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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化证券的统一实体规则探析

【摘要】:作为中介化证券领域的最新立法成果,《公约》为该领域提供了一个协调统一的实体法律框架和国际性标准,其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对于保护投资者的权利、减少全球法律的不确定性和促进各国的国内立法均具有重大意义。

无论是在国内或是跨国证券交易中,投资者均希望安全便捷地获得和处分证券并可以充分享有证券权利。包括市场风险、系统风险与法律风险在内的各种风险监管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决定了投资者参与交易的信心,也极大地影响着金融市场的稳定。过去几十年里,各国通过不断地更新证券法律以期适应证券交易市场的发展,这对于本国交易行为尚且有效,但金融全球化背景下跨国证券交易的迅猛发展使跨国投资人往往暴露在法律冲突或法律真空下。为解决上述矛盾,国际社会作出了不懈努力,如1998年欧盟通过了《最终结算指令》和2002年12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了《关于经由中介人持有证券某些权利的法律适用公约》(《海牙证券公约》)。但前者只在区域内部实行,而充满期待的《海牙证券公约》虽然在适用范围上扩展到全球,但该公约主要是解决冲突规范的适用问题。2009年10月9日,由各国政府代表组成的外交大会在瑞士日内瓦通过了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UNIDROIT)[1]起草的《中介化证券实体规则公约》(日内瓦证券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作为中介化证券领域的最新立法成果,《公约》为该领域提供了一个协调统一的实体法律框架和国际性标准,其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对于保护投资者的权利、减少全球法律的不确定性和促进各国的国内立法均具有重大意义。本章以《公约》为中心,分析了《公约》为账户持有人所构建的权利保障制度,厘清了中介化证券的转让方式,阐明了中介化证券的担保范围与方式,论述了透明体系国家适用《公约》的法律障碍与解决路径,以期为《公约》在我国的适用性分析、我国的证券立法改进和包括投资者、担保方、公募或私募发行方在内的市场参与者提供规则指导,并探索中介化证券统一实体规则的进一步发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