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以FSB为核心的全球金融稳定法律机制正逐步显露端倪。中国作为新兴市场国家的代表,应当以“负责任的大国”的姿态积极参与全球金融稳定法律机制构建,履行作为FSB成员的权利义务,同时加强有关全球金融稳定法律机制的研究,推动国际金融秩序重构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2023-07-02
后危机时代是世界金融秩序重构的时代,也是国际金融法制大变革的时代。全球金融稳定法律机制的构建作为改革的重要方面将贯穿国际秩序重构和国际法制变革的始终。这是一个崭新的设想,一种大胆的尝试,也是一项长期而系统的工程。一方面,国际共识的达成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这不是一个简单的是与否的选择题,它涉及各国利益的博弈、国家金融主权的让渡、国际公共利益的协调等,因而是不能一蹴而就的; 另一方面,全球金融稳定法律机制是一个新兴事物,需要在改革中不断探索和完善,因而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世界各国、相关国际组织以及国际金融业的共同参与和推进。中国作为新兴市场国家的代表,应当抓住历史机遇,以负责任大国的态度积极推动这一进程,主动参与到国际金融体系改革与国际金融规则制定的博弈中去,在参与中谋求安全、寻求合作、获得发展,实现国家金融安全战略与国际公共利益的有机协调,促使国际金融秩序朝着公平、公正、包容、有序的方向发展。结合FSB及其他相关国际组织的实践,并充分考虑维护全球金融稳定的现实需要,我们认为,一个合理而有效的全球金融稳定法律机制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全球金融体系脆弱性评估机制
由于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危机的爆发往往波及面广,传染性大,极易引发全球经济的整体衰退,并带来各种社会问题。全面消除金融危机带来的负面影响,恢复国际经济金融秩序,是一场持久战,需要花费大量的成本。因而,国际社会亟须构建全球金融体系脆弱性评估机制,通过对国际金融体系的总体稳定程度和发展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及早发现风险信号,并适时作出合适的政策回应,把好第一道防线,防范可能发生的危机。
早在二十国集团伦敦金融峰会上,与会各国领导人即要求FSB与IMF协力“识别并报告宏观经济和金融风险以及应对这些风险所需的措施”。[1]作为回应,FSB与IMF之间已经联合展开了一些早期预警实践,以期在全球层面上识别宏观金融脆弱性,并为政策制定者提供减轻脆弱性的各项选择。在今年4月进行的早期预警实践中,FSB与IMF已就彼此之间的合作达成了初步合意,其内容包括: FSB的脆弱性评估委员将识别应当优先解决的、影响全球金融稳定的各类因素,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以减缓风险; IMF则通过其在脆弱性委员会的成员及其工作人员与FSB秘书处的日常接触参与此项进程,并通过自己的评估和分析工作促进此项进程。[2]
作为全球金融体系脆弱性评估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早期预警实践的目的不是预测危机,而是在多边框架内分析全球体系中的压力。从目前来看,FSB与基金组织的早期预警实践还处于探索阶段,如何进一步强化两机构的合作,改进脆弱性评估和分析工具,建立最优的模型和区间,以及及早发现风险信号并予以迅速反映,仍是国际社会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二、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机制
维护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以及营造一种公平、竞争、有序的经营环境,是世界各国的共同利益所在,因此,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也应成为各国政府的共同选择。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机制应当能够有效推动国际社会就金融监管展开多方位合作,包括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平台、推动国际金融标准的协调与统一、促进国家间金融政策对话等,以消除监管者之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流障碍,确保所有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和金融活动参与者都受到相应的监管,建立更加有力、更具全球一致性的监管框架。
为此,FSB特别成立了监督和管理合作委员会,并明确赋予该委员会处理监管机构间协调问题的职责,包括为监管当局者联席会议的设立和有效运作确定方针并给予支持; 促进对金融稳定负有责任的当局间的信息交换与合作; 提出并监测确保监管标准具有一致性的最佳做法。
目前,FSB已针对30多家大型复杂金融机构设立了监管者联席会议,为危机管理工作提供了有效的信息共享渠道; 各主要国际标准制定机构也纷纷展开行动,针对危机暴露出的问题,对国际标准进行审查、发展和完善。总体说来,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机制的建立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应当充分利用好FSB这一新的平台,促成不同监管主体间更紧密合作,消除监管漏洞和冲突,实现风险应对规则的前后一致; 扩大监管范围,将引起整体经济和跨境风险的所有活动都包含在内; 建立国家间有效政策对话平台,保持各国在危机应对中宏观经济政策的一致性。
三、国际金融标准实施协调机制
国际金融标准的实施是加强国内经济和金融体系,促进国际金融稳定的重要环节。国际金融标准的正确、有序和全球实施,有利于增强金融监管,强化国内和国际金融体系,促进全球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反之,则易造成一国国内金融市场的动荡,或加剧监管的国别化差异,导致监管套利,从而对国际金融稳定产生消极影响。因此,需要建立国际标准实施协调机制,以督促各主权国家积极实施相关国际标准,并为其提供指导,监督其实施进程。
2010年1月,FSB发布了《FSB增强国际标准实施的框架》(FSB Framework for Strengthening Adherence to International Standards),根据该框架,FSB将通过其标准实施委员会建立一个进程,以鼓励所有的国家和地区提高其实施国际金融标准的水平,其中包括: (1)督促所有成员履行其实施国际标准的承诺,增强FSB在国际标准实施方面的权威性; (2) 展开独立审查程序,以评估各成员方实施国际金融标准的情况,并向成员方提供其他成员方对其标准和政策实施情况及有效性的反馈; (3) 识别国际标准实施不合作国家(地区),并帮助他们改进其标准实施状况。①
上述框架为国际标准实施协调机制作了初步构建,我们应在现有机制基础上牢牢把握下述三点,并对其加以发展和完善: 一是保证机制运转的灵活性。灵活性主要表现在工作方式上,这将有助于国际标准实施工作在各主权国家的开展。二是保证FSB的权威性。
① See FSB Framework for Strengthening Adherence to International Standards,at http: //www.financialstabilityboard.org/publications/r_100109a. pdf,visitedon Jan.1,2010.权威性主要通过理事会对其成员行为的监督来实现,这将有助于国际准实施工作实质性进展的取得。三是保证国际标准实施推动工作的适应性。适应性主要体现为在标准实施推动工作中,充分考虑各主权国家的经济和金融部门整体战略以及所处的阶段、金融机构的能力因素,这将有助于确保国际标准实施效果的积极性。
四、跨境风险应急管理机制
金融全球化所带来的金融机构的跨境经营和金融风险的国际传播,迫切要求建立跨境风险应急管理机制,以对跨境风险进行应急管理。应当说,该机制是危机的最后一道防线,旨在于国际金融体系动荡、风险逐步显现和积聚之时,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有效管理跨境风险,借以增强金融体系信心,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恢复国际金融稳定。
为此,国际社会需要作出以下努力: 一是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以促成跨境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防止其从事过度冒险活动,并特别关注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大型金融机构; 二是建立完善的危机应急处置机制,包括确立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核心的国际危机救助体系,并加强区域和国际货币合作,合理分担跨境风险,有效化解流动性危机; 三是建立投资者保护制度,包括强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增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并推行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为中小投资者提供最直接保护; 四是建立问题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制度,以正确识别问题金融机构并确保其有序地退出。
FSB已就金融机构的高管薪酬、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的识别以及机构“太大而不能倒 (Too-big-to-fail,TBTF)”等焦点问题展开讨论,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其特别成立的跨境危机管理工作组[3]将着力于跨境风险的防范与处置,并对跨境危机管理应急预案进行管理;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已开始了一系列改革,以改善其贷款条件,增强自身资源,提高危机救助能力。可以说,一个以FSB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核心的跨境风险应急管理机制已初步成型。下一阶段,两机构应加强在此领域的合作,构筑长效的国际金融体系“金融安全网”,以有效约束金融机构的过度风险偏好行为,合理救助危机,为市场提供充足的流动性,引导并督促问题金融机构的有序退出,并为投资者提供强有力的保护。
综上,我们认为,全球金融稳定法律机制的构建并不是一个难以实现的“乌托邦”,从现有实践来看,以FSB为主要平台,国际金融“维稳”活动正有序展开,一个系统的、机制化的全球金融维稳框架也正在呈现。同时,2010年11月发布的G20首尔峰会宣言作出的有关“加强全球金融安全网”的承诺重申了国际社会利用全球性机制维护国际金融稳定的决心,故而,我们有理由相信,全球金融稳定法律机制将成为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1] See G20: London Summit — Leaders' Statement,at http: //money. 163.com/09/0402/23/55UD5J0S002538OL_2.html,visitedon Apr.2,2009.
[2] See FSB Report,Overview of Progressin Implementing the London Summit Recommendations for Strengthening Financial Stability, at http: //www.financialstabilityboard.org/publications/r_090925a.pdf. visited on Sep.25, 2009.
[3] 该工作组为跨境危机管理工作组下特设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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