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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保障与公平原则 — 水人权学说

【摘要】: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国家负有义务保证公民获得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水资源。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水资源所有权。正是这一权属规定赋予中央政府进行水资源的行政管理和规划。公平公正原则、节水优先优化配置原则、保护水环境可持续利用原则以及统筹安排和协调发展原则为水量分配提供了基本指导。特别是将公平公正原则作为首要原则,显示了国家作为水人权义务主体为个人生存发展提供必需水资源的立场和态度。

2002 年11 月26 日,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之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在第29 届会议上,将水人权明确宣告为一项基本人权,指出“水人权赋予人人能为个人和家庭生活得到充足、安全、可接受、便于汲取、价格上负担得起的水的权利”。水是人类生存所必需的自然资源。在这个意义上,获取充足洁净的水资源是人应该享有的自然权利。正因此,获得满足个人基本需求的水资源称认为是一项基本人权。正如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指出的“水权是一项不可或缺的人权,是人得以尊严生活的必要条件。水权也是实现其他人权的一个前提条件”。[1]

要满足个人基本生存所必需的水资源,水人权的实现必须首先是水资源可以获取,这种获取既表现为有一定的供水设施和供水设备,同时还要求是安全水和洁净水,保证基本的个人健康,并且水资源的获取不能超出个人的支付能力。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国家负有义务保证公民获得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水资源。国家所承担的义务具体表现为尊重的义务、保护的义务和履行的义务。尊重的义务要求国家不得随意干涉水权主体的行为,不随意破坏水资源使用人的用水习惯;保护的义务要求国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用水主体破坏、污染水资源的行为;履行的义务要求国家采取必要措施充分实现水权,比如从战略层面制定水量分配规划;从国家安全层面处理好与邻近国家水资源的使用和保护问题。

中国水权制度明确了水资源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水资源所有权。正是这一权属规定赋予中央政府进行水资源的行政管理和规划。唯有在水资源国家所有模式下,中央政府才可能履行尊重的义务、保护的义务和履行的义务。水权初始配置的总量控制制度、定额管理制度、统一调度制度和预留份额制度兼顾了经济发展要求、水环境承载能力、用水效率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要求,分别从水生态、水效率、水发展和水战略四个方面进行了统一部署。公平公正原则、节水优先优化配置原则、保护水环境可持续利用原则以及统筹安排和协调发展原则为水量分配提供了基本指导。特别是将公平公正原则作为首要原则,显示了国家作为水人权义务主体为个人生存发展提供必需水资源的立场和态度。国际水权市场的发展同样体现了政府对获取水资源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澳大利亚政府政务院通过编制“水改革框架方案”,统一指导各州的水权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