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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伏产业政策的支持

【摘要】:我国在2007年以前光伏产业的政策基本上是空白。该政策出台作用相当有限。2009年3月财政部和住建部出台《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为本通知发出之日前已完成的项目不予支持。事实上,光伏政策的长效机制仍应是发布我国的“上网电价法”。表1-6以往国家项目光伏电站初始投资和上网电价

我国在2007年以前光伏产业的政策基本上是空白。2007年国家发改委发布(发改价格〔2007〕44号)《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提出配额交易机制,指出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的钱从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中出,2008年6月以后全国每千瓦时电附加再加征2厘,全年大约有40亿~50亿元;明确风力发电招标电价或政府指导价目前大约为0.4~0.6元/kWh;生物质能的标杆电价比风电略高,为0.5~0.7元/kWh,唯独光伏发电未明确电价;其中还指出国家投资建设的离网发电系统的后期运营维护费用也从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中支出,标准为每年按照装机3000元/kW。该政策出台作用相当有限。

2009年3月财政部和住建部出台《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第二条补助资金使用范围是:①城市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农村及偏远地区建筑光电利用;②太阳能光电产品建筑安装技术标准规程的编制;③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的集成与推广。第三条补助资金支持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规定:①单项工程应用太阳能光电产品装机容量应不小于50kWp;②应用的太阳能光电产品发电效率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其中单晶硅光电产品转换效率应超过16%,多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14%,非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6%;③优先支持太阳能光伏组件与建筑物实现构件化、一体化项目;④优先支持并网式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项目;⑤优先支持学校、医院、政府机关等公共建筑应用光电项目。第五条为本通知发出之日前已完成的项目不予支持。该暂行办法中2009年补助标准原则上定为20元/W。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应为太阳能光电项目业主单位或太阳能光电产品生产企业。

2009年7月财政部、科技部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发文《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金太阳工程”中规定全国在3年时间里,光伏系统安装总量达642MW(平均每个省20MW),总金额约100亿~120亿元。补贴范围覆盖了光伏建筑一体化、离网光伏系统和大型并网电站;设置的申报条件为注册资金不低于1亿元,项目规模不小于300kW,项目资本金不少于30%;项目的关键设备必须通过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的认证(太阳能电池逆变器蓄电池、控制器),还要满足“电网接入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同时强调用户侧并网原则上“自发自用”,富余电量和大型电站电量按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结算,不再享受特殊电价;规定并网系统补贴50%,离网系统补贴70%(将根据技术先进程度和市场发展状况确定补贴上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安排一定支持资金;申报补贴的项目,须先向省级政府申报。

“金太阳工程”的补贴范围也扩展到了原材料、光伏系统辅助设施等多个层面,其中第四条明确了财政补助资金支持范围:①利用大型工矿、商业企业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现有条件建设的用户侧并网光伏发电示范项目;②提高偏远地区供电能力和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的光伏、风光互补、水光互补发电示范项目;③在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建设的大型并网光伏发电示范项目;④光伏发电关键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包括硅材料提纯、控制逆变器、并网运行等关键技术产业化;⑤光伏发电基础能力建设,包括太阳能资源评价,光伏发电产品及并网技术标准、规范制定和检测认证体系建设等;⑥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推广按照《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29号)执行,享受该项财政补贴的项目不在本办法支持范围,但要纳入金太阳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汇总上报;⑦已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分摊政策支持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对比以往国家项目光伏电站初始投资和上网电价(表1-6),可以看出我国光伏政策的支持力度中央没有地方积极,并且以初始投资补贴为主的政府支持方式,虽强调自发自用和脱硫机组标杆电价(用电电价0.33~0.36元/kWh),不同于“净电表法”,具有本国特色,但因初投资补贴未考虑各地太阳资源差异、项目运营主体、项目监督与维护等诸多问题,缺乏长效机制,使光伏政策的实用性大打折扣。事实上,光伏政策的长效机制仍应是发布我国的“上网电价法”。

表1-6 以往国家项目光伏电站初始投资和上网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