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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储备货币制度改革的法律路径优化

【摘要】:国际储备资产的形式和结构成为国际政治和国际经济发展的产物,法律规则的缺失使牙买加体系成为“无体系的体系”,美元的强势地位使国际储备货币制度演变为事实上的美元本位制。但是,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深刻揭露了美元本位制的缺陷,国际储备货币法律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但是,现行的法律机制并不能要求美国为储备货币地位的滥用负上责任。

一、国际储备货币法律制度的改革方向

1944年的布雷顿森林会议在国际货币合作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它第一次以国际公约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国际货币制度的规则以及执行和维护其原则的手段。但是,随着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法律机制也逐渐退出了国际货币合作的领域,《牙买加协定》不再规定国际货币体系的本位货币,也没有对储备货币发行国的纪律约束。国际储备资产的形式和结构成为国际政治和国际经济发展的产物,法律规则的缺失使牙买加体系成为“无体系的体系”,美元的强势地位使国际储备货币制度演变为事实上的美元本位制。但是,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深刻揭露了美元本位制的缺陷,国际储备货币法律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一) 美元本位制的法律缺陷

当代频繁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揭示出了一些普适性因素,而其中尤为重要的,莫过于以美元为核心的国际货币体系存在严重的法律缺陷。

1. 美元的发行纪律和责任存在立法空白

无论是在金本位制还是在布雷顿森林体制下,各国货币的价值都有一个可靠的锚,国际储备货币的发行量必须直接或间接地以黄金作为担保。但是,随着尼克松政府在1971年关闭黄金美元窗口,各国货币价值最终与黄金脱钩,实物锚的时代一去不复返。在现行国际货币体系下,如果说各国货币价值最终还有一个锚的话,这个锚只能是储备货币发行国的货币政策信誉。事实上,脱离金本位制和固定汇率制后,几乎没有规则和法律手段来处理货币事务[1]所以,美国作为国际主要储备货币的发行国,可以长期忽视经济规律,几乎不受任何法定义务的约束,通过滥发货币和国债来支撑国内的过度消费和刺激本国的经济发展。

由于缺少必要的约束与限制,现行体系造成了美元国际供给的无序和泛滥,这种国际流动性的泛滥首先推动资产价格泡沫急剧膨胀,然后在某一点又迅速破灭,成为世界经济发展新的不稳定来源,导致了本轮金融危机的爆发。[2]而在金融危机的救助过程中,美国先后推出了两轮量化宽松政策,该政策的实质是美联储将美国国内利益凌驾于全球范围内通货稳定的目标之上。为了压低国内长期利率、刺激居民消费与企业投资,美联储不惜以加剧其他国家的通货膨胀风险为代价,从而转嫁危机。可见,美元发行纪律的缺失是金融危机发生和蔓延的制度原因。但是,现行的法律机制并不能要求美国为储备货币地位的滥用负上责任。货币发行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制度的缺失,使国家可以不付出任何代价地逃避责任或诱导潜在的机会主义。[3]

2. 美元本位制违背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法律原则

依据法理学,国际货币法领域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是指法律赋予各货币发行主体的权利 (力)、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但是美国在美元本位制下,享有巨大的权利却几乎不承担任何义务。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主要国际货币的发行者,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它可以享受如下权利或利益: (1) 可以获得巨额的铸币税。铸币税的第一个来源是流行在世界各地的美元现金量,这些现金是美国政府发出的、不付利息的、在正常情况下永远不需要偿清的债务,截至2009年5月底,美联储发行的流通中的美元现钞总额为8700亿美元。[4]第二个来源是美国发行的国债券,由于美国国债券的国际信用评级较高,可以在全球范围内以较低的利息率获得借贷。第三个来源是整个美国经济在世界各地融资的低成本。由于美元是国际货币,所以美国企业以美元计价发行的各种有价证券比较容易获得投资者的认可,融资成本很低,这也带来了巨大的收益。[5](2) 可以获得通货膨胀税。对于美国而言,由于美国的对外债务是用美元计价的,那么美联储扩大美元发行所导致的美元贬值则可为美国带来刺激出口和减轻外债负担的双重好处。然而对于本国货币并非国际货币的国家来说,本币贬值虽然可以促进商品出口,但是却要承担外债负担增加的代价。(3) 规避汇率风险。由于大量的国际结算都以美元计价,美国家庭、企业、政府在很大程度上不需要面对汇率波动的风险,并降低了为避免外汇风险而进行套期保值的成本,从而极大地降低了美国经济体的交易成本。(4) 可以弥补国内储蓄缺口,将美国经济结构调整的负担转嫁给其他国家。美国的国民储蓄和政府储蓄一直呈下降状态,但其国内投资率却基本保持没变,国内投资不通过国内储蓄进行融资的部分必须通过国外的资本流入来填充,美元环流使美国可以获得廉价的外国资本。

但是,美国在享受上述权益的同时,却拒绝履行相应的义务。金德尔伯格认为,从维系美元霸权的角度,美国也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1) 必须为剩余的世界产品提供市场,以及需要和其他国家分享稀缺资源; (2) 必须保证资本流向可能的借方; (3) 在货币金融危机爆发时,美国应该承担全球最后贷款人的角色; (4) 维持全球汇率结构的稳定; (5) 协调各国的宏观经济政策。[6]然而,在美元本位制下,美国显然没有承担上述义务,并且经常为满足私利而伤害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

3. 美元本位制违背了公平互利的法律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主权国家公平分享世界经济增长的好处,不能为谋求单方利益而无视甚至损害他方利益。但是,美元本位制下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却严重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为应对动荡的金融体系带来的风险,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再教条地遵守传统的拇指规则,而只能被动地增加外汇储备的规模。截至2009年,东南亚国家的外汇储备占到全球外汇储备的近70%。由于美元本位制的影响,这些国家的外汇储备主要由美元资产构成,如前文对美元环流机制的分析,这导致现行国际货币体系的不公平性: (1) 发展中国家输出的是真实的资源和财富,换回的是则是储备货币发行国的债券。当前,美国国债的实际收益率很低,有时候甚至接近于零,这相当于发展中国家以极低的利率向发达国家提供巨额的贷款,这种贷款利率与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借款时所支付的利率之差其实相当于资源向储备货币国转让,而这些资源的价值却超过了发展中国家从发达国家获得的外来援助的价值。[7]也就是说,发展中国家用自己真实的资源换取的外汇储备对他们自己的经济增长并没有作出贡献,客观上却形成了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补贴。[8]这种顺差国为逆差国买单,穷人补贴富人的现象凸显了国际货币体系的非公平性,它造就了富者更富,穷人恒穷的局面。(2) 以美元为主的外汇储备资产面临缩水的风险,以中国为首的众多发展中国家陷入“美元陷阱”。[9]基于避险和投资需求,广大东亚国家的外汇储备都以美元为主,但美国的经济政策从不考虑其他国家的利益,两轮量化宽松政策为美国经济注入了流动性,却使美元贬值的趋势几乎不可避免,发展中国家辛苦积攒的外汇储备会大量蒸发。很明显,美国“损人利己”的货币政策违反了互利原则。

(二) 国际储备货币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国际储备货币体系的改革已经箭在弦上。但是,国际社会并未就改革方案达成共识,而是形成了多条改革路径。

1. 有代表性的改革方案

后危机时期,国际社会提出了众多的改革国际储备货币体系的方案,比如: 回归金本位制; 修复美元本位制; 建立超主权单一世界货币; 促进多元化储备货币体系等。由于金本位制存在黄金的存量的有限性与经济发展无限性的矛盾,美元本位制无法克服单一货币作为国际储备货币的内在局限性,所以,当前的国际储备货币体系改革有代表性的方案有两种: (1) 构建超主权储备货币体系。它的理念是全球信用全球管理,彻底摆脱一国主权货币管理全球信用而产生的特里芬难题。具体的实现路径有两种流行的观点: 一是把SDR打造成超主权货币,同时把IMF改造成真正的世界银行;二是创造一种体现全球信用的超主权货币或资产,同时成立一个真正的世界中央银行。(2) 构建多元化储备货币体系。这种方案承认美元地位逐渐衰落的现实,主张增强欧元与亚洲货币的地位,形成美元、欧元与亚洲货币之间三足鼎立的多极化储备货币体系。这种多极化储备货币体系能够为储备货币发行方引入竞争机制,抑制储备货币的过度发行,从而维护国际货币秩序的稳定。这种多极化储备货币体系被蒙代尔形象地称之为全球金融稳定性三岛。

2. 国际储备货币制度改革的现实路径

国际货币演变的历史表明,国际储备货币体系的变化是一个渐进的、长期的过程。虽然创造一种与主权国家脱钩、并能保持币值长期稳定的国际储备货币,从而避免主权信用货币作为储备货币的内在缺陷,是国际货币体系改革的理想目标[10],但是,在当前的政治经济环境下,实现这一目标存在较大的障碍,短期内尚不具备可能性。相反,全球金融危机沉重打击了美元的国际信誉,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表达出对国际储备货币体系的不满,全球外汇储备资产分布有望进一步分散化,这将对实现国际货币多元化产生推动作用。“金砖四国”概念的提出者吉姆·奥尼尔预测,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人民币有可能实现完全可兑换,从而导致人民币的完全自由浮动。其他新兴市场国家也将跟随中国的步伐,最终形成类似当今西方国家的货币体系,在该体系下,人民币、美元、欧元将成为世界上最主要的三种货币。日元、英镑、巴西雷纳尔、澳元和加元等处于次重要地位。[11]所以,从可行性的角度来看,短期与中期内更为现实的改革方向是多极化储备货币体系,因为这只是对现状的追认和渐进改造,而非全新的重起炉灶。相比之下,创建超主权储备货币是一种成本更高、涉及利益调整更为剧烈的制度安排,它可能成为国际货币体系在中长期内的演进方向。[12]

因此,一个较为现实的路径是,通过构建有管理的多元化储备货币体系逐渐过渡至超主权储备货币体系。而在迈向多元化的过程中,货币区域化是重要的辅助手段,欧元区已作出了有益的尝试,亚洲地区也要进一步加强区域经济和货币合作,通过区域合作参与储备货币多元化的竞争。同时,虽然建立超主权货币的路途甚为遥远,但也有必要迈开第一步。目前可以改造SDR,使它首先成为多元化储备中的一种资产形式,以便为将来的超主权货币奠定基础。所以,当前现实可行的国际储备货币体系改革的法律路径为:创设储备货币多元化的法律环境; 构建储备货币区域化的法律机制; 改革SDR的法律制度。

二、创设储备货币多元化的法律环境

1973年布雷顿森林体系正式解体后,世界就已进入储备货币多元化时代,但由于法律制度的缺失,由霸权主义推动的储备货币体系已经演变成了事实上的美元本位制。全球金融危机后,世界经济力量的格局发生了变化,有必要为储备货币的多元化创设良性竞争的法律环境。

(一) 主要货币的前景分析

1. 美元

短期来看,美元的主要储备货币地位不会改变。首先,美国依然是全球经济的第一强国,尽管全球金融危机严重影响了美国经济发展,但其他经济体同样受到冲击甚至所受创伤比美国更甚,美国强大的经济实力和领先的科学技术为美元保持相对强势奠定了基础。其次,各国储备资产的构成现状也使各国被迫维持美元的地位。众多的新兴市场国家都是持有美国国债的债权国,一旦美元作为最主要储备货币的地位不复存在,世界各国对美元的信心指数就会大幅下降,美元就会被大量抛售进而贬值,外汇资产就会大幅缩水。因此在有更好的替代储备资产形式出现以前,美元主要储备货币地位的撼动对债权国来说是不能接受的。虽然面临着不断上升的风险,但这些国家目前只能慢慢摆脱对美元的路径依赖,短期内必须维持美元的现有地位。最后,历史惯性和交易习惯也使美元的主要储备货币地位不会在短期内发生根本性的改变。但是,近十年来,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美元危机的不断升级,美元的法律缺陷使美元的强势逐渐减退。美国经济实力呈现下降趋势,美元不断贬值,有些国家或地区开始取消以美元作为结算方式,改由其他货币代替。从长期发展来看,美元将逐步失去主要储备货币的优势地位。美国是时候该预料到会出现一个几种全球性货币与美元竞争的时代,并且应该开始创立这样一个时代。[13]

2. 欧元

与美元相比,欧元的国际货币地位仍有较大的差距。目前,美元资产在外汇储备资产的比重遥遥领先欧元。从标价货币来看,美元仍然是全球商品以及金融产品重要的标价货币。例如,即使在欧元区,其对外贸易中以欧元来标价和结算的比重在2007年也不过40%左右,美元金融产品的交易量也要远远高于欧元。欧元和美元并没有展开实质意义上的势力争夺。[14]但是,从欧元诞生以来,欧盟经济区域内经济发展迅猛,区域货币欧元也一直表现出稳中有升的发展态势。在各国的外汇储备中,欧元的比重在稳步提高,目前已达到约30%的水平,在国际债券与票据市场中,以欧元计价的产品所占比重迅速上升。[15]虽然2009年年底源起于希腊的欧洲主权债务危机愈演愈烈,为欧元的前景蒙上了阴影,但危机更可能促使欧元区一体化进程的深化[16],欧元可能具有挑战美元的潜在实力。

3. 日元

自《广场协议》后,日本经济一直处于衰退之中。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11月20日日本政府宣布日本经济陷入通缩困境。就目前日本的经济实力来看,日元无法与美元、欧元抗衡。日元虽然在20世纪70年代已成为国际货币,但因日本政府负债占GDP的比重居高不下而导致日元难以作为主要的储备货币。日元在国际储备中的地位属于不进则退,从长期发展来看,如果日本经济水平得不到根本的改善,而新兴市场国家又以超出想象的速度快速崛起的话,那么在多元化国际储备货币体系中,其他国家的货币可能会后来居上。

4. 人民币

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经济一直保持高速增长的态势,2010年,中国GDP占世界经济总量的9.34%,成为了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同时也成为世界上拥有外汇储备最多的国家。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国在世界经济复苏中的表现使人民币引起了世人的瞩目,人民币国际化的呼声越来越高。随着我国经济逐渐走强,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逐渐提升,人民币国际化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由于我国的金融体制不够健全,金融市场仍欠发达,资本项目管制的存在以及人民币汇率机制的改革还未完成,人民币的国际化不可能一蹴而就。

近年来,中国政府在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方面作出了初步的有益尝试。首先,中国已与越南、俄罗斯、朝鲜等八个国家中央银行签署了边境贸易本币结算协定。随着将本币结算从双边贸易扩展到一般国际贸易的需求不断增加,2009年4月中国政府正式启动人民币的跨境贸易结算试点,2010年6月,跨境贸易结算试点范围由4个城市扩展至20个省、市、自治区,交易对象由港、澳、东盟扩展至全球。2010年上半年人民币跨境贸易总额达到706亿美元,是2009年下半年的约20倍。[17]为了配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拓宽人民币资金回流渠道,2010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其次,中国央行积极与外国央行签订双边本币互换,为境外贸易商实施人民币结算提供人民币资金。迄今为止,中国已经先后与韩国、中国香港、马来西亚、白俄罗斯、印尼、阿根廷、冰岛与新加坡8个经济体签署了总规模8035亿元人民币的双边本币互换。再次,推动香港离岸人民币债券市场建设,鼓励中国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中国法人、跨国公司中国法人等机构与企业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200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9月28日,中国财政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了60亿元人民币国债,试图让人民币开始发挥国际价值贮藏的职能。[18]这些措施拉开了人民币国际化的帷幕,使人民币成为未来储备货币多元化中不可忽略的一极。

(二) 储备货币多元化的法律约束

通过上述前景的分析,储备货币多元化必然是引入竞争机制的动态过程。世界会因不同国际货币的并存而越来越好,因为这些货币反映了不同国家和不同大洲的不同文化、经济和社会政策。竞争会制约和监测货币的垄断运行,国际法应致力于构建竞争的条件,界定目标,设立预防和补救滥用垄断地位和权利的标准和程序。[19]

1. 制定主要储备货币发行的法律规则

如前文所分析,美元发行纪律的缺失是金融危机爆发的根源之一。为了抑制美元的无序供给,为其他货币提供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减少其他国家对美元的路径依赖,必须制定主要储备货币发行的法律规则。潘英丽教授提出的“过剩货币”概念为储备货币发行的法律约束提供了有益的思路。

潘英丽教授根据国际货币需求主要取决于国际收支不平衡的融资需要,而不取决于国际贸易规模增长的理论,提出过剩货币的概念,即过剩货币是与全球可持续的国际收支不平衡所要求的国际货币需求相比而言的国际货币过度供给。全球可持续的国际收支不平衡可以1971年美元本位制确立以来的世界国际收支不平衡的绝对值占世界GDP的平均比例 (比如3%) 来衡量。她认为,IMF应当对过剩货币的发行实施监控、警示,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发行国的国内政策,建议IMF设定一个国际收支不平衡上浮的预警线(4%) 和国际货币发行国联合干预线 (5%)。当然,IMF的过剩货币预警系统除了考虑国际收支不平衡比例外,还可考虑全球外汇储备增量及增长速度与世界GDP增长的关系、石油、黄金和粮食等重要初级产品的价格变化以及全球资产市场的价格或泡沫膨胀的情况。[20]据此,IMF应出台储备货币发行的指导规则,当国际收支不平衡的绝对值占世界GDP的比重超过预警线时,主要储备货币发行国都有义务接受IMF的质询,并论证本国货币政策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当超过干预线时,货币发行国应保持适度的克制,暂停货币的发行。

2. 建立对主要储备货币发行国的政策评审机制

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前,国际金融组织的国际监督主要是针对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但这次危机则暴露了对具有全球系统重要性的主要发达国家进行监督的紧迫性。这些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尤其是货币政策溢出效应巨大,需要进行相应的监督。[21]所以,有必要借鉴WTO框架下的贸易政策评审机制,建立对主要储备货币发行国的政策评审机制,形成该领域的国际金融软法。

前文对美元本位制的法律缺陷的研究表明,不能一味纵容主要储备货币发行国家过分强调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却枉顾应该承担的国际义务。既然储备货币发行国享受了相关权利,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定期地、轮流地接受IMF的政策评审。建议加强国际货币合作的协商和谈判,尽快出台《货币政策评审机制》,从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两方面监督储备货币发行国的货币政策。程序方面,规定按各国货币在世界外汇储备中所占的比重,美国和欧盟每两年接受一次审议,其他的发行国每四年审议一次。在接受审议时,储备货币发行国应提供政府报告,陈述自己的货币政策,包括货币政策的目标和发展方向。IMF召开开放式的审议会议,任何有兴趣的会员国都可以参加,在会上发表评论和提出问题。之后,由IMF相关机构作出总结报告,进行总结性评论。考虑到货币政策的国内属性,IMF的总结报告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实体方面,建议引入“外部严重失衡”的概念作为IMF评审国内货币政策的标准。2011年2月在巴黎召开的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会议同意选取一揽子指标来衡量过度外部失衡,经过充分讨论,确定财政赤字和政府债务、私人储蓄率和私人债务、贸易账户和净投资收益与转移账户为衡量指标。[22]货币政策评审机制可以适用上述经济标准对储备货币国的货币政策效果进行审议。

3. 设计争端解决机制和责任形式

所有文明社会有个共同特征,都需要有一套适用于解释规则的、和平解决争端的规范和程序。这是国际、国内法律制度的共同经验。[23]一个有效的货币争端解决机制是各储备货币发行国义务得以履行,规则得以遵守,条文得以正确解释与适用,乃至整个货币体制得以有效运转的保障。所以,设立货币领域的争端解决机制是非常必要的。全球货币争端解决机制应包括争端解决机构的设立、磋商与调解的程序、争端的仲裁或准司法裁决、裁决的执行等内容。[24]但鉴于国际货币合作的独特性,上述构建的储备货币的规则均属于国际金融软法的范畴,所以其争端解决机制不能照搬国际贸易领域的争端解决机制。国际货币领域的争端解决应以磋商和调解为主,国际机构的裁决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违反规则后可以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在国际货币法领域,违反规则仍将触动责任机制和适当的国际组织的行动,IMF可以制定从点名羞辱到比较成熟的货币制裁制度。鉴于国际货币法领域的责任制度刚刚起步,IMF可以将“点名羞辱制”引入到储备货币发行国的责任制度中。点名羞辱制是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一项责任制度。对于未遵守示范性的反洗钱标准的成员,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会将他们置于定期公布的不合作的国家和地区名单之上,直到他们采取措施完善其国内立法和监管政策,才能从名单上除名。目前,对主要储备货币国违反其应承担的国际义务时,可以采用点名羞辱制使他们承担责任,待条件成熟后,再过渡到有强制力的货币制裁制度。

三、构建货币区域化的法律机制

区域货币合作是推动储备货币多元化的辅助路径。21世纪初最引人瞩目的区域货币合作形式为欧元的诞生和流通、拉美国家货币美元化的实施和亚元的酝酿。欧洲货币一体化的实践已经证明,区域合作是减少对美国金融体系和美元依赖程度的有效机制,它为东亚货币合作提供了有益的参考。而拉美货币美元化不像欧元那样在区域内有非常严密的组织形式和较为完善的运转及维护机制,它不是法律推进模式,而是强势货币自然延伸的过程、事实和单边政策。所以,本章重点讨论欧洲货币合作和东亚货币合作的法律机制。

(一) 欧元的法律机制的反思

1. 欧洲货币联盟的法律特征

欧洲货币联盟属于以条约形式结成的区域货币联盟,其法律基础是《欧洲经济和货币联盟条约》。根据该条约中建立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的相关规定,欧洲货币联盟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1) 在会员国主权之上有一个具有超国家性质的地区中央银行。欧洲中央银行在整个欧洲中央银行体系中处于领导与核心地位; (2) 欧洲货币联盟由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共同发行区内的单一货币欧元的纸币与硬币,并逐步替代各会员国货币而成为区内唯一流通的法偿货币。(3) 由联盟制定统一的货币政策,协调会员国的经济、金融政策。根据《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第105A条和《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章程》第16条规定,欧洲中央银行体系是欧元的发行银行,它具有在欧元内发行欧元的全部权力和制定并实施共同体的货币政策。(4) 由联盟统一制定并实施对外货币关系。欧洲货币联盟由欧盟理事会具体负责处理欧元的对外关系,但须征求欧洲中央银行的意见和建议。

2. 欧洲主权债务危机反映的欧元区的内在缺陷

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很多国家都实施了扩张性财政政策,财政风险迅速积聚。但是,爆发主权债务危机的不是财政赤字和债务水平更高的美国等国家。这揭示出欧元区的货币联盟存在内在缺陷:[25](1) 缺乏监督约束机制。尽管欧元区的《稳定与增长公约》规定会员国的财政赤字占GDP的比例不超过3%,公共债务占GDP的比例不超过60%,但是由于欧元区国家对如何执行这一规定存在分歧,没有构建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特别是违反条约的处罚措施,致使违反条约的收益主要由违约国独享,而导致的成本却最终由整个欧元区国家分担。同时,财政赤字和政府债务统计制度不科学,允许会员国使用金融衍生工具调节政府债务,进一步增加了会员国的道德风险。(2) 救助机制缺失。欧元区成立时为了避免会员国的道德风险,不仅没有赋予欧洲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角色,而且还规定会员国之间除了自然灾害和不可控制的事件外也不能相互提供救助,同时还反对成员擅自向国际机构求助。这一规定虽然对会员国有一定的威慑力,但是一旦遭遇危机,容易错失最佳救助时机,使个别国家的危机蔓延到其他会员国,演变成整个欧元区的危机。(3) 经济货币一体化推进急于求成,欧元区各国经济结构不平衡。通过先后3次吸收新会员国后,欧元区会员国由最初的11个增加到16个。欧元区扩张虽然带来规模效应,但是也使会员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等方面的差异性增大,增加了经济调控和政策协调的难度,特别是应对危机的能力降低。(4) 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难以合理搭配。欧元区实行统一的货币政策,但是没有建立欧洲财政部,会员国仍实行各自的财政政策。面对危机,各会员国政府只能运用财政政策调控本国经济。失去货币政策配合的财政政策调控效果大打折扣,各国政府为了实现调控目标,只得过度使用财政政策,使各国财政赤字和政府债务水平迅速攀升,财政风险迅速增加,以至部分国家爆发主权债务危机。

3. 应对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的法律对策

欧洲主权债务危机表明,虽然欧洲货币合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其一体化程度仍有待加深,必须继续研究欧元运行的法律机制,修改相关的区域性条约来弥补上述缺陷。首先,设立对会员国的财政赤字和公共债务进行监督的约束机制,明确违反国际法的国家责任; 其次,增设救助机制,成立救助基金,规定资金的来源、管理、救助的条件和标准以及救助的程序,防范风险; 再次,规划财政一体化的进程,设立统一或近乎统一的财政政策,类似于美国联邦和各州的财政关系。最后,由于欧盟和欧元区扩张速度太快,区域内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可以引入退出或除名机制,以免陷入无路可走的境地。所以,债务危机可能导致欧元区解体和欧元消失,但更可能促使欧元区一体化进程的深化。[26]欧洲货币合作可能进一步加强,而不是削弱。

(二) 东亚货币合作的法律思考

1. 东亚货币合作的进程

1997年东亚金融危机后,东亚国家深刻体会到区域货币合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2000年5月,亚洲开发银行年会上,东盟国家和中、日、韩三方就双边货币合作达成共识并签署《清迈倡议》,东亚货币合作启动。但是,在清迈倡议的双边货币互换中,双边协议所涉资金规模较小,而且双边协议的签署具有选择性,因此,双边互换的整体有效性不高。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越南、韩国等遭遇严重国际收支波动时,并未求助于清迈倡议下的货币互换协议。直到2006年5月,才开始研究清迈倡议多边化的具体形式。2007年5月,财长会议决定成立采取自我管理的区域外汇储备库作为清迈倡议多边化的具体形式,各国央行划定一定数量的外汇储备形成外汇储备库,用于危机条件下对会员国的短期流动性支持。2008年次贷危机演变为全球金融危机,在危机的推动下,2009年2月,财长会公布了《亚洲经济金融稳定行动计划》,规划中的储备库的资金规模提高至1200亿美元,并提议建立独立的区域监测实体。经过近1年的政治协商和技术讨论,2009年12月29日,10+3各国签署了《清迈倡议多边化协议》,决定建立自我管理的储备库机制。2010年3月26日,该协议正式生效,东亚储备库开始运行。2011年5月3日,作为东亚储备库的执行机构的东盟与中日韩宏观经济研究办公室 (ASEAN+3 Macroeconomic Research Office,AMRO) 成立,魏本华出任第一任主任。至此,清迈倡议多边化取得实质性进展。

可见,东亚货币合作已经迈出了第一步,随着宏观经济研究办公室的机构化和制度化的深入发展,亚洲货币基金和东亚统一货币区的目标可能不再遥不可及。如果储备库能发展为储备基金,那么它就可以支持区域资产的发行。这种区域资产对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央行来说非常具有吸引力,因为它们可以作为部分储备资产。[27]当然,东亚货币合作也要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从现实的进程看,东亚货币合作可以分三步走: 第一步,完善东亚储备库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第二步,成立亚洲货币基金,监督各国的宏观经济政策,建立东亚汇率稳定机制,提供亚洲最后贷款人; 第三步,建立东亚共同货币区。由于东亚各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性远远大于欧洲,不可能在起步时采用欧洲单一货币联盟模式,而应该将单一货币“亚元”作为最终目标。而因为日元和人民币的竞争关系,也不能采取拉美国家的主导货币区域化模式。所以,比较现实的路径是首先成立东盟货币区、日韩货币区、人民币区,然后逐步向单一货币亚元迈进。

2. 东亚货币合作的法律制度设计

东亚地区的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经济周期、文化、法律制度和历史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其一体化程度远远低于欧洲联盟。但是,经济高度一体化的欧盟的欧元尚且是法律推动的结果,东亚货币合作更加离不开法律机制的保障。所以,必须改变东亚国家间松散式甚至是非正式性的合作模式,通过签订多边国际条约,为东亚货币合作提供国际法的保障机制。

首先,制定东亚货币合作的组织法。2007—2009年金融危机以事实证明,由于缺乏独立的区域监控实体,清迈倡议的货币互换难以实施。在危机的驱动下,东亚储备库及其执行机构AMRO相继成立。但是,AMRO的合法性地位有待进一步确认,它远不是一个具有国际法律人格的国际组织。由于缺乏约章的授权,其成立的过程中充满了政治的博弈。比如,AMRO主任的选聘充满了激烈的竞争,最终中日两名候选人均胜任AMRO主任职位,在AMRO主任头三年任期中,中方推荐人选魏本华任职第一年,日方推荐人选根本洋一任职第二、第三年。由于其国际法律人格的缺乏,它的职责仅限于“研究评估区域经济和明确东亚储备库资金的使用机制”。所以,要建立一个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拥有危机早期预警系统的、能够补充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不足的、有效的独立的监控实体,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建议东亚国家开始磋商区域监控实体的组织法规则,适时签署《建立亚洲货币基金的协定》,该协定应明确规定亚洲货币基金的宗旨、职能、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遴选方式、议事方式、决策机制、份额分配、会员国的权利与义务、会员国的加入和退出机制等。目前,东亚各国对未来基金的宗旨和职能基本达成共识,亚洲货币基金的宗旨是通过设立一常设机构,为东亚货币问题的协商提供便利,促进东亚货币合作。它的职能是对各会员国的宏观经济政策进行监督,促进汇率稳定,统一管理、运作和使用储备库资产,充当危机预警人、危机管理人和危机贷款人。基金组织可能最初由13个会员国签署成立,但该组织应是一个开放的机构,可以设定加入标准,对所有亚洲国家开放,但鉴于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的教训,应当设立会员国退出机制。至于亚洲基金组织的决策机制、组织架构等治理结构方面,各国的分歧较大。从东亚储备库的出资比例看,中国和日本各占32%,东盟占20%,韩国占16%。如果参照IMF的章程,重大事件需要绝大多数 (85%) 赞成,那么四个出资人都具有否决权,储备库最合理的决策机制是协商一致原则,但该原则却是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的。在管理层面,由于中日出资比例最大,理应由中日出任储备库管理层的最高管理职务,但中日如何协调人选不仅是技术问题更是政治问题,或者,可以由四个出资人轮流执政甚至可以外聘“总裁”,但中日两国可能不会放弃这个职务。[28]第一任主任的产生过程已经凸显了这个问题的难度。东亚储备库在决策机制、组织架构、人员遴选等方面的尝试为未来的亚洲货币基金的设立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其次,建立有效的危机救助法律机制。与欧元区缺乏救助机制不同,东亚货币合作是由危机驱动的,它天生就有对救助机制的需求。目前,应对危机的东亚储备库已经建立,如何管理1200亿美元的资产,以便将来有效地发挥救济作用值得研究。现在,储备库资产仍由各出资方自行管理,当有成员提出借款请求时,再由出资方按各自承诺的份额提供,所以会员国并未将资金集中在一个账户上统一管理。按照当前的储备库规则,储备库资金中,20%的资金可以自由使用,柬埔寨、缅甸、老挝等可以借入超过自己份额5倍的资金,有些国家是2.5倍。出于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考虑,剩下的80%的资金使用要和IMF的会员国贷款条件联系在一起。但是,东亚金融危机期间,IMF苛刻的贷款条件性不仅使得东亚国家错过了最佳救援时刻,加重了经济萎缩的程度,而且还带来了新的脆弱性。所以,新的救助法律机制的设立应当放宽储备库的贷款条件性,这可能是提高救济有效性的重要一环。但是,贷款条件性放宽可能带来更大的风险,法律机制必须在放宽贷款标准和金融风险管理上取得一个合理的平衡点。另外,外汇储备库的规模也需要进一步论证,因为当前的1200亿美元的规模并不是出于危机防范的真实需要而得出的,而是政策意愿,而危机发生后流动性支持的规模也有待考查。这些技术性的问题解决后,法律才能以制度形式将它稳定下来。

再次,设立监督约束的法律机制。东亚货币合作的一种重要目标是预防金融危机,这一目标的实现依赖于监督机制的完善程度。目前,AMRO决定每个季度都将发布一份10+3区域宏观经济分析报告。未来的亚洲货币基金可以借鉴AMRO的做法,定期对会员国的宏观经济进行监测,如果发现问题,尽早提出政策建议,供有关当局参考。并且,应该借鉴欧盟的《稳定与增长公约》,严格限制会员国的财政赤字和政府债务水平,并且制定有力的惩罚措施和监督机制。如果某些会员国的金融与债务风险水平在救助以后不能按照要求实现一定程度的改善,那么该会员国则需要退出共同基金。[29]另外,在亚元问世之前,东亚国家必然面临汇率安排的问题。在对布雷顿森林体系以及欧共体的汇率制度安排的考察中,不难发现中心汇率与浮动幅度的确定是汇率安排的核心。在未来的汇率安排协议中必须明确和具体地规范中心汇率和浮动幅度,并对该协议的执行予以监督。

最后,构建亚元的法律制度。无论是在IMF还是在欧盟,货币单位都构成其货币合作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共同点都是将不同的货币根据与货币所代表的经济实力相适应的比例加权平均,从而形成虚拟的货币单位。所不同的是,SDR只是选择全球占主要影响力的有限的几种货币作为货币篮子,而ECU的货币篮子却囊括了所有成员的货币。而且,欧洲货币单位的长期稳定运行为欧元的诞生铺平了道路。亚行正在准备推出的亚洲货币单位 (ACU)则包括了东盟与中、日、韩13国的15种货币。在货币单位方面,东亚货币合作将面临一系列的选择: 如何选择货币篮子? 如何科学确定每种货币的比重? 如何确定ACU与各主权货币的汇率? 最终是否需要发行单一区域货币亚元? 发行亚元的规则是怎样的? 这些都需要在未来的协议中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范。

四、改革SDR的法律路径

为了补充国际储备资产的不足,国际社会于1969年第一次修订《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时创建了SDR。其后的几次修订,IMF都希望提高SDR的储备资产地位和扩大它的发行规模。尽管SDR备受IMF的重视和提拔,但却依然像苏珊·B. 安东尼的银制美元一样,是国际货币体系里“被冷落的女人”。[30]2008年,SDR在国际储备中的占比只有0.43%。但是,当全球金融危机催生出国际储备货币体系的改革需求后,SDR再次成为众多国际经济学家瞩目的焦点。周小川、Stiglitz、Greenwald、Ocampo、Williamson、Peter Kenen等纷纷呼吁将SDR打造成超主权货币。

(一) 改革SDR的可行性

蒙代尔认为,从国家利益的角度,美国永远不会倡导一个新的国际货币体系来取代它目前的地位。所以,短期内将SDR改造成超主权货币并取代美元的主要储备资产地位是不可能的。但是,如果通过改革SDR的法律制度将SDR设计成多元化储备体系中的一种,使它可以分担美元的国际货币的职能,与美元一起维护国际货币体系的稳定,那么美国是可以接受的。因为,美国在提供全球外汇储备时,同样也付出了一定的代价。对全球外汇储备的需求导致美国的经常账户赤字不断增加,当美元被顺差国用于满足不断增加的流动性需求时,它们无法在国外需求中产生任何抵消性调整。如果美国希望保持其经济处于充分就业或几乎充分就业状态,那么它必须维持持久的财政赤字。纠正这些赤字的周期性需求需要采取紧缩性的货币或财政政策,而这些政策对美国经济却有消极影响。[31]美元本位制虽然能使美国以极低的利率获得融资,但是频繁爆发的危机使外国投资者对美元的信心下降,他们可能在某个时点拒绝融资这些以美国的繁荣为条件的赤字。任何一次融资的突然停顿都会导致美元贬值,带来通货膨胀和利率的上升,可能致使美国经济硬着陆。而如果世界上的其他国家继续为美国的赤字提供融资,那么导致当前危机的条件将被复制,危机会卷土重来。美国已经意识到,巨额的外部赤字、美元的垄断地位和巨大的资本流入已不再符合美国的国家利益。[32]所以,早在2003年,蒙代尔就牵头突变性应急方案研究,邦帕斯主持单一世界货币委员会研究美元主导的单一世界货币方案,显然,美国正在为后美元时代的到来做准备。

(二) 改革SDR的法律制度

SDR的尴尬地位与SDR制度的法律缺陷密切相关。在现行《协定》的法律框架下,SDR的发行没有信用支撑,它作为货币的基础职能缺失,在国际贸易、大宗商品、金融资产中的定价职能作用有限,而且多年来供给不足且分配不均,SDR的篮子里货币代表性不足,它的使用范围受限,不能在私人领域使用。所以,要使SDR成为能与美元竞争的储备货币,必须改革SDR的法律制度。

1. 修改SDR的分配和供给制度

《协定》第18条规定了分配与撤销SDR的指导原则和具体规则,但因其软法特征,并没有形成SDR有规律供给的强制性纪律。所以,截至目前,IMF只进行了三次普遍分配和一次特殊分配。其中,2500亿美元的SDR普遍分配和330亿美元的特别分配是在全球金融危机的驱动下于2009年8月28日和2009年9月9日正式进行的,这两次分配使IMF的SDR总量达到3160亿美元,比危机前翻了约10倍。即使如此,未偿付的SDR仅占全球储备的4%,难以在全球储备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而扩大SDR的发行和分配是增加SDR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先决条件。所以,必须修改《协定》的条款,制定SDR的分配规则。

首先,制定SDR的发行周期的法律规则。为了使SDR能自动、规律地发行,必须规范SDR的分配周期和方式。目前,很多学者认为应当定期发行SDR,为了增加SDR的供应量,建议每年发行一次,以5年为一个基本周期。但是,除了正常发行外,也应考虑逆周期的发行,在危机期间集中发行的好处是它会为IMF在危机期间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提供一种机制。[33]这两种方式可以互为补充——通过一种既定的方案将部分或全部本应在繁荣期间发行的SDR改在萧条期间发行。[34]因为,将全部或部分SDR集中在危机期间发行既可以避免在繁荣时期无条件地获得大量的SDR造成的流动性泛滥问题,也能补充危机时期的流动性需求。

其次,制定SDR的发行数量的法律标准。国际经济学家们已经着手研究每年发行多少SDR比较合适的问题。斯蒂格利茨报告认为,SDR的年发行量应该以抵消外汇储备增加量为目的。简言之,就是让年发行量固定在某个值,比如每年1500~3000亿美元(第一个数字对应于1998—2002 年的世界外汇储备需求,但2003—2007年的外汇储备需求要大得多)。而威廉姆森在同样的原理下通过计算认为每年发行4570亿SDR更为合适。[35]法律不需要规定每年发行的具体数量,只应规定发行数量的计算原理。目前, SDR的发行量等于全球国际储备的增加量是很多国际经济学家的共识,但是全球国际储备的增加量每年都在变化,选取不同的年度或者是不同的计算方法都有可能得出不同的结果。所以,法律可以规定以前五个年度的全球储备增加量的平均值为标准决定每个周期的年发行量,每五年调整一次。当然,这个发行标准有一个前提条件,即SDR取代美元成为主要储备货币,而在SDR真正成为主要国际储备之前,也许适合的SDR发行量应该远远低于全球国际储备的增加。IMF认为每年发行相当于2000亿美元的SDR就能显著提高SDR在国际储备中的份额。建议法律规定过渡性条款,即当前SDR发行应该只占储备增加量的一个比较小的比例,然后依照SDR成为国际主要储备货币的思路逐渐扩大发行。[36]

最后,制定SDR的分配标准的法律规则。依据《协定》的规定,SDR的分配是以IMF特定的“份额”体系为基础的。从实际情况来看,发达国家所分配的SDR显然要大于发展中国家,但是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都证明,发展中与新兴经济体相比发达经济体更需要国际储备货币。所以,斯蒂格利茨报告指出,按需分配才是大家需要的。如果要管理贸易和资本账户的波动性,那么根据外汇储备需求量分配货币的公式将会给发展中国家分配更大的比例,甚至有一种可能性就是将所有分配份额都给发展中国家。还有学者提出“倒挂钩制”,将SDR的分配同各国的份额比例倒挂,即配额越高,特别提款权的分配量越小,反之亦然。但这些建议可能遭遇到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的巨大政治阻力。所以,我国有学者提出过渡性安排,即将讨论决定的年度发行量的80%按现行的份额分配法分配,另外20%作为特殊分配法,考虑一些特别困难国家的需求,额外分配给这些国家,作为IMF对这些国家的援助。不过,笔者更赞成威廉姆森在2010年提出的建议,即将IMF会员国分成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个类型,在两类之间按需分配,在每一类内按配额分配。这样的制度既反映了需求,也兼顾了与份额的关联。

2. 设立替代账户的法律制度

由于SDR的推广并不成功,IMF设计了替代账户机制,并于1970—1980年期间对替代账户方案进行了两次大规模的讨论,但都以失败告终。失败的主要原因一是经济状况好转后美国改变了对替代账户的支持态度,二是替代账户在技术上还存在一些缺陷。[37]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意识到“双赤字”会严重影响本国经济复苏的进程,希望减轻美元作为其他外汇储备的负担; 而拥有大量外汇储备的国家也担心美元大幅贬值,导致本国外汇储备缩水。所以,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以伯格斯坦为代表的经济学家们重提“替代账户”的创建。

设立替代账户是增加SDR供应的另一种方式,这种温和的改革方法是增强SDR的作用的第一步。替代账户的基本思路是,在IMF内部建立一个账户,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各会员国可以把不愿意持有的美元资产存入IMF替代账户以换取相应的以SDR计价的债务凭证。替代账户由IMF管理维护,当主权国家将美元储备存入替代账户后,主权国家与美国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化为它与IMF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当前的国际环境下,设立替代账户是一项多赢的制度创新。[38]首先,对于以中国为代表的美元债权国而言,将一部分美元转换为SDR,等于直接实施了储备货币多元化,他们将从美元贬值中减少损失。其次,对于美国而言,替代账户能使多余的美元被处理,同时不会给外汇市场施加压力[39],能够避免美元对其他货币大幅贬值,以及贬值后的通货膨胀与长期利率上升。再次,对于欧元区国家与日本而言,替代账户的建立能够避免新兴市场国家减持美元、转而持有欧元与日元资产而造成的欧元与日元对美元大幅升值,从而削弱欧元区与日本出口商品的竞争力。[40]最后,对IMF而言,替代账户可以提升SDR的作用,一定程度上解决国际货币体系的不对称和不稳定的问题,并通过集中外汇储备来加强全球的流动性管理。

但是,替代账户的技术难题至今仍未解决,即谁来承担替代账户中美元贬值的损失? 替代账户面临着利率、汇率双重风险,账户的美元价值可能会小于SDR债务价值。如果新兴市场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将外汇储备的20%存入替代账户,那么这一资金规模就高达约8500亿美元。如此大规模资产由于美元贬值而产生损失, IMF自身是无法承担的 (即使通过出售黄金储备)。而且,对一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的国家而言,它们会觉得,通过由IMF会员国来共同承担替代账户发生的汇兑损益,是不公平的。[41]凯南进行了近三十年模拟的计算,他发现在模拟期内相较于美国从替代账户所获得的收益,由美国单独承担损失是可以接受的。同时,他提议由IMF向投资国收取1%的管理费,建立替代账户储备基金,用于维持账户的日常运作和承担投资的损失。如果替代账户储备基金不足以补足差额,则由基金向IMF筹款,并以基金以后所得的管理费偿还。[42]但是,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增加了投资国的成本,可能会降低替代账户的吸引力。所以,建议按照“谁受益,谁分担”的法律原则来解决替代账户的损失分担问题,由于包括中国在内的主要外汇储备持有大国与美国是替代账户方案的最大受益者,所以应该由他们按照比例分担损失。因此,设立替代账户的法律制度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必须尽快研究出替代账户机制运行的具体法律规则,包括IMF管理替代账户的职能、外汇储备持有国在替代账户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替代账户的收益方式、利益和损失分担的原则等。

3. 增设SDR的定值原则和定值方法的法律条款

目前,《协定》第15条第2款规定了改变SDR的定值方法和定值原则的表决机制,并没有明文规定SDR的定值原则和定值方法。为了提高SDR的代表性,有必要在《协定》中明确规定定值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方法。在1973年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SDR以一篮子货币定值,目前包括欧元、日元、英镑和美元。执董会每五年对篮子的构成进行检查,以确保它反映各种货币在世界贸易和金融体系中的相对重要性。2010年11月,在每五年进行一次的常规评估中,IMF决定保留SDR货币篮子中已有的四种货币,但IMF参照各币种在国际贸易市场中的地位对其权重进行了调整: 其中美元占SDR的权重由2005年的44%降低至41.9%; 欧元占SDR的权重则从34%提升至37.4%; 英镑占SDR的权重变化较小,从11%变为11.3%; 日元占SDR的权重由11%降低至9.4%。该方案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可见,SDR的定值仍然依靠四种货币,美元在SDR中的权重依然很大,这在本质上并没有改变国际货币体系依赖主权货币作为储备资产的局面。[43]事实上,新兴市场国家已经在全球经济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约有一半的世界经济增长来源于发展中经济体。[44]应该考虑在SDR篮子里增加新兴国家的货币,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对各货币的比例进行适当的调整。因此必须增加SDR篮子货币的种类和代表性以增强SDR的可接受性。法律规则应明确规定进入SDR货币篮子的货币的标准,比如货币发行国的GDP排名、资本项目管制的放松与否、货币的可自由兑换性等。法律事前的规定可以避免很多争议,比如目前人民币是否可以进入SDR的货币篮子就无定论。

4. 拓宽SDR的使用范围

《协定》第19条“以SDR进行的业务”规定了SDR的主要用途。据此,一个参与国可以使用SDR向经IMF指定的或双方协商的另一参与国换取另一参与国等值的货币,或者用于与IMF间的交易,偿还IMF的贷款和支付利息费用等。另外,经70%投票权通过,IMF可批准参与国间按照达成的协议进行与SDR有关的其他业务。但是,SDR创设40多年来,由于其事实上狭窄的使用范围使其并不具有完整的货币功能,所以它的地位日益衰退。如果要将SDR改造成储备货币,必须通过法律规则的引导,逐步拓宽其使用范围。首先,允许发行以SDR计价的债券。这是目前最具有可行性的方案。IMF还可以将SDR债券发行作为拓宽资金来源的一个固定渠道。IMF发行大量的SDR债券可以确定SDR债券收益率曲线,有了市场定价基础后,主权国家或者机构也应有权发行SDR债券。主权国家的支持有利于SDR债券市场的尽快发展和成功运作,包括承诺发行和投资SDR债券等。同样地,官方发行大量SDR债券有助于刺激私人SDR债券的定价和发行,而因为投资于SDR债券可以避免汇率风险,比投资于任何一国债券都更加安全,所以,SDR债券的市场会进一步深化。其次,在国际贸易投资和国际交易与事务中用SDR计值。由于SDR币值的稳定性,以SDR计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汇率风险。拥有跨国业务的公司可以在会计上用SDR计值,以方便国际间的比较。IMF也可以推动各国用SDR作为国际收支平衡表的记账单位。最后,推动私人开立SDR账户并在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市场使用。随着SDR在外汇储备的份额的增加和在价值尺度上被广泛使用,可以将SDR的使用进一步推向私人领域,允许私人开立SDR账户,并鼓励SDR在国际计价和结算中的使用。随着SDR债券市场的发展、SDR价值的稳定和持有SDR作为流动性的日渐便利,SDR资产也会对私人及私人机构拥有越来越大的吸引力。只有把SDR推广到私人领域,SDR才能成为一种真正的货币。[45]《协定》可以设置一个概括与列举并用的开放式条款,为SDR业务的拓展留下发展空间。

[1] Ernst Baltensperger,Thomas Cottier,The Role of International Law in Monetary Affairs,Journal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September,2010. p.927.

[2] 参见熊爱宗、黄梅波: 《国际货币多元化与国际货币体系稳定》,载《国际金融研究》2010年第9期。

[3] Chris Brummer,How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Law Works (and How It Doesn't),Georgetown Law Journal,January,2011,p.261.

[4] Boardof Governors of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Federal Reserve System Monthly Report on Credit and Liquidity Programs and Balance Sheet,June2009.

[5] 参见李稻葵、尹兴中: 《国际货币体系新架构: 后金融危机时代的研究》,载《金融研究》2010年第2期。

[6] Charles P.Kindleberger,The World in Depression 1929-1933,London, Allen Lane: the Penguin Press,1973.

[7] 参见[美]约瑟夫·E. 斯蒂格利茨: 《斯蒂格利茨报告: 后危机时代的国际货币与金融体系改革》,江舒译,新华出版社2011年版,第201页。

[8] See Ocampo and José Antonio,Building an SDR-Based Global Reserve System,Journal of Globalization and Development,Vol.1,Iss. 2,Article 14, 2010.

[9] Paul Krugman,China's Dollar Trap,New York Times,April3,2009.

[10] 参见周小川: 《关于改革国际货币体系的思考》,载《中国金融》2009年第7期。

[11] 参见吉姆·奥尼尔: 《21世纪国际货币体系: 两个可能方案》,载《第一财经日报》2011年1月24日第A06版。

[12] 张明: 《中国与国际货币体系改革》,http: //www.cf40.org.cn/plus/view.php? aid=3592,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网站,2011年1月。

[13] C. Fred Bergsten,Why the World Needs Three Global Currencies, Financial Times,February15,2011.

[14] 熊爱宗、黄梅波: 《国际货币多元化与国际货币体系稳定》,载《国际金融研究》2010年第9期。

[15] 李稻葵、尹兴中: 《国际货币体系新架构: 后金融危机时代的研究》,载《金融研究》2010年第2期。

[16] 余永定: 《欧洲主权债务危机和欧元的前景》,载《和平与发展》2010年第5期。

[17] 参见张明: 《中国与国际货币体系改革》,http: //www.cf40.org.cn/plus/view.php? aid=3592,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网站,2011年1月。

[18] 彭兴韵: 《国际货币体系的演进及多元化进程的中国选择——基于“货币强权”的国际货币体系演进分析》,载《金融评论》2010年第5期。

[19] Ernst Baltensperger,Thomas Cottier,The Role of International Law in Monetary Affairs,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September,2010. p.937.

[20] 参见潘英丽: 《关于国际货币体系演变与重构的研究》,课题报告, 2009年3月,http: //wenku.baidu.com/view/7b6f447002768e9951e73860.html。

[21] 管涛、陈之平: 《现行国际货币体系难以承受之重: 美国货币政策的量化宽松》,载《中国货币市场》2011年第2期。

[22] 中国财政部: 《财政部部长出席二十国集团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11年2月21日,http: //www.gov.cn/gzdt/2011-02/21/content_1807086.htm。

[23] Ermst-Ulrich Petersmann,The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System Since 1948,Common Marker Law Review,1994, p.1157. 转引自赵维田: 《世贸组织 (WTO) 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30页。

[24] 参见李仁真: 《后危机时代的国际金融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5] 参见蒋俊贤: 《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的反思及其对东亚货币合作的启示》,载《东南亚纵横》2010年第12期。

[26] 参见余永定: 《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的起源与演进》,载《浙江金融》2010年第8期。

[27] [美]约瑟夫·E. 斯蒂格利茨: 《斯蒂格利茨报告: 后危机时代的国际货币与金融体系改革》,江舒译,新华出版社2011年版,第215页。

[28] 参见郑联盛: 《储备库、清迈倡议与东亚财金合作进展、前景与中国的对策》,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国际金融研究中心,Policy Brief No.09032,2009年5月7日,第4页。

[29] 参见郝宇彪、田春生: 《欧元区主权债务危机对东亚货币合作的启示》,载《东北亚论坛》2011年第2期。

[30] 参见[加]蒙代尔: 《国际货币: 过去、现在和未来》,向松祚译,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版,第115页。

[31] 参见[美]约瑟夫·E. 斯蒂格利茨: 《斯蒂格利茨报告: 后危机时代的国际货币与金融体系改革》,江舒译,新华出版社2011年版,第215页。

[32] C. Fred Bergsten,Peterson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s,The Dollar and the Deficits: How Washington Can Prevent the Next Crisis,Foreign Affairs,Volume88,No.6,November/December2009.

[33] [美]约瑟夫·E. 斯蒂格利茨: 《斯蒂格利茨报告: 后危机时代的国际货币与金融体系改革》,江舒译,新华出版社2011年版,第209页。

[34] Ocampo,José Antonio,Building an SDR-Based Global Reserve System, Journal of Globalization and Development,Vol.1,Iss. 2,2010,Article14.

[35] John Williamson,The Future of the Reserve System,Journal of Globalization and Development,Vol.1,Iss. 2,2010,Article15.

[36] 参见上海发展研究基金会: 《加强SDR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上海发展研究基金会系列研究报告,2011年3月,第9页。

[37] 参见张一平、盛斌: 《替代账户与国际货币体系改革》,载《国际贸易问题》2011年第1期。

[38] Bergsten,We Should Listen to Beijing's Currency Idea,Financial Times, April8,2009.

[39] John Williamson,Why SDRs Could Rival the Dollar,Peterson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s,Policy Brief No.PB09-20,September2009.

[40] 参见张明: 《国际货币体系改革: 背景、原因、措施及中国的参与》,载《中国经济评论》2010年第1期。

[41] 参见张明: 《国际货币体系改革: 背景、原因、措施及中国的参与》,载《中国经济评论》2010年第1期。

[42] Peter B. Kenen,The Substitution Account As a First Steptoward Reform of th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System,Peterson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Policy Brief No.PB10-6,March2010.

[43] 参见黄梅波、熊爱宗: 《特别提款权与国际货币体系改革》,载《国际金融研究》2009年第8期。

[44] Zoellick,Robert,A Monetary Regime for A Multipolar World,Financial Times,February17,2010.

[45] 参见上海发展研究基金会: 《加强SDR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上海发展研究基金会系列研究报告,2011年3月,第11~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