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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方法及注意事项

【摘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第五十四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提供特种设备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检测条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实施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其使用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节选

第五十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一)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四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提供特种设备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检测条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起重机定期检验规则》节选

第四条 在用起重机定期检验周期如下:

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一次。

注:定期检验日期以安装改造重点修理监督检验、首次检验、停用后重新检验的检验合格证日期为基准计算,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不因本周内的复检、不合格整改或者逾期检验而变动。

第六条 使用单位对提供资料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检验机构对检验结论负责。

第七条 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其产权单位应当在使用前向产权所在地的检验机构申请首次检验。实施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其使用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第九条 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TSG Q7015—2016的附件C的要求对起重机进行维保和自检,并且做出记录,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现场检验时,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当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负责现场安全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