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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障碍的定义及其教育意义

【摘要】:智力残疾是指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障碍。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这一定义采用了当时国际范围最新的智力障碍的界定框架,并加入“支持”理念,体现了我国对智力障碍认识的国际性,且对智力障碍的教育起到了引领方向的作用。

智力障碍的定义涉及如何认识此种障碍及其涵盖对象等问题,对智力障碍者的教育与康复具有重要意义。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定义,反映了人们对智力障碍的不同认识程度与水平。

(一)我国的定义

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残疾人分类体系中,称智力障碍为“智力残疾”。目前,常用的智力残疾定义为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六类残疾标准中的界定,具体内容如下。

智力残疾是指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障碍。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这一定义采用了当时国际范围最新的智力障碍的界定框架,并加入“支持”理念,体现了我国对智力障碍认识的国际性,且对智力障碍的教育起到了引领方向的作用。

(二)美国的定义

1.《残疾人教育法案》(IDEA)的定义

《残疾人教育法案》采用智力落后这一概念。智力落后一般指智力功能水平明显低于平均水平并同时存在适应行为的缺陷,表现于发展时期并对儿童的教育表现产生不利影响。

该定义包括三项评价标准:第一,一般智力功能明显低于平均水平是智力落后诊断的先决条件,明显低于是指个体在标准化智力测验中的分数低于平均水平两个或两个以上标准差;第二,智力功能不是判断智力落后的唯一标准,适应行为必须同时低于平均水平;第三,智力功能与适应行为障碍必须出现在发展期。这一定义来自美国智力与发展性障碍协会(AAIDD)前身美国智力落后协会(AAMR)1973年对智力落后的界定。

2.美国智力与发展性障碍协会(AAIDD)的定义

美国智力落后协会(AAMR)于2007年更名为美国智力与发展性障碍协会(AAIDD),该组织于2010年提出了智力障碍第11版定义、分类与支持系统手册。新定义在一定程度上沿用2002年第10版的定义:智力障碍是一种以智力功能和适应行为有显著缺陷为特征的障碍,适应行为缺陷表现在概念性、社会性及实践性适应技能上。该障碍发生在18岁之前。

同时采用了第10版定义的五个假设基础。

第一,必须在能代表个体同龄伙伴的社区环境中考虑其当前的功能缺陷。

第二,有效评估需要考虑沟通、感官、动作以及行为等因素的差异,也要考虑文化与语言多样性。

第三,对个体来说,缺陷与功能通常是共存的。

第四,描述缺陷的一个重要目的在于阐述所需支持的整体情况。

第五,持续地给予适当的个别化支持,智力障碍者的生活功能通常能够得到改善。

2010年新定义的发展之一是第一次在官方定义中使用“智力障碍”这一概念,代替此前一直沿用的“智力落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