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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儿童早期干预的概述

【摘要】:这类儿童相较于发育迟缓儿童、高危儿童更容易被发现并进行干预。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仅为3~6岁残疾儿童提供早期干预服务,0~3岁特殊儿童早期干预工作还很薄弱。因此,应加强对3岁以下特殊儿童的干预工作。

[早期干预的概念]

早期干预的概念是在20世纪60年代末期由美国首先提出来的,原来主要是针对经济文化环境不利儿童采取补救性的措施进行补偿性的教育。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对早期干预的认识和理解程度不断深入,早期干预概念有了新的发展,尤其在干预对象及内容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现在早期干预主要是指为学龄前(0~6、7岁)儿童中具有发展缺陷或有发展缺陷可能的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各项专业服务,即早期鉴别、早期发现、早期诊断,并针对其特殊需要提供医疗、保健、康复、教育、社会服务及家长育儿指导等综合性服务。希望通过及早而持续的医疗、康复和教育等措施,协助相关问题的解决,使儿童在身体、认知、行为、情绪和社会适应等方面的发展得以改善和提高。

从上述概念可看出,早期干预这项工作性质上属于一种综合性服务。其服务对象为学前特殊儿童,包括身心障碍儿童、发育迟缓儿童及高危儿童等。服务的时间越早越好,多半为0~3岁的婴幼儿,有些服务也包括3~6岁的学前儿童。服务的内容为早期发现、早期诊断、医疗、保健、康复、教育及社会服务等。服务提供的方式以专业整合性方式进行,并根据每个儿童及家庭的特殊需要,提供个别指导与服务。

1.对象的种类

(1)身心障碍婴幼儿:指存在着先天性或后天各种有害因素造成的明显可见的身心缺陷,需要医疗与康复的残障儿童。这类儿童相较于发育迟缓儿童、高危儿童更容易被发现并进行干预。包括智力障碍婴幼儿、听力障碍婴幼儿、视力障碍婴幼儿、自闭症婴幼儿、运动障碍婴幼儿、脑性瘫痪婴幼儿、多动症婴幼儿、颜面损伤婴幼儿、多重障碍婴幼儿等。有明显生理缺陷的新生儿,在日后发展过程中会出现一系列问题。不少研究者认为,这些问题是可以通过对孩子后天所处环境的影响来加以改善的。相反,那些身体健康的新生儿,如果后天所处的环境不良,或者所接受的刺激不当,也会在学前阶段表现出明显的发展障碍。

(2)发育迟缓婴幼儿:在认知发展、生理发展、语言及沟通发展、心理社会发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产生异常情形或可预期发展异常情形的婴幼儿。

(3)高危儿童:由于遗传、怀孕、分娩或环境中的不利因素,具有较大风险产生发育迟缓或缺陷的儿童。主要有:高危妊娠母亲的婴儿,包括高龄母亲;母亲在妊娠期间曾发生疾病史的新生儿,包括各种感染性疾病、妊高征、糖尿病心脏病等;早产儿,胎龄<37周;低出生体重儿,出生体重在2 500 g以下的;出生重度窒息的;新生儿颅内出血的;新生儿惊厥;生物化学代谢异常(如低血糖血症、高胆红素血症);有疾病的新生儿等。这些儿童在胚胎期、新生儿期、婴儿期等成长发育的早期,受到一些不利因素的影响,这些不利因素增加了儿童以后发展迟缓的可能性。

(4)上述三类婴幼儿的家庭:在早期干预工作中,都会把上述三类婴幼儿的父母及其家庭列为早期干预的服务对象。家庭是长久教养特殊儿童的基地,父母及其他家人是亲密照顾特殊儿童的人员,家庭生活是呈现父母与幼儿互动状态的最佳场所。父母在养育特殊儿童过程中会遇到不少问题和困难,在早期干预计划中,必然少不了对家长自身各种心理问题的疏导以及育儿的指导,帮助家长掌握护理、教育和训练特殊儿童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技巧,让特殊儿童能受到及时的家庭干预,使其缺陷和障碍得到有效的补偿和矫治。

2.年龄范围

学前期是儿童身心发展十分迅速的时期,也是可塑性很大的时期,所以大多数学者认为早期干预的对象以0~6岁、7岁儿童为宜。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仅为3~6岁残疾儿童提供早期干预服务,0~3岁特殊儿童早期干预工作还很薄弱。现代儿童生理学和儿童心理学研究表明,儿童3岁前大脑发育很快,3岁时已达到成人脑重的75%;从出生到5岁又是儿童智力发展的最快时期。因此,应加强对3岁以下特殊儿童的干预工作。

3.智商范围

经过诊断,证明儿童在发育的某一方面或几个方面落后,而不论落后表现在哪一领域,包括运动、语言、认知、社会行为及生活自理等领域,该儿童就需要接受早期干预。具体是指:①在标准化的智力测验中智商得分低于平均分两个标准差以上的儿童;②智商在边缘范围,即1岁以内发展商在75以下,1岁以上在85以下的儿童;③总的发展商并不低,但某一个至两个领域的发展商在80以下的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