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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儿童教育的内涵及优化方向

【摘要】:在当代,我国许多学者对特殊儿童教育的内涵提出了自己的认识。由于身心差异的显著性和多样性,特殊儿童的教育必须进行个别化的设计,以满足其独特的教育需要。其中干预性的支持服务是特殊儿童教育的核心内容。

特殊儿童的教育有其自身的内涵,它反映了特殊儿童教育的特征及其本质属性。特殊儿童的教育通常也被称为特殊教育,其内涵也是随着人们对特殊儿童的认识而不断变化的,把握特殊儿童教育的本质与特征是做好教育活动的前提。

(一)特殊儿童教育的定义

早期特殊儿童教育的定义很简单,就是从教育对象出发,把有关残疾儿童(或称之为缺陷儿童、损伤儿童)的教育称之为特殊教育,如1930年我国出版的《教育大辞典》对特殊教育的定义是指对于一部分身心具有缺陷而非普通教育所能奏效之儿童所施之特别教育而言。

“仅从教育对象的不同来定义特殊教育,还未反映出特殊教育的本质特征,唯有从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最主要的区别入手来定义特殊教育,才能更好地揭示特殊教育的本质特征。”1948年出版的《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对特殊教育的定义有所变化特殊教育系对于精神或身体之一方或双方有异常者所施之教育……因其必须用特殊教学方法,与常人教育不同故称特殊教育。这样在突出了教育对象之后,强调了教学方法的特殊性。

在当代,我国许多学者对特殊儿童教育的内涵提出了自己的认识。

朴永馨认为:“特殊教育是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指使用一般的或经过特别设计的课程、教材、教法、教学组织形式和教学设备,对有特殊需要的儿童进行的旨在达到一般或特殊教育培养目标的教育”。这一定义突出了特殊教育的对象、教学设计、培养目标及其方法和任务方面的特点。

方俊明指出:“特殊教育,是根据特殊儿童的身心特点和教育需要,采用一般或特殊的教学方法或手段,最大限度地发挥受教育者的潜能.使他们增长知识,获得技能,拥有良好品德,提高适应能力的一种教育”。该定义最突出的特点是,强调了特殊儿童的教育在于“最大限度地发挥特殊儿童潜能”的教育目标与任务。

汤盛钦提出:“特殊教育是由实施学前和义务教育的普通或特殊教育机构提供的,以满足特殊儿童的独特教育需要设计的教育教学和相关服务”。不难看出,此定义把关注重点放在学前和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儿童上,强调了特殊需要相关服务的重要性。

盛永进尝试突破以上描述性的定义方法,认为“特殊教育是基于学习者个体差异的显著性,通过尽力满足其特殊的学习需要,促进其身心充分发展的教育”。此定义试图对特殊教育进行纲领性的界定来阐述特殊教育区别于其他教育活动的根本属性。

(二)特殊儿童教育的特殊性

中外对于特殊儿童教育的定义,尽管各有自身的视角与见解,定义的方法也有一定的区别,但都强调了特殊儿童的教育是基于其独特的身心差异性及其引发的特殊教育需要,特殊儿童教育活动的特殊性就在于如何满足其特殊的教育需要,并提供一系列特别设计的教育教学支持性服务。因此,归结不同的观点,可以对特殊儿童教育的特殊性内涵做一些概括的描述。

第一,特殊儿童的教育涉及教育的价值理念问题。对于特殊儿童的教育,从理念上要树立平等的教育观。无论是所谓的正常,还是超常或低常,都有同等的教育发展权利,应该抱有积极的教育期望,向他们提供与其他儿童同样的有质量的教育,不能因为其有残疾或障碍而有任何的歧视或是消极的态度。

第二,特殊儿童的教育必须遵循身心发展的特点与规律。由于身心差异的显著性和多样性,特殊儿童的教育必须进行个别化的设计,以满足其独特的教育需要。因此,每一名特殊儿童的教育目标、任务、内容及其方法和具体措施都应该个别化,适应个体的学习需要,以便他们能够成功地应对学习和生活,进而最大限度地促进其学习成长与发展。

第三,特殊儿童的教育本质上表现为一种特殊性的支持服务。所谓特殊教育需要,实际上就是给特殊儿童学习上提供特别的支持与服务,而特殊需要的满足取决于支持服务的水平。其中干预性的支持服务是特殊儿童教育的核心内容。无论是预防性、治疗性的干预,还是补偿性的干预,都是旨在防止、消除或克服那些影响儿童参与学习和生活的障碍的支持性服务。

第四,特殊儿童的教育依赖于团队相互的充分合作。特殊儿童的特殊需要是多方面的,需要来自不同背景、不同专业人员的信息、知识、技能和配合。作为完整教育合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家庭成员社会相关专业人员的参与以及学生与教师的合作都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