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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两次制度变革及其优化

【摘要】:[3]二是2010年《巴塞尔协议Ⅲ》的发布。《巴塞尔协议Ⅲ》作为对《新资本协议》的全面完善,将在后危机时代,为国际银行资本监管创设新的全球统一标准。为此,本章将对《新资本协议》的出台背景及其修订意义,《新资本协议》对国际银行资本监管框架的制度创新,次贷危机对《新资本协议》提出的挑战,危机后国际银行资本监管制度的变革走向等问题进行探讨。

巴塞尔银行资本监管制度是国际金融领域公认的权威准则,一直以来对各国银行立法的修订和完善,发挥着实质性的指导作用。作为全球最具影响力的国际银行监管标准之一,巴塞尔规则从来就不是墨守不变的僵化体制,而是不断革新、逐步完善的开放体系。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1](以下简称《巴塞尔资本协议》) 的发布,为全球银行业资本监管和资本计量创设了统一标准,此后随着国际银行监管理念和监管实践的变革和发展,《巴塞尔资本协议》先后发生了两次重大变革。一是2004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2](以下简称《新资本协议》) 的出台。为有效克服《巴塞尔资本协议》在资本计量方面简单、僵化的缺陷,同时积极回应20世纪90年代以来科技进步和金融创新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的一系列挑战,《新资本协议》以“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三大支柱为核心,构建起一套完整的国际银行资本监管制度框架[3]二是2010年《巴塞尔协议Ⅲ》的发布。次贷危机的爆发阻碍了《新资本协议》的全球实施,也暴露出其资本监管要求不充分、风险类型覆盖不全面、过分依赖外部评级、具有亲经济周期性等方面的诸多缺陷。为了全面完善《新资本协议》的制度框架,为全球银行业建立更为有效、可行的资本监管标准,巴塞尔委员会 (以下简称委员会) 引入宏观审慎理念,从增强资本监管要求和健全流动性风险监管规则两方面,发布了一系列指导文件,有效形成了《巴塞尔协议Ⅲ》的制度框架。《巴塞尔协议Ⅲ》作为对《新资本协议》的全面完善,将在后危机时代,为国际银行资本监管创设新的全球统一标准。

20国集团领导人在匹兹堡峰会上郑重承诺,“20国集团中所有的金融中心,将在2011年前接受《新资本协议》框架”。在新的历史时期,对《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两次重大制度变革进行细致的梳理,对于把握国际银行资本监管规则的变革走向,以及完善中国相关法律制度,均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本章将对《新资本协议》的出台背景及其修订意义,《新资本协议》对国际银行资本监管框架的制度创新,次贷危机对《新资本协议》提出的挑战,危机后国际银行资本监管制度的变革走向等问题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