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区分农民家庭类型及不容忽视的某些农民阶层

区分农民家庭类型及不容忽视的某些农民阶层

【摘要】:据此可知佣工的费用占总收入的83.6%。我认为平民地主属于农民范畴,因为它是士农工商的“四民”之一,归类为“农”;与自耕农一样,对国家有赋役负担,是古人概念中的“上农”;没有功名,即没有特权;居住农村与经营农业。

古代农民结构复杂,因为经济状况、生产关系、与国家关系及实际上的政治地位诸方面因素,在农民内部区分出状态不同的许多社会阶层,使用今天的概念,粗略地说有11种,即自耕农、半自耕农、平民佃农、半贱民的佃仆(含荫附、投充等)、国家佃农、农业佣工、农业奴隶、富裕农民、平民地主(含小土地出租者)、农副业劳动者(渔夫、樵夫、猎户)、农民兼营工商业(或工商业者兼营农业)。一般地讲,自耕农、富裕农民、平民地主、国家佃农以及半自耕农与国家有着赋役的关系,为国家的编户齐民;平民佃农、佃仆、农业佣工、农业奴隶与平民地主乃至部分富裕农民构成一种生产关系,即通常所说的租佃关系、东伙关系,当然,这四种农业劳动者(特别是佃仆、农业奴隶)还同身份性地主(贵族地主、官僚地主、绅衿地主)形成生产关系和政治上的隶属关系。

由于古代农民构成的复杂性决定了对他们家庭经济的研究,似乎需要注意下述四点:

1.首先需要对各个阶层的农民做出分类研究,因为各个阶层农民的经济状况大不相同,不进行阶层研究,笼统地讨论农民家庭经济,不可能深入揭示各种农户的家庭经济实况。

2.在进行阶层探讨的同时或之后,对各个农民阶层的家庭经济进行比较研究和综合研究,以期对农民家庭经济有总体的把握。

3.注意对农业佣工家庭经济的探讨。这种人在农村人口中的比重及农业生产中的作用与自耕农、佃农无法相比,因而容易被忽视。比如,学者们在研讨农业雇工经营问题时,使用明末沈某的《沈氏农书》和晚清陶煦的《租核》的资料,看到雇工经营的无利可图,着眼点在经营地主方面,而往往对生产关系另一方的佣工表现出冷淡的态度,其实那里提供了佣工工价和生活消费的宝贵资料,据之可以研讨农业雇工的家庭经济。《沈氏农书》谓一个佣工,年工价银3两,吃米5石5斗,合价银6两5钱,盘费银1两,柴酒银1两2钱,计为11两7钱,农具折旧费3钱。他所能耕种的田地为12亩,收益合银14两。据此可知佣工的费用占总收入的83.6%。《租核》提供的农业经营者雇工每人每年收支数字是:总支出39000文,农具折旧费和肥料费为5800文,农工工钱和饭食费33200文,占开支的85.1%;总收入61000文,工价则占54.4%。如果我们结合《沈氏农书》所说的农业雇主对待佣工的“三早”(要求雇工早起床上工、早送饭到雇工干活场所、早预备晚上雇工洗脚的热水)和“三好”(给雇工的伙食要好、对雇工态度要好、给雇工的工银成色要好)经验,就可得知佣工的伙食、工价情况,以此作为研究农业经营者及雇工家庭食用状况的参照。

4.研究农民家庭经济,需要将平民地主包括在内。我认为平民地主属于农民范畴,因为它是士农工商的“四民”之一,归类为“农”;与自耕农一样,对国家有赋役负担,是古人概念中的“上农”;没有功名,即没有特权;居住农村与经营农业。我的这种理解详见本文集第二卷《中国古代农民的构成及其变化》、本卷《审视“定论”与等级分析》,这里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