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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焊工资格要求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与标准

【摘要】:第九十二 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实施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建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整顿,处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

(一)未配备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第九十二 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

二、条例

1.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十六条……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四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令第14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统一发布。

从事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报告。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格式,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

第三十二条 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是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国家标准

1.《压力容器 第4部分:制造、检验和验收》GB 150.4—2011

正文没有对焊工资格提出要求,但规范性引用文件TSGR000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要求。

2.《钢制球形储罐》GB 12337—1998

从事球罐焊接的焊工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合格证书。焊工施焊的钢材种类、焊接方法和焊接位置等均应与焊工本人考试合格的项目相符。

3.《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第4部分:制作与安装》GB 20801.1—2006

焊接工艺评定和焊工技能评定应分别符合JB4708及《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的规定。

4.《球形储罐施工规范》GB 50094—2010

从事球形储罐焊接的焊工,必须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考核合格,并应取得相应项目的资格后,方可在有效期内担任合格项目范围内的焊接工作。

5.《立式圆筒钢制焊接储罐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28—2005

焊工应按现行GB50236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焊工考试有关规定进行考试。

释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已作废,由现行《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TSG Z6002—2010替代。

6.《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1

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

7.《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6—2011

6.0.1 焊接技能评定应由企业焊接技能评定委员会组织和实施。不具备成立焊接技能评定委员会的企业,应委托具备条件的企业焊接技能委员会组织考试。

6.0.12 按其他相关标准进行焊接技能评定合格的焊工,应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焊接责任工程师认可后,方可从事本规范适用范围的焊接工作,认可项目应符合本章规定。

条文说明:6.0.12 在施工现场往往一名焊工除承担本规范适用范围内的焊接工作外,还同时从事锅炉、压力容器、钢结构构件等的焊接工作,相应的规范有规定必须符合各自的考规的要求,所以,作为企业和焊工都希望能建立起各考规之间的联系,以免重复考核。本条提出:若焊工按其他标准考核合格,承担本规范适用范围的焊接作业时,应取得建设单位(或监理)的焊接责任工程师认可,条件是认可的项目应符合本章规定。

8.《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69—2006

焊工应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焊工能力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制管道焊接及验收》SY/T4103的有关规定。

9.《石油天然气站内工艺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540—2009

从事本规范适用范围内管道工程施工的焊工应取得国家相应部门颁发的特殊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所从事工作范围应与资质证书相符。

10.《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2011

3.0.4.5 焊工应按所从事钢结构的钢结构种类、焊接接点形式、焊接方法等要求进行技术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释义:3.0.4 我国现行可供执行的焊接作业人员技术资格考试规程包括锅炉压力容器相关规程中的人员资格考试标准,对从事该行业的焊工、检验员、无损检测人员等进行必需的考试认可,其焊工的考试资格可以作为钢结构焊工考试要求予以认可。

11.《尿素高压冷凝器技术条件》GB/T 10476—2004

4.3.6.1.1 焊接产品的焊工和焊接操作者,应持有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要求的合格证。

4.3.6.1.2 焊接尿素级材料的焊工和焊接操作者,除应符合4.3.6.1.1 要求外,还应按HG/T 3178、HG/T 3179、HG/T 3180进行焊工技能评定。

12.《铜及铜合金复合钢板焊接技术条件》GB/T 13147—2009

焊工考试规则,可视产品的技术要求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执行;可根据产品技术要求,或由施工单位焊工考试委员会自行制定,并取得质量监督部门认可。

13.《不锈钢复合钢板焊接技术条件》GB/T 13148—2008

焊工考试规则,可视产品的技术要求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执行;或由施工单位焊工考试委员会自行制定,并取得质量监督部门认可。

14.《钛及钛合金复合钢板焊接技术要求》GB/T 13149—2009

焊工考试规则,可视产品的技术要求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基层钢)和附录A(钛复层)执行,或由施工单位按用户要求自行制定,并取得质量监督部门认可。

15.《尿素合成塔技术条件》GB/T 9842—2004

4.4.1受压元件的施焊、受压元件与非受压元件的施焊以及不锈钢的施焊(包括定位焊)必须由具备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接相应资格的焊工承担,不锈钢焊接的焊工还应符合4.4.4的规定,焊工必须遵守焊接工艺规程。

4.4.4不锈钢的焊接工艺评定和焊工技能评定应符合HG/T 3179和HG/T 3180的规定。

四、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1.《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

正文没有对焊工资格提出要求。焊前,应符合GB/T 20801的规定。

2.《燃气用聚乙烯管道焊接技术规则》TSG D2002—2006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聚乙烯管道元件制造和管道安装过程中的焊接工作,其他焊接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从事管道元件制造和管道安装焊接工作的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焊工)必须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焊工考试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考试机构统一组织,由焊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十四条 焊工资格分为热熔对接焊接和电熔焊接两类。具体焊接项目与适用范围见附件C。

3.《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TSG D3001—2009

附件B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资源条件要求。

从事压力管道安装的焊接操作人员(以下简称焊工),应当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证,持证人员的数量和持证项目应当满足许可级别专项条件的要求,持证焊工必须与安装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才能从事压力管道的焊接工作。

4.《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

焊接锅炉受压元件的焊接操作人员(以下简称焊工),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TSG Z6002)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在有效期内从事合格范围内的焊接工作。

5.《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

从事压力容器焊接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焊工),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考核合格,取得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能在有效期内担任合格项目范围内的焊接工作。

释义:安全技术规范——现行《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TSG Z6002—2010

6.《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 Z0005—2007

附件D质量保证体系鉴定评审要求。

焊接人员管理,按照申请单位提交的特种设备焊接人员明细表和特种设备焊接人员资格证,抽查焊接人员档案,并且抽查产品(设备)质量档案或在焊接现场检查焊接人员资格和施焊记录,审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建立了焊接人员档案并妥善管理。

2)焊接人员的培训、资格考核及其记录符合相关规定。

3)焊接人员的标识清晰(根据实际情况,焊接人员标识可采用多种形式,如钢印、资料记录等),且与施焊记录一致。

4)焊接人员施焊项目为持证的合格项目。

释义:焊接人员是指焊工。

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体系基本要素要求》TSG Z0004—2007

附件: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体系基本要素。

焊接人员管理:包括焊接人员培训、资格考核,持证焊接人员的合格项目,持证焊接人员的标识,焊接检验人员的档案及其考核记录。

8.《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TSG Z6002—2010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以下统称为承压设备)和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统称为机电类设备)焊机操作人员(以下简称焊工)的考核。

五、行业标准

(一)NB标准

1.《钢制焊接常压容器》NB/T 47003.1—2009(JB/T 4735)

从事焊条电弧焊、埋弧焊的焊工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考试,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

2.《板式换热器》NB/T 47004—2009

板式换热器制造厂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应具有与换热器生产相适应的焊接条件,从事受压元件焊接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焊工资格证,从事非受压元件焊接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岗位证书。

3.《板式蒸发装置》NB/T 47005—2009

装置的焊接焊缝坡口形式应符合GB/T985.1的规定;管道的焊接应符合GB50236的规定。

4.《铝制板翅式换热器》NB/T 47006—2009

焊接应由持有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焊工合格证的焊工担任,焊工考试按JB/T4734的附录A执行。

5.《锆制压力容器》NB/T 47001—2011

容器的焊接应由持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相应类别的焊工合格证的人员担任。焊工考试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和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执行。

(二)HG标准

1.《化工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HG 20225—1995

钢管道和钛管道的焊接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铝及铝合金管道的焊接应遵守现行行业标准《铝及铝合金焊接技术规程》HGJ223的规定。

铜及铜合金管道的焊接应遵循现行行业标准《铜及铜合金焊接机钎焊技术规程》HGJ2203的规定。

2.《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HG 20660—2000

3.《铝及铝合金焊接技术规程》HGJ 222—1992

从事铝材焊接作业的焊工,应按以下规定考试合格:

1)焊工考试包括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部分,由企业焊工考试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基本知识的考试内容、操作技能的考试项目由考试委员会根据本规程规定和焊工将担任的工作确定。

焊工必须经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操作技能的考试。

2)焊工操作技能考试应按焊接工艺评定合格后所编制的焊接工艺规程进行。评定合格即认为该焊工相应项目操作技能考试合格。

4.《尿素高压设备耐腐蚀不锈钢管子-管板的焊接工艺评定和焊工技能评定》HG/T 3178—2002

焊接评定试板的焊工,必须经锅炉压力容器不锈钢材料焊工资格考试合格,具有较好的焊接操作技能,并具有焊接尿素级不锈钢的基本知识。对于初次参加尿素不锈钢焊接的焊工,应进行必要的理论和专业知识培训并通过考试。

5.《钢制低压湿式气柜》HG/T 20517—1992

气柜的焊接除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以外,其余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36)的规定。

气柜的焊接必须由考试合格的焊工承担,焊工的考试应按《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36)进行。

6.《化学工业炉受压元件制造技术条件》HG/T 20545—1992

化学工业炉受压元件的焊接必须由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焊工考试由制造单位按照国家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进行。

(三)JB标准

1.《铝制焊接容器》JB/T 4734—2002

焊工应按附录A考试合格。

2.《钛制焊接容器》JB/T 4745—2002

钛容器的焊接应由持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相应类别的焊工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焊工考试应按附录A“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进行。

3.《镍及镍合金压力容器》JB/T 4756—2006

容器的焊接应由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监督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的焊工合格证的人员担任。焊工考试的组织、监督、发证和持证焊工的管理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规定执行,镍及镍合金制压力容器焊工考试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按本标准附录A规定执行。

(四)SH标准

1.《石油化工钢制压力容器》SH/T 3074—2007

容器现场组焊,应符合SH 3524的规定。现场焊接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焊工担任,且应按照经评定后的焊接工艺进行焊接。

2.《石油化工管式炉铬钼钢焊接回弯头技术规范》SH/T 3127—2001

补焊铸件的焊工应按有关部门的规定考试合格。焊前必须做焊接工艺评定,焊工应按焊接工艺评定规程进行补焊。

3.《钛及锆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SH/T 3502—2009

从事管道焊接的焊工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的要求进行考试,并取得相应施焊项目的合格证。

4.《管式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T 3506—2007

炉管及炉体配管焊接应符合GB 50236、SH 3085、SH/T 3150、SH/T 3520、SH/T 3523、SH/T 3526的规定。

炉管及炉体配管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焊工考试,并编制焊接工艺指导书。

5.《石油化工乙烯裂解炉和制氢转化炉施工技术规程》SH/T 3511—2007

炉壳及框架钢结构的焊接应符合SH/T 3506的规定。

6.《石油化工铝制料仓施工质量验收规范》SH/T 3513—2009

焊工可按GB 50236或JB/T 4734的规定进行考试,并取得合格证。

7.《石油化工铬镍不锈钢、铁镍合金和镍合金焊接规程》SH/T 3523—2009

焊工必须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规定进行考试。考试合格的焊工方能承担相应项目的焊接施工。

铸造管的考试可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中代号为Ⅳ类母材作为考试的试件材料,但应采用工程所用的焊接材料;对试件进行外观检查和射线检测,可不做试件的弯曲试验。

8.《石油化工静设备现场组焊技术规程》SH/T 3524—2009

焊工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从事压力容器焊接的焊工必须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规定进行考试。考试合格的焊工方能承担相应项目的焊接施工。

2)从事常压设备的焊工应按GB 50236考试取得合格证,施焊项目应与合格项目符合。

3)已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取得考试合格项目的焊工可免去GB 50236相应项目的考试。

9.《石油化工不锈钢复合钢焊接规程》SH/T 3527—2009

凡参加不锈钢复合钢焊接的焊工必须进行考试,合格后方可承担焊接作业。

焊工考试应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并按下述原则之一进行考试:

1)焊接复合钢板基层部分的焊工应按对接接头焊缝进行考试取得资格,焊接过渡层及复层部分的焊工应按耐蚀层堆焊进行考试。

2)不锈钢接管与不锈复合钢壳体焊接的焊工应采用过渡层焊接材料作为填充金属。

焊工也可采用不锈钢复合钢试件进行考试,先焊基层焊缝,然后在基层焊缝表面进行耐蚀层堆焊,试件经外观检验和无损检测合格后,取两件侧弯试样进行性能检验。

采用不锈钢复合试件考试合格的焊工,也同时取得了基层焊缝和耐蚀层堆焊的资格。

10.《立式圆筒形低温储罐施工技术规程》SH/T 3537—2009

参加低温储罐施焊的焊工,可按GB 50236相应资格的考试,取得资格后上岗施焊,已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考试合格的焊工,可免去按GB 50236相应资格的考试。从事低温钢焊接的焊工上岗前宜进行技能考核。

11.《石油化工静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规程》SH/T 3542—2007

从事设备安装相关焊接的焊工应按GB 50236或《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考试取得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经过培训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经过培训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证。

(五)SY标准

1.《海滩石油工程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固定顶储罐技术规范》SY/T 0307—1996

从事储罐焊接的焊工应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焊工合格合格证书,并从事与证书相应的焊接工作。

2.《加热炉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Y/T 0404—1998

从事焊接的人员,必须是按照《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考试合格的焊工,并在焊工合格证有效期内。

3.《油气田油气处理用钢制容器施工技术规范》SY/T 0448—2008

钢制压力容器、钢制常压容器的焊接应由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焊工合格证的焊工担任。

4.《天然气净化装置设备与管道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Y/T 0460—2010

焊工应取得焊工资格证书,所从事的工作范围与资格证书相符,焊工应经上岗考试合格后方可实施作业。

5.《钢制管道焊接及验收》SY/T 4103—2006

在进行管道安装焊接之前应按照6.2或6.3中的规定对焊工进行资格考试。

焊工在资格考试时,用使用和管道安装焊接时相同的焊接技术和焊接速度,焊工资格考试工作应在业主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六)DL标准

《焊工技术考核规程》DL/T 679—2012

凡担任电力行业下述各类部件焊接工作的人员,在正式施焊前应按本规程规定经技术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资格。

1)锅炉受热面管子。

2)工作压力大于0.1MPa发电设备的压力容器及管道。

3)储存易燃、易爆介质(气体、液体)的容器及其输送管道。

4)受压元件与非受压元件的连接焊缝。

5)承重钢结构(水工金属结构、锅炉钢架、起重设备、主厂房屋架、输变电金属构架等)。

6)转动部件的焊接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