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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探究古代宗族的社会属性与功能

【摘要】:祖坟与祠堂、祀产、族谱共同构成了宗族实体元素。我还专门研究了清代宗族的祭礼。在宗族通史研讨中,我还梳理出中国宗族的四个特点。宗族持续发展,可以说是从古至今始终存在的、唯一的合法社会团体。宗族将广大民众组织在它的团体之内。宗族的第三个特点是,它是民间具有某种自治性质的团体。在一定意义上说,宗族史是中国历史的缩影。

陈:今天我们是不是先从您致力研究的宗族史谈起?“五四”以来很长时间里,宗族是个被批判的对象,新中国成立后一度遭到取缔。您是怎么开始关注到宗族史这个研究领域的?

冯:以往,包括我在内的激进分子、激进学人对宗族的态度是全面否定的。主流意识把族权作为封建主义“四权”之一予以批判,斥责它对族人的控制、迫害,是土地革命的对象。我是在20世纪60年代初开始接触宗族史的,其时我撰写清代租佃关系史研究生毕业论文,阅读地方志、学术笔记、家谱、文集和政书,我受的训练是,每读一本书,要全面搜集资料,不是只找与目前研究课题有关的材料,这样我在租佃关系史之外,获得不少妇女史、宗族史资料,认为都值得研讨。这时社会上兴起天天讲阶级斗争热潮,批判封建主义、资本主义复辟,而封建主义回潮就是农村有人修家谱。我本着史学研究为政治服务的要求,觉得应该参与对封建族权的批判,所以我的宗族史研习是兴趣与为政治服务治史功能结合产生的。

陈:您在宗族史这个领域做了长期的研究,既有通史性著作,也有专题研究。就我所知,您近年来又有宗族史新著。比如出版了《中国宗族制度与谱牒编纂》,增订了《中国古代的宗族和祠堂》,并将与常建华、闫爱民、朱凤瀚、刘敏几位教授合著的《中国宗族社会》增订为《中国宗族史》,同时还发表了许多论文。请问在研究中,您有哪些新的认识?

冯:我想先说说用力最多的清代宗族史。这方面,我发表了30多篇专题论文和心得笔记。其中既有专论某一具体方面的,也有综论清代宗族特征的,还有论述记录宗族活动的族谱。

通过对一些具体问题的考察,我对清代宗族情况有了一些新的理解,比如相当一段时间内,宗族族长被看作宗法专制体现者,是欺压族人的恶人。但是我发现,这种看法有失偏颇。在清代,族长及其助手的产生常常不是通过宗子制继承的,而要经过族中部分人的协商遴选。族长能否出任、能否久任,没有自主权,出现问题甚至会被免职。族长行使权力也是受到一定限制的,要以族规、祖训为准则,又要受到族人“合议”的制约。为了光大门庭、提高社会地位,宗族常常会遴选有才德的族人担任族长,并要求他振兴族务、遵守国法、做到自律。宗族当然不希望有恶劣族长的出现。在这种情形下,族长一般能够持正主理族务。当然,由于宗族有其宗法性,族长有专制因素,甚至有的族长作恶多端,致死族人。但把他们都视为“青面獠牙”的恶人,就并非清代宗族族长的实况了。

又比如,以往清代北方宗族不被学界看重,以为与南方宗族不可同日而语。但我通过对清代祖坟的研究,发现北方宗族存在和活动的特点。很多北方宗族公共经济不足,难于建立祠堂,缺少祀产。但他们一般都有祖坟,而且特别强调昭穆葬制和祖坟建设。祖坟的存在令族人由观念上的祖宗认同,进而建立起组织团体,如“清明会”之类。这使得族姓由天然血缘联系变成宗族社会群体。祖坟与祠堂、祀产、族谱共同构成了宗族实体元素。尊重祖坟存在的事实,并以此为视角,就可以将北方宗族的状况透视得清晰一些。通过考察祖茔,还能为宗族编纂族谱提供实物史料。

我还专门研究了清代宗族的祭礼。我认为,清人在“礼以义起”宗法变革论主导下,改变宗族祭礼,突破朝廷的传统规制,祭祀始祖、始迁祖,并且通过这种祭祀,使得五服之外的族人聚合起来,宗族规模由此而扩大,成为社区的重要群体。

陈:听了您的这些具体研究成果,很受启发。您能否为我们概括一下对清代宗族的总体看法?

冯:通过对清代宗族诸多方面内容的探讨,我在《清代宗族的社会属性——反思20世纪的宗族批判论》一文,对其社会属性有了较为明确的认识,因而也对此前的宗族批判论做了反思。我认为,清代宗族是含有宗法成分的自治性互助团体。清代宗族确实含有宗法因素,但也不应过分夸大。宗族自治、互助的功能,适应了民众生存生活的需要,起着积极的社会作用。另外,清代宗族成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一种中介组织,促使贫乏的社区生活的面貌有所改变,有益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应给予肯定和尊重。宗族文化中的互助精神、自治意识、亲情意识是中华精神文化的宝贵遗产,是建设当代社会文明的有益资源。

陈:我觉得您的评价是客观的。从清代宗族的研究出发,您对宗族通史也做了富有建设性的研究。下面能否讲一讲您的中国宗族通史研究?

冯:好的。我对从商周至21世纪初年的宗族、宗亲活动做了分析,提出以三条标准划分宗族史的发展阶段,即宗族领导权掌握在何种社会身份者手中、宗族的内部结构及其成员的民众性、宗族生活中宗法原则的变化。据此,我将宗族史分为五个阶段。先秦为贵族宗族阶段,秦汉隋唐为世族、士族宗族阶段,宋元为官僚宗族阶段,明清为绅衿与平民宗族阶段。20世纪以来的近当代是第五个阶段,宗族开始进入宗亲会阶段,颇具现代社会的俱乐部性质,完全克服传统的宗法性,其实在宗亲会时代,“宗族”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宗族了。

在宗族通史研讨中,我还梳理出中国宗族的四个特点。第一是具有持久性。宗族持续发展,可以说是从古至今始终存在的、唯一的合法社会团体。其他团体,比如合法宗教、行会,都不如它的历史悠久。第二是民众性。宗族将广大民众组织在它的团体之内。明清以后,宗族逐渐民间化、大众化,成员众多,结构也变得较为复杂,能够将广大的民众吸纳进去,成为民间最具广泛性的团体。宗族的第三个特点是,它是民间具有某种自治性质的团体。第四是宗族是古代中国君主专制的基础,在多方面影响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面貌,影响着民间社会生活。最主要的是,历朝政府实行“以孝治天下”方针政策,这个政策在官制、教育法律伦理多种领域中落实,希望用“孝”、用宗族来稳定其政权。

陈:您第四点谈的宗族与国家关系,那么研究宗族史与研究中国历史是怎样的关系呢,请您谈谈好吗?

冯:我从中国历史研究法方面,对此说说我的认识。宗族史给我们明了历史提供了一个方法、一个视角。在一定意义上说,宗族史是中国历史的缩影。从组织形态上,国家的君主制和宗族的族长制性质是相同的,可以说,从上到下,家长制一以贯之。在很长时期内,国家、宗族的宗法等级性是一致的,社会的等级构成是“皇帝—贵族—官僚—士人—平民—贱民”,宗族的结构式是“皇族—贵族宗族—缙绅宗族—衿士宗族—平民宗族”。宗族社会性与社会性质也是同步演进的。在古代君主制社会,宗族组织形式是族长制。近现代转型期社会出现了族会暨议长制。现代社会则产生了宗亲会会员大会暨监事会制。在君主专制社会,没有民主,民权极其微弱,极难建立各类团体,也没有政党,然而宗族始终是合法的。宗族一方面是政府的附庸,但另一方面也应看到其自治性。宗族是实行民主制的一种社会背景,也可以说是社会基础,是今日村民自治的前奏。基于此,我认为研究中国历史,可以从研究宗族史入手。当然,这只是一种方法、一个角度,不会也不可能排斥其他研究法。

陈:最近几年,您以徽州宗族为重点,又做了一些微观研究,您对徽学有兴趣是怎样产生的,能介绍一下这些研究吗?这种微观研究与宗族通史有直接关联吗?

冯:话又回到我的研究生论文上,那时我搜集的徽州、池州等清代社会史资料,在“文化大革命”之后的1978年就发表《试论清代皖南富裕棚民的经营方式》,后来也写过徽学文章,如2001年的《明清时期扬州的徽商及其后裔述略》。关于徽州的断代宗族史研究,促使我进一步认识宗族通史。比如我用中国宗族史上第四阶段的明清时期徽州名族与第二阶段的士族进行了比较,提出明清徽州名族是中古士族遗绪的观点。因为它们有一些相似的特点:世系绵延数百年,致力于宗族本身及社会的文化教育事业,撰写族史以满足宗族凝聚与出仕的需要,坚守门第婚姻、强调门当户对。在这些基本要素方面两者相同,但在出仕上,士族出任高官,长期掌握朝政,徽州名族则官宦无常,绝不能操纵政权。鉴于名族与士族表象的类似与实质的相近,可以说名族是士族的遗绪,具有传承士族文化的意义。

与此相联系的是对族谱编纂史的研讨。21世纪初,徽州政协编纂出了《徽州大姓》一书,邀我作序。我考虑从族谱史的角度对徽州大姓进行剖析。古代的宗族谱牒主要有三大类,即通国谱、州郡谱和私家谱。宋元以来州郡谱逐渐衰微,但在徽州却时有出现,比如元代陈栎的《新安大族志》,明代戴廷明、程尚宽的《新安名族志》。如今的《徽州大姓》,应该说是中古、元明时代州郡谱的传承,我称之为“当代的州郡谱”。2016年又有朱炳国编辑的《常州名门望族》问世,我也为其作了序言。我认为,这都与州郡谱一脉相承,可视作这类谱牒的余绪。从徽州名族、常州望族史,我看到宗族文化的传承性。宗族文化是中华文化宝库的有益成分,需要认真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