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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编制的审批管理流程优化

【摘要】:对1年内发生1次退回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提出批评,2次退回的提出警告并要求整改。

1.5.2.1 审批程序

(1)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具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相应的水土保持方案。

(2)建设单位或个人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方案送审稿及审查申请。

(3)水行政主管部门批转给水土保持专业机构进行审查或技术评审,按照国家关于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和要求,现场查勘和技术文件评审,并形成审查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

(4)根据审查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单位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形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送审查单位或技术评审组织单位进行复核。

(5)审查单位技术评审机构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进行复核,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出具正式《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查意见或技术评审意见,并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退回建设单位重新修改、补充和完善。

(6)建设单位或个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关于报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的请示》以及经技术评审机构审核同意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申请批复。

(7)水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有关文件后作出受理决定,并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或经机关领导同意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或退回工作。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报批程序,可省去步骤(3)~(5)的要求。

1.5.2.2 技术审查

(1)技术评审机构初步审核方案报告书后,组织有关流域机构、行业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主体工程土建专业、项目建设等单位的代表,并从方案咨询专家库中邀请水土保持、资源与环境、技术经济、工程管理和土木工程等专业的专家,勘察项目区现场,进行技术咨询与技术审查。

(2)参加评审的专家,需在会前对方案报告书的质量进行评价,会前提交会议汇总,以便形成专家组意见,也可作为考核编制单位的重要依据。

(3)技术评审主持人和评审专家应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编制质量、技术合理性、经济合理性和是否满足控制水土流失、减轻水土流失灾害等要求承担技术责任;评审专家应对相应的专业领域承担技术与质量的把关责任。

(4)对没有达到相应技术要求、不具备召开评审会议条件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技术评审机构应退回建设单位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其书面修改意见应同时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考核的内容。对1年内发生1次退回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提出批评,2次退回的提出警告并要求整改。

(5)对达到相应技术要求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技术评审机构应提前1周发出技术评审会议通知并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技术评审会议3天前将水土保持方案送达评审专家和项目所在地流域机构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

(6)《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通过技术评审后,技术评审机构应及时提出意见,并送达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组织水土保持方案的修改、补充、完善,形成《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送技术评审机构复核。

(7)技术评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的复核工作。对通过复核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出具技术评审意见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项目建设单位。

1.5.2.3 技术评审的条件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考虑不具备召开技术评审会议条件:

(1)对主体工程基本情况把握不准、现场查勘深度不足,工程项目组成、规模、布置及施工工艺等表述不清楚。

(2)对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功能评价、工程建设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预测及可能发生的灾害评价深度不足,分析结果不能为方案批复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

(3)水土流失防治体系过于笼统,防治措施设计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临时防护措施安排不到位,不能有效减少和控制人为水土流失及可能引发的水土流失灾害。

(4)水土保持监测的目标、任务、内容、要求等总体安排和设计不具体,操作性不强,对水土保持监测的实施缺乏指导和控制作用。

(5)水土保持投资概(估)算不准确,图样、工程量和概算不一致,独立费用明显不能满足开展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