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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儿童分类的依据解析与优化

【摘要】:目前,对障碍儿童分类有多种方法,有以相关法规为依据的,有以障碍的系统特征进行划分的,也有按障碍程度区分的,还有以障碍发生率进行分类的。(一)以相关法规为依据的划分障碍类型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划分是各国特殊儿童分类的主要依据。

根据不同的分类目的、范围,特殊儿童有不同的分类依据和方法;同样,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的教育发展时期,对于特殊儿童范围的理解、界定和类别划分也各有不同。一般对于超常儿童的分类相对比较简单,也没有多少复杂的争论。相比之下,障碍儿童的划分就要复杂得多。

目前,对障碍儿童分类有多种方法,有以相关法规为依据的,有以障碍的系统特征进行划分的,也有按障碍程度区分的,还有以障碍发生率进行分类的。尽管这些划分角度不同,在范围上有所重叠交叉,但基本涵盖了各国或不同地区的障碍分类。

(一)以相关法规为依据的划分

障碍类型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划分是各国特殊儿童分类的主要依据。这种划分主要以医学诊断为基础,辅以心理学为依据,即以临床症状,解剖、病理或生理特征为基础来划分,这种划分可以比较明确地区分不同的残疾或障碍类型及其性质,成为特殊儿童分类的基本原则和根据。下面分别介绍一下我国大陆、台湾地区和美国有关的划分情况。

1.中国大陆的分类

我国2011年《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规定,按不同残疾类型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七类。各类残疾定义如下。

(1)视力残疾:视力残疾是指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双眼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2)听力残疾:听力残疾是指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3)言语残疾:言语残疾是指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流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包括失语、运动性构音障碍、器质性构音障碍、发声障碍、儿童言语发育迟滞、听力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和口吃等。

(4)智力残疾:智力残疾是指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5)肢体残疾: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的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导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主要包括:①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②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③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6)精神残疾:精神残疾是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7)多重残疾:多重残疾是指同时存在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

2.中国台湾地区的分类

我国台湾地区在有关特殊教育的规定中认定:特殊儿童包括身心障碍和天赋优异(即超常或天才)等两类人群,其中身心障碍包括智能障碍、视觉障碍、听觉障碍、语言障碍、肢体障碍、身体病弱、严重情绪障碍、学习障碍、多重障碍、自闭症、发展迟缓以及其他显著障碍等12类。

3.美国的分类

美国2004年《残疾人教育促进法案》(简称IDEA)把特殊需要儿童分为13类,并对每一类都做了定义。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沿用“IDEA”的界定。

(1)学习障碍:学习障碍指在涉及理解或使用语言、说话或写作的基本心理过程中,存在一种或多种障碍,表现为听、说、读、写、思考及数学计算方面存在缺陷。

(2)言语或语言障碍:言语或语言障碍属于一种交流障碍,如口吃、口齿不清、发音器官损伤等。

(3)智力障碍:智力障碍指智力显著低于正常水平的儿童,其伴随症状为适应性行为的不足,从而导致学业不良。

(4)情绪障碍:情绪障碍指在较长时间内表现出某种程度的情绪症状,从而影响学业成绩。

(5)多重障碍:多重障碍指同时伴有多种功能损伤,导致其教育需求不能单独由各个单项障碍的特殊教育计划来满足。多重障碍不包括“聋-盲”障碍。

(6)听觉障碍:听觉障碍指在听觉功能上存在永久性或暂时性缺陷从而影响儿童的学业成绩。

(7)肢体运动障碍:肢体运动障碍指由于某种身体损伤导致儿童的学业成绩不良,包括疾病引起的先天畸形(如小儿麻痹症),以及由于其他原因(脑瘫)引起的后天缺陷。

(8)其他健康障碍

其他健康障碍指力量、灵活性或警戒性不足,以及对环境刺激的过分紧张,从而导致儿童对学习环境的适应能力不足。其产生原因是一些慢性或急性疾病,如哮喘糖尿病、癫痫、血友病、白血病、肾炎、风湿热等。

(9)视觉障碍:视觉障碍指视觉功能缺陷,包括低视力及全盲。

(10)自闭症:自闭症是一种发展障碍。它在3岁前便能明显影响儿童言语交流能力及社会交流能力,从而影响儿童的教育表现。

(11)聋-盲:聋-盲指伴有听觉及视觉障碍,仅凭听障儿童或视障儿童的特殊教育计划无法满足他们的交流、发展及教育需求。

(12)外伤性脑损伤:外伤性脑损伤指由于外界物理因素造成的脑损伤。它将导致脑功能或心理功能全部或部分受损,从而影响儿童的学业。

(13)发展迟缓:发展迟缓指经过一定的诊断工具及程序确定,在以下一个或多个领域,如生理发展、认知发展、交流能力、社会情绪发展以及适应能力等方面存在问题。

(二)以障碍的系统特征划分

障碍的系统特征划分是指根据障碍的某些相似性特征进行归类的一种划分方法,这种方法在特殊教育活动中运用得最为普遍,主要可分为感官性障碍儿童、发展性障碍儿童、身体健康障碍儿童、沟通障碍儿童、多重障碍儿童五类。

(1)感官性障碍儿童:感官性障碍儿童是指因感觉器官问题造成感觉通道存有障碍的儿童,主要指视觉或听觉障碍儿童。

(2)发展性障碍儿童:发展性障碍儿童是指因感觉发展迟滞、失调、损伤,或在认知、沟通、社交及运动能力等发展领域存在着障碍,导致在生活自理、社会参与等方面有着明显限制的儿童。发展性障碍儿童在其发展的某些阶段或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共同的特征,主要包括智力障碍、自闭障碍、脑瘫、脑外伤、癫痫及情绪行为障碍。但需要说明的是,美国《残疾人教育法案》中是把发展迟缓作为一种与智力障碍分开单列的类型,主要是指儿童在9岁以前,在生理发展、认知发展、语言及沟通发展、心理社会发展或生活自理等方面,显著落后于同年龄儿童,但其原因未知或难以进行障碍的分类,同时也为了避免标签化,而统一用发展迟滞来指称。

(3)身体健康障碍儿童:身体健康障碍儿童包括肢体障碍和身体病弱两类。身体病弱儿童又称健康障碍儿童,是指因身体长期患有疾病或体质羸弱而存在学习困难的儿童。

(4)沟通障碍儿童:沟通障碍儿童是指因言语或语言问题造成沟通交际障碍并影响学习的儿童,主要分为言语障碍和语言障碍两类。

(5)多重障碍儿童:多重障碍儿童是指兼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障碍,且障碍之间没有因果或其他连带关系的儿童。

(三)以障碍程度划分

根据障碍对儿童影响的程度,或障碍引起特殊需要的支持程度进行划分,可分为轻度与重度障碍儿童。在教育上,障碍程度相同的儿童可以采取某些类似的教育方式或措施,因为同一程度的障碍儿童的许多特征都相同或相近。

(1)轻度障碍儿童:轻度障碍儿童主要是指障碍的综合影响带来的教育问题程度较轻,在学习和生活中的特殊需要支持简单、有限的儿童,主要包括轻度智力障碍、轻度学习障碍和轻度情绪障碍这三类儿童。轻度障碍儿童有很多的相似特征,很多的干预措施也是通用的,并且在普通学校的课堂里随班就读时,他们不需要特殊教育老师全天候提供帮助就能够有效地进行学习。

(2)重度障碍儿童:重度障碍儿童指那些因为严重的肢体、智力或情绪问题,需要较高的专业化教育、社会、心理和医疗服务以使他们的潜能得到最大发展,才能在社会中有质量地生活,有意义地参与社会事务,进而实现自我的儿童。重度障碍儿童包括有严重情绪困扰(包括精神分裂症)、自闭症、重度智力落后,以及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障碍的多重障碍者,如又盲又聋者、智力落后且盲者、脑瘫且聋者。重度障碍儿童一般都有严重的言语语言障碍或认知缺陷,以及明显的不正常行为,如不能对社会刺激做出反应,又如有自残行为、自我刺激、紧张、长时间发脾气等。他们一般都缺乏基本的言语交际能力,有些儿童身体状况也很虚弱。总之,重度障碍儿童在适应技能方面所需要的支持非常广泛,并且一般来说,会同时存在两种或更多的障碍。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谈及的障碍程度划分,主要指类别划分。实际上,某一类别障碍儿童的内部也可以按其障碍程度进行更细的程度层次划分。根据我国《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的国家标准,对其中每类残疾按其程度分为四级:残疾一级、残疾二级、残疾三级和残疾四级。残疾一级为极重度,残疾二级为重度,残疾三级为中度,残疾四级为轻度。

0~6岁儿童发育商小于72的直接按发育商分级,发育商为72~75的按适应行为分级。7岁及7岁以上按智商、适应行为分级;两者的分值不在同一级时,按适应行为分级。WHODASD分值反映的是18岁及18岁以上各级智力障碍者的活动参与情况。适应行为4个级别表现:极重度——不能与人交流、不能自理、不能参与任何活动、身体移动能力很差;需要环境提供全面的支持,全部生活由他人照料。重度——与人交往能力差、生活方面很难达到自理,运动能力发展较差;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由他人照料。中度——能以简单的方式与人交流、生活能部分自理、能做简单的家务劳动、能参与一些简单的社会活动;需要环境提供有限的支持,部分生活由他人照料。轻度——能生活自理、能承担一般的家务劳动或工作、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与人交流和交往、能比较正常地参与社会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间歇的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四)以障碍发生率进行划分

发生率又称出现率,是一个统计学词汇,它是指在某时间内一组人群中新发生的例数。依据障碍的发生率,可以把障碍儿童划分为低发生率障碍儿童和高发生率障碍儿童,而每个国家或地区的障碍发生率也有所不同。

低发生率障碍儿童的总数低于所有障碍儿童人数的20%,主要包括自闭症、中重度障碍或多重感官障碍、肢体及其他健康障碍儿童等。低发生率障碍儿童的最显著的特征是需要多样、复杂的特殊教育支持和精细化的教学辅助。

与此相反,高发生率障碍儿童总数高于所有障碍儿童人数的80%,主要包括言语或语言障碍、学习障碍、情绪障碍或轻度智力障碍儿童等。高发生率的障碍儿童有三个方面的共同特征。

首先,如果不是因为障碍,在一般的生活场景中(尤其是在非学习场景中),他们很难与其他同伴区分出来。

其次,他们常常表现出与行为、社交和学业相连的综合性问题。

最后,这些儿童需要系统的、具体的、结构化的教育教学及干预措施。与低发生率障碍儿童相比,高发生率障碍儿童的教育主要是通过教学的调适来满足其特殊需要,而不是对课程的全面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