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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儿童教育的重要任务

【摘要】:明确特殊儿童的教育任务是对特殊儿童实施有效教育的起点。教育的根本任务为特殊儿童教育任务的确立提供了基本的规定性。事实上,对特殊儿童教育目的的认定首先是和特殊儿童的教育权利联系在一起的。对于我国来说,特殊儿童教育目的的确定主要是通过制订特殊教育学校培养目标来实施的。在特殊教育领域,缺陷一般指残疾儿童由于自身发育问题造成的障碍。

明确特殊儿童的教育任务是对特殊儿童实施有效教育的起点。对特殊儿童的教育任务的认识首先要基于教育的根本任务,特殊教育的教育任务不能脱离教育根本任务之规定;其次要了解特殊儿童的教育目的,然后根据教育的根本任务和特殊儿童的教育目的来确定特殊教育的教育任务。

(一)教育的根本任务

教育的根本任务是育人。人民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有句名言:“千教万教,教人求真;千学万学,学做真人。”对人的培养是教育的根本任务和核心目标。我国的教育目标体系通过教育方针与教育目的规定了教育的根本任务。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与接班人。其中,“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与接班人”是我国总的教育目的,是一切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最终目标,也是确定教育内容、选择教育方法、检查和评价教育效果的根据。教育的根本任务为特殊儿童教育任务的确立提供了基本的规定性。

(二)特殊儿童的教育目的

明确特殊儿童的教育任务,还必须和具体的特殊儿童的教育目的联系起来,特殊儿童的教育目的同样规定了特殊儿童的教育任务,为特殊儿童教育的任务指明了方向、目标和依据。

事实上,对特殊儿童教育目的的认定首先是和特殊儿童的教育权利联系在一起的。在真正意义上的特殊教育产生之前,特殊儿童几乎是没有受教育的权利的。对特殊儿童认识的不够深入以及社会固有的偏见,剥夺了特殊儿童接受教育的机会。即使在西方特殊学校正式产生之后,对特殊儿童教育目的的认识在很长的时期内依然处于模糊不确定的状况,特殊儿童仅是被提供一个隔离保护兼具教育功能的场所,特殊儿童的教育并没有提升到权利的角度和高度。到了20世纪中叶,随着一系列国际公约、宣言的出现,特殊儿童的教育权利问题得到重视和明确,这为特殊儿童教育目的的确立提供了准则。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提出了“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所有人不得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出身、财产、家世或其他身份等不同而受到歧视。《世界人权宣言》为特殊儿童教育权利的获取提供了最基本的保障。1989年第4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提出要为残疾儿童提供必要的援助,这些援助的目的应是确保残疾儿童能有效地获得和接受教育、培训、保健服务、康复服务、就业准备和娱乐机会,其方式应有助于该儿童尽可能充分地参与社会,实现个人发展,包括其文化和精神方面的发展。2006年第6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残疾人权利公约》,在其第24条“教育”中,对残疾人的教育权利做出了相应明确的规定:充分开发人的潜力,培养自尊自重精神,加强对人权、基本自由和人的多样化的尊重;最充分地发展残疾人的个性、才华和创造力以及智能和体能;使所有残疾人能切实参与一个自由的社会。这些世界性的宣言、公约,使我们对特殊儿童的教育权利以及教育目的开始有了一个统领性的认识和方向。

对于我国来说,特殊儿童教育目的的确定主要是通过制订特殊教育学校培养目标来实施的。1998年12月,教育部颁发了《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对特殊教育学校的培养目标进行了总的规定:“培养学生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情感,具有良好的品德,养成文明、礼貌、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掌握基础的文化科学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具有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锻炼身体的基本方法,具有较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得到提高,具有健康的审美情趣;掌握一定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的知识和技能;初步掌握补偿自身缺陷的基本方法,身心缺陷得到一定程度的康复;初步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形成适应社会的基本能力。”在此基础上,国家又制订了盲、聋、培智三类学校的培养目标,将特殊学校培养目标的总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

(三)特殊儿童的教育任务

教育的根本任务和特殊儿童的教育目的为特殊儿童教育任务的确立提供了规定性。在教育任务的性质上,特殊儿童与普通儿童并没有质的差别,他们都要完成国家所规定的培养身心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目标。但由于特殊儿童与普通儿童身心发展的差异性,特殊儿童的教育任务要达到这种一般性,还要强调如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实施缺陷补偿

缺陷,原本的含义是指欠缺或不够完备。在特殊教育领域,缺陷一般指残疾儿童由于自身发育问题造成的障碍。《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指出,缺陷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由于特殊儿童存在缺陷,而缺陷的存在会使儿童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的能力,因而消除或降低缺陷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使儿童能够尽可能地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的系列措施就称之为缺陷补偿。补偿这个词的基本意思也是指弥补缺乏、抵消损失。事实上,缺陷补偿这个词语是一个多学科的概念,不同学科视角的缺陷补偿具有不同的指向与含义。通常情况下,有生理学、医学、心理学社会学与教育学等学科视角。简单地说,从生理学的角度来看,缺陷补偿主要表现为机体相应器官的代偿,即个体出现组织受损或功能障碍时,由其他器官、组织的强化来补偿的过程。从医学的角度来看,主要是指通过医学的手段和措施对因缺陷造成的功能受损现象进行治疗、康复、补偿的一系列活动。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缺陷补偿主要是指个体通过心理的调节来克服缺陷所带来的消极心理影响,从而积极应对和追求发展的心理机制。社会学意义上的缺陷补偿指的是社会基于公平和人权的角度对弱势群体所进行的各种措施的补偿,防止这类群体被社会边缘化,使这类群体尽可能融入主流社会的活动过程。而教育学意义上的缺陷补偿则不同于以上几种学科概念的缺陷补偿,它远远超越了机体生物学的代偿特征,综合地运用了生理学、心理学、医学、社会学理论中的补偿原理。具体来说,是指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根据障碍学生的身心特点,综合地利用一切有利的因素,通过各种途径替代、改善或恢复因障碍造成的功能性损伤,进而促进学生充分发展的活动过程。可见,缺陷补偿对于特殊儿童的发展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对特殊儿童实施缺陷补偿的教育理应是特殊儿童教育的根本任务之一。

从特殊教育最初的产生来看,特殊儿童的教育就是一个不断地寻求缺陷补偿的过程。真正意义上的特殊教育是以体制化的特殊教育学校的产生为标志的。如1760年法国神父莱佩在巴黎建立了世界上第一所聋校,1784年法国慈善家阿羽依在巴黎建立了世界上第一所盲人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产生,从很大意义上来说是与当初的普通教育学校没有能力接纳残疾儿童相关,缺陷的存在造成了残疾儿童无法进入普通教育系统学习。而特殊教育学校的独立以及特殊教育措施的实施,在其原本的意义上就是要尽可能地通过教育措施来补偿这种缺陷,这在教育目的、教育手段与方法上都鲜明地体现了这一点。特殊教育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让我们清晰地意识到,缺陷是残疾儿童的一种客观存在,这是任何特殊教育的发展都无法回避的关键问题。特殊教育只有首先尽可能地通过对特殊儿童缺陷进行补偿,才能使这种缺陷造成的损失或影响降到最低,才能为特殊儿童其他方面的发展和提高提供一个基本前提和可能性。即使特殊教育发展到今天,缺陷补偿的教育也始终是特殊教育发展的一个基本任务,只是在表现形式和实施方式上更加多元和富有成效。譬如,各种教育辅助技术与手段的探索和应用丰富了技术手段补偿的研究,对人的关怀、爱护、激励则更进一步地激发了残疾儿童勇敢面对缺陷,追求发展的能力。

2.注重潜能开发

潜能即个体潜在的能力。心理学的研究表明,每个个体都具有潜在的能力,个体外显的能力极可能只是个体能力的一小部分,个体中如冰山一样存在着巨大的潜在能力。只是在日常生活与教育中,由于多种原因,这种潜在能力并未被识别和开发出来而已。对于个体潜能的研究,最典型的莫过于美国心理学家加德纳的多元智能理论。加德纳认为,人的智力是多元的,智力不是一种能力,而是一组能力。加德纳区分了智力至少包括八种能力,每个人在一定程度上都拥有这些能力,只是在外在表现上有差异。这样来看,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差异只是智力组合上的差异,事实上,每个人都有实现自己潜能的可能性。多元智能理论丰富了对人的心理发展的认识,更对教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由于每个人都具有多元智能,实施潜能开发的教育,激发个体潜能,就成为教育努力追求的目标。从一般意义上来说,潜能开发意味着将通过各种有效的方式去激发、开放个体的潜能,从而为个体获得更高层面的发展提供可能。

潜能开发对于特殊儿童的教育同样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随着特殊教育的深入发展,人们对特殊儿童认识的增加以及对特殊教育更深刻的理解,对特殊儿童实施潜能开发的教育越来越成为特殊儿童教育最不可或缺的核心任务。潜能开发任务的确立,与人们对特殊儿童认识的逐步深入有着紧密的关联。在人类漫长的历史中,残疾儿童往往与残废、低能甚至无能联系在一起,人们对残疾儿童身心发展特点的认识长期停留在武断而肤浅的层面上。如此,很难将残疾儿童与潜能、与未来高成就的可能性联系在一起。而事实上,每个个体都是一种独特的存在,残疾儿童也是如此,残疾儿童与其他人一样。从多元智能的理论来看,他们同样具有发展的潜在可能性。正如阿姆斯特丹博士所说的,“的确存在这样一些人,他们本身存在各种各样的缺陷和特殊需要,但同时他们也在八种智力因素中某一项或某几项方面拥有过人的天赋”。现实中也确实如此,残疾人群体里也存在大量的天才,虽然存在缺陷,但他们在某些方面具备超出常人的天赋或能力,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以往的特殊儿童教育往往忽视了这一点,而更多地将教育与其缺陷联系在一起。

缺陷补偿与潜能开发构成了特殊教育活动最核心的一对基本任务。应该指出的是,缺陷补偿与潜能开发两者并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缺陷补偿是实施潜能开发的基础和前提,没有缺陷补偿,很难做到有针对性的潜能开发。如果说缺陷补偿的教育是为特殊儿童的身心发展提供了基础和可能性的话,潜能开发则从一个更高的层面来审视和规定特殊儿童的发展问题。因而在实际教育工作中,两者并不是对立的,不可片面强调其一,应该注重两者的统一。

3.强调社会适应能力的培养

适应能力是人的一种综合心理特征。社会适应能力主要是指人为了在社会中更好地生存而进行的心理上、生理上以及行为上的各种适应性的改变,使自身与社会达到和谐状态的一种执行适应能力。一般认为社会适应能力包括以下一些方面:个人生活自理能力、基本劳动能力、选择并从事某种职业的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用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能力等。社会适应能力是个体对环境、社会的一种能动的反映,是个体融入社会、被社会所接纳的表现,所以社会适应能力的高低在某种程度上表明个体的成熟程度。社会适应能力的养成一方面取决于个体在与环境互动过程中的适应与不断成熟,另一方面更取决于教育的作用。教育是一种有效地促进个体社会适应能力提高的方式,而儿童社会适应能力的培养同时也是教育所肩负的重要任务之一。

特殊儿童的社会适应能力与普通儿童相比又有所不同,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的基本特点。其一,特殊儿童的社会适应能力结构更为复杂。特殊儿童社会适应能力可以概括为两个维度和四个领域。两个维度是指,从整体上看,特殊儿童的社会适应能力可分为内在适应能力和外在适应能力。内在适应能力实质是指个体对自我的适应能力,它包括个体对自我生理及变化的接纳,对自己情绪和行为的洞察与掌控,对自我生活状态的正确感知和调控,以及由此发展的自主性(自主决策、自主选择)。内在适应能力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总是投射在人的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内在适应能力对人来说是最根本的适应能力,它调控着人的外在适应能力。外在适应能力是人适应家庭、社区、学校、职业等生活领域的能力,是妥善完成各领域内任务或活动的能力。就特殊儿童来说,他们要适应的生活主要有家庭生活、学校生活、社会生活以及未来的职业生活。如果我们把四个领域放在两个维度来分析的话就能分析出一些核心的适应能力。这些核心的适应能力可以分为内在适应能力、沟通和交际能力、家庭和社区生活能力、学习能力、职业劳动技能、休闲生活能力等六个方面。其二,特殊儿童的社会适应问题较多。与普通儿童相比,特殊儿童受到障碍的影响,社会适应能力通常会普遍低于普通儿童,表现出较为明显的社会适应问题。普通儿童在入学时已经具备了初步的社会适应能力,如厕、就餐、穿衣等,而很多特殊儿童在这方面则相对较弱。另外,特殊儿童在社会适应能力的发展速度上也与普通儿童存在着差异。同时,由于残障类型不同、残障程度不同,特殊儿童的社会适应能力在差异性上也有不同的表现。多数中重度智障儿童、多重障碍儿童,他们的社会适应问题甚至涵盖了他们成长中的多个领域。总体来说,特殊儿童的社会适应问题主要表现为自我意识较弱、社会认识不足、生活能力较差、体态语言发展缓慢、人际交往能力水平较低等方面。

特殊儿童社会适应能力的复杂构成以及存在的普遍问题,决定了对特殊儿童社会适应能力的培养是特殊儿童教育的重要任务之一。如果教育不对特殊儿童社会适应能力的差异性做出反应,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举措,特殊儿童非但不能在未来更好地融入社会,即使是在特殊学校里面,特殊儿童也很难适应学校生活,更不用提及为其提供有效的教育。从这个意义上来看,社会适应能力的培养是对特殊儿童实施教育的一个基本前提和基础,对于特殊儿童的身心发展,特别是对他们未来的职业生涯和社会生活具有奠基性意义。实质上,从特殊教育最根本的目的来看,重视特殊儿童的社会适应,使特殊儿童在未来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生活,始终是特殊教育的核心目标和应有之义。

4.渗透生命意识教育

从整个世界教育的发展来看,尊重生命、理解生命、关爱生命的生命教育或生命意识教育已经越来越成为教育的核心使命和价值。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的自身发展面临着诸多问题,其中,如何理性地面对生命已经日渐成为教育必须要思考和面对的问题。我国学者冯建军认为,生命教育是关乎生命的教育,它必须以生命为出发点,直面生命,满足生命的需要,完善生命的发展。台湾学者吴庶深认为,“生命教育就个体本身而言,是关乎全人类的教育,目的在于促进个体生理、心理、社会、灵性全面均衡发展;就个体与外界的关系而言,是关乎与他人、与自然万物、与天(宇宙主宰)之间如何相处之教育。其目标在于使人认识生命(包括自己和他人),进而肯定、爱惜并尊重生命;以虔敬、自护之心与自然共处共荣,并寻得与天(宇宙)的脉络关系,增进生活的智慧,自我超越,展现生命意义与永恒的价值”生命教育是一种立足于人的存在,关注人的生存的教育,这种教育已经渐渐超出了传统道德教育的范畴,它从一种更高的层面来审视教育和人,努力实现教育的任务、价值与人的终极发展的统一。

特殊教育是教育的一种形式,它和教育一样,最核心的任务是关注人,关注人的生命尊严和成长。这就意味着特殊教育的任务不仅要包括根据特殊儿童的身心发展特征对他们实施缺陷补偿的教育、潜能开发的培养,以及社会适应技能的训练,更要培养特殊儿童作为人的存在的意识和尊严,通过教育达到“人之为人”的终极目标。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对特殊儿童的生命教育具有更独特的意义与价值,其重要性更为突显。这是因为对于特殊儿童这个群体来说,由于受到身心障碍的影响,他们与普通儿童之间的差异性在现实情况下经常会被放大,从而使他们的缺陷成为其身心成长中一个必须面对,而经常又很难逾越的障碍。这种障碍会对他们的心理不可避免地产生影响,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这种心理影响会非常严重,从而给特殊儿童心理发展带来系列的问题,如恐惧心理、对社会的逃避行为,甚至一些仇视社会的心理与行为。对他们自身来说,自卑、自我怀疑与否定、自暴自弃等消极心理影响会经常存在。如何让特殊儿童认识自我生命的价值,如何使他们学会面对自我、面对社会,是特殊教育必须要面对的一个重要任务。这个任务意味着特殊儿童的生命教育首先是一种理性的生命意识教育,简单地说就是如何认识自我,如何认识残疾这种自然存在,从而使特殊儿童形成正确的自我意识,树立对自身残疾以及残疾这种存在的理性认识。唤醒儿童的生命意识是特殊儿童生命教育的前提与基础,而后才是一种全人的生命教育,即树立身残志坚的意识、激发自强不息的精神,从而焕发人的生命意义,实现生命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