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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十三五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方案

【摘要】:(三)整改检查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省级行政区人民政府,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国务院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水利部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推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32 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要求,在总结“十二五”期间考核工作的基础上,并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最新要求,对《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水资源〔2014〕61 号)进行修订,形成《“十三五”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国务院对全国31 个省级行政区“十三五”期间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对象为各省级行政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组织

水利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统计局等部门组成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的考核,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设在水利部,承担考核工作组的日常工作。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同时设置创新奖励及其他加分事项、“一票否决”事项。评分方法见附件1 和附件2。

(一)目标完成情况

目标完成情况考核6 项指标:用水总量、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重要水功能区污染物总量减排量。

(二)制度建设情况

制度建设情况包括河长制度,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论证制度,水资源用途管制制度,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制度,用水定额、计划用水和节水管理制度,水价和水资源费制度,水功能区划及相关管理制度,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制度,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等9 项制度建设情况。

(三)措施落实情况

措施落实情况包括节水优先、水资源保护、监督与管理、基础能力等4 类措施落实情况。

(四)其他情况

其他情况包括创新奖励及其他加分事项、“一票否决”事项。

四、考核程序

(一)发布年度考核工作通知

水利部商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于考核期内各年度1 月发布年度考核工作通知,明确对上一年度或期末考核工作的具体安排。

(二)省级政府自查

各省级行政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于每年3 月底前报国务院,并抄送水利部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将用于自查报告复核的相关技术资料同时报送水利部。

(三)核查和抽查

受考核工作组委托,考核办组织对省级行政区人民政府上报的自查报告和相关的技术资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检验及核算分析。

在资料核查的基础上,考核工作组对各省级行政区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重点抽查内容包括对省级行政区人民政府上报的相关技术资料现场核对以及对重点用水户取用水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等进行实地检查。

(四)形成考核报告

考核办综合自查、核查和重点抽查结果,提出各省级行政区年度或期末考核评分和等级建议,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经考核工作组审定后,由水利部在每年6 月底前上报国务院。

五、考核评分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 分。

(一)年度考核评分

各年度考核得分为目标完成、制度建设、措施落实和其他情况分值之和,其中目标完成情况35 分、制度建设情况30 分、措施落实情况35 分,其他情况作为加分事项和“一票否决”事项。

(二)期末考核评分

期末考核总分由各年度考核平均得分(不包括期末年)和期末年考核得分加权,分值保留整数。其中年度考核平均得分权重占50%,期末年考核得分占50%。计算公式为:期末考核总分一各年度考核平均得分×50%+期末年考核得分×50%。

(三)考核等级确定

根据年度或期末考核的评分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 分以上为优秀,80 分以上90 分以下为良好,60 分以上80 分以下为合格,60 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六、考核结果使用

(一)考核结果公告与使用

年度、期末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告,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级行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奖励与表彰

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省级行政区人民政府,国务院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三)整改检查

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省级行政区人民政府,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国务院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水利部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整改期间,按照《考核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四)追究责任

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在考核工作中有瞒报、谎报、漏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附件:1.目标完成情况评分方法

2.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评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