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权制度研究,核心词是水权与制度。由此,我们需要作出一个界定,本研究所指的水权制度,主要是指水权法律制度;我们要通过水权权属关系的变化来理解主要的水权法律制度。关于水权法律制度的研究,并不仅仅只是规范研究,还包括对于水权实践的理解和讨论。综上,水资源所有权研究、水权配置研究、水权交易研究构成了水权制度研究的核心内容。......
2023-07-01
2000 年以来,以浙江义乌—东阳市水权交易为起点,中国水权改革开始逐步推进,地方水权探索增多。2002 年,甘肃张掖在节水型试点工作中,推行农户水票交易制度;2004 年宁夏、内蒙古地区开展黄河水权转换试点工作;2006年石羊河流域下游地区的民勤县启动水权水价改革;2011 年新疆吐鲁番市等地开展水权确权和交易试点工作。尤其是2014 年以来,随着河南、宁夏、江西、湖北、内蒙古、甘肃、广东7 省区水权试点工作的推进,水权改革向纵深发展。从空间布置来看,水权改革试点工作涉及不同经济发展区域和经济地理位置。既有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地区,同时也有水资源相对丰富的区域;既有中西部内陆发展区域,也有沿海经济发达区域。试点省区结合自身的基础条件,开展有针对性的水权确权、水权交易、水权制度建设工作。虽然不同经济发展区域水资源保有状况有差异,水权改革的内容和重点不一,但水权改革推进的个案和发展历程显示,水权确权是中国水权改革的基础要素。
权利可以理解为一种资格,也可以理解为法律承认或保障的利益,还可以被认为是对某物享有请求的可能性。确认权利,实际是上确认享有权利的主体。一旦某人或者某组织享有权利,这就表明权利主体具备获得某种利益或者进行某种行为的理由。“而且,这个理由看起来是作为排他性的或者抑制性的理由而起作用的”。[11]权利主体享有排除他人干涉,并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当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国家强制力给予协助,从而进行某种行为,获得相应利益。由于权利排除了非权利主体的利益考量,并抑制了其他人的行为,明确界定权利,可以达到定分止争的效果。根据科斯定理,不同的权利配置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益。帕累托最优的实现,需要以良好的产权制度为基础。明确的产权安排,可以减少市场交易中的交易成本。而不同的产权安排,则会导致不同的行动方案,并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结果。这也被表述为科斯第二定理:当市场交易成本不为零时,权利的初始界定以及不同的经济组织形式影响资源配置效率。当然,权利是与义务相伴而生的概念,某人或某组织享有某项权利,就表明其他人应该履行不得非法干涉的义务;而权利主体享有的权利也必须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侵犯他人的利益。权利虽然表明了一种资格、利益、行为的可能性,但权利的获得受制于义务履行的程度。
水权是指对水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一般意义上使用水权,主要是指水资源使用权。水权确权,是指对取用水户进行确权登记,将水资源使用权的各项权能落实到具体的用水主体。通过颁发确权证明,确保用水户的用水权益。根据权利理论的要求,界定了明确的权属关系,有利于实现权利所体现的利益,减少纠纷的发生。水权确权通过界定用水主体的责权范围和内容,建立权责明确的水权体系,解决权利边界模糊问题。具体在水权确权中,通过确立不同类型的水权主体,保护用水主体的用水权益,不仅包括灌溉使用水资源的权益,还包括通过节约用水、集约用水,将节余水量进行交易,获取收益的权利。而各地开展的水权确权工作也体现了这一点。湖北宜都作为水权改革试点单位之一,于2018 年6 月22 日通过国家水利部综合验收,完成了水权确权登记,向8 万户农民发放了水资源使用权证和灌溉用水权证。山东东明县水权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显示:“开展水权确权登记,取得水资源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体可以合理转让水资源,利用市场机制进一步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逐步明晰权利主体,划定水资源的权利边界和范围是水权制度建设的发展方向。在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框架下,如何进一步细化水权的权利主体,完成水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实现水资源的效益最大化是建设水权制度的重要内容。将水资源确权到人、到户、到组织,背后的逻辑就是权利配置不同将带来资源效益不同的逻辑。进一步的,只要将权利主体尽可能具体化,才能更好地保护权利,实现水权主体的水资源利益。这里的具体化强调的是个体化。就灌溉水权而言,最好能确权到农户。作为水权确权的全国试点单位,湖北宜都正是通过向8万户农民发放确权证才得以通过验收,并获得验收组好评:“宜都通过水权确权,保障了农民用水权益,调动了农民管护堰塘河用水管理的积极性,维护了农村用水秩序。”[12]但结合水资源的自然属性及战略意义,水权确权是否必须确权到人,还值得进一步讨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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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1
建立水权制度和进行初始水权分配的目的正是对社会成员使用水资源权利的规定,因此建立水权制度和进行初始水权分配是实现我国用水“总量控制”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手段。......
2023-07-01
有效的立法和严格依法办事是跨流域调水工程建设与管理获得成功的重要保证。与美国、印度等国家的水权所有制相比,我国的水权制度具有相当大的优越性,国家有权控制、管理、调配水资源,任何个人或集体干预或破坏就是违法。也就是说,在我国,不像美国、印度等国家那样,跨流域调水没有法律障碍,相反是受法律保护和支持的。......
2023-06-30
建设中国水权交易市场,既需要尊重中国水权交易的实践经验,同样需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良好制度举措。政府在水权交易市场上的身份错位,容易导致强制交易,还会滋生交易的外部性问题,并损害第三方利益。中国政府在水权交易市场的定位,应该以管理者和监督者为导向,不再作为水权交易主体而存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和犹他州在实施该项交易方式时,并未限定水权交易的内容。......
2023-07-01
《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了水量分配的基本原则。结合《水污染防治法》、水权初始配置制度、《办法》第五条和《意见》的规定,将水权初始配置的原则概括如下。其次,节水优先和优化配置原则。从法律规范层面看,已经确立了关于水权配置的制度、原则和基本方案,但就“应当”层面而言,至少还存在以下问题如何进一步解决。......
2023-07-01
法律规范视角的研究弥补了这一不足。裴丽萍从规范角度论证了水资源国家所有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同时开创了国内可交易水权的研究,还关注了水权配置问题。裴丽萍关于可交易水权的研究,主要吸收了澳大利亚水权实践的经验,从比例水权、配水量权、操作水权的分类展开研究。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可交易水权的实践逻辑出发,寻求从经验到理论再到经验的大循环研究路径。......
2023-07-01
中国政府在水资源管理和水权配置过程中,同样承担着相应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行政配置是我国水权初始配置的主要方式,是政府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具体表现。政府及其代理机构在制定水资源分配的公共政策时,应该积极地履行职责。这不仅要求从治理行为的源头控制可能的违法乱纪、滥用公共权力的行为,还要求权力行使主体对违规操作及政治性决策的后果承担责任。......
2023-07-01
中国水权交易第一案的发生,主要就是政府之间协商谈判的结果,虽然整个交易符合市场交易的形式要件。美国水权交易的第一案是发生在私人之间的纠纷,法院作为居中裁判者给出了中立的判决结果。中国水权交易的实践显示,地方政府不仅是管理者,也是水权交易的主体。中、美、澳三国具有不同的水权交易形式。这种交易方式及其效果,既与美国水权交易的多模式形成对比,同时也与中国同样单一的水权交易方式......
202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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