,金融全球治理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一直以来,国家主权的平等性及金融领域的特殊敏感性使国际金融硬法规范的建设道路漫漫。要在各国之间达成一致并形成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国际金融硬法规范,往往较其他领域 (如贸易、投资等) 更为困难。当前,国际金融领域除公认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及其相关制度、WTO框架下的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制度之外,具有强制约束力的硬法规范十分罕见,由此而存在大面积的调整真空。[1]有鉴于近年来频频发生的各种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发展所造成的严重破坏,在G20金融高峰论坛、金融稳定委员会等全球治理主体的推动下,国际社会掀起了一波新的治理高潮,试图通过引入多元化的治理主体、多样化的治理模式、多层次的治理结构,依靠各种软法性国际金融规范,来弥补目前国际金融领域单纯依赖传统硬法规范的不足。如何看待全球治理背景下的国际金融软法勃兴现象? 如何科学界定国际金融软法定义? 如何理解国际金融软法的独特性质尤其是其区别于硬法的现实效力? 如何看待软法的“硬化”现象?国际金融软法的未来发展趋势如何? 国际金融软法的发展主要受制于哪些因素? 本章试图对此作出研究并加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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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全球金融治理与国际金融软法的兴起随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发展,金融领域的跨国活动也在以汹涌澎湃之势迅猛发展。一直以来,国家主权的平等性使国际金融硬法规范的建设道路漫漫,已经建立的国际金融硬法规范存在大面积的调整真空。因此,国际金融软法的兴起正是对这一现象的必然反应。......
2023-07-02
以国际金融条约为形式的国际金融硬法调整领域有限,仅及于国际货币体系安排以及金融服务贸易多边纪律等有限的事项。从当代国际金融软法的实践发展来看,国际金融软法的制定主体多样,既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如欧盟、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等,也包括非政府国际组织,如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金融稳定论坛、金融稳定理事会等。下文列举了当前最主要的国际金融软法制定主体及相关软法规范。......
2023-07-02
在上述有关国际金融软法的描述中,软法在性质上的特殊性无疑是其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国际金融软法的独特性质,常引发一个更为基础性的疑问,即软法究竟能否被视为是一种法律。不过,尽管国际金融软法不属于传统意义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范畴,但如果将国际金融软法视为一种法律多元意义上的社会规范,它仍可以归入广义上的法律范畴。......
2023-07-02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546条的规定,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以转让通知为前提。因此,在转让通知前,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履行行为,或者转让人对债务人为免除或抵销的,均为有效。受让人不能以债权转让为由,要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只能向转让人要求返还其所受领的给付。债权让与通知债务人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这一规定保证了债务人的抗辩权不因债权让与受到损害。......
2023-08-12
无效合同的效力,可以归纳为自始无效、确定无效以及当然无效。故应当一同待之,认定该类合同同样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即不发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效力。确定无效,是指合同从成立之时起即确定的无效,无论出现何种事实都不能使得合同变为有效。当然无效,是指合同无效不以任何人的主张或者法院、仲裁机构的确认为要件,该合同都是无效的。无效合同以无效的范围划分,可以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
2023-08-12
免除是一种单方行为还是双方行为,目前尚有争议。免除为无因行为,不问债权人因何原因甘愿让自己单方受损而对方受益。免除是债权人对债权的处分行为,须以真实的意思表示为之,要求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债权人向债务人做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即生免除之效力。又如,债权人本人因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破产宣告前免除的债务,破产管理人享有撤销权,一经撤销,免除不生效力。例如,仅免除利息债权的,利息债务消灭,本金债务仍需履行。......
2023-07-25
(一) 要约的生效要约的生效,是指要约发生法律上的效力、约束力。传统书面形式的要约,相对人收到要约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二) 要约的效力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是指要约生效后,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变更或撤回的效力。一经相对人承诺,合同即成立,要约人和相对人成为合同双方当事人。超过此期间所为的承诺,对要约人不具有约束力。......
2023-08-12
债的概括承受是债权债务的一并转让,所以根据《民法典》第556 条的规定,其效力涉及债权转让的适用有关债权让与的规定,涉及有关债务承担的适用有关债务承担的规定。但是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中第三人完全取代了原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所以其法律效果并非是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的简单相加,还包括依附于原当事人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都一并移转给新的承受人。......
2023-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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