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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交易平台实践探析

【摘要】: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的地理位置及水资源保有状况,自治区开展水权交易的基础是节余水交易,特别是农业节水交易。包括内蒙古自治区水权收储转让中心在内的省级交易平台也都确立了基本的交易规则和制度。[29]但由于缺乏涉及水权交易的基本法律规范,中国水权交易所、省级水权交易平台及省级以下地方水权交易平台制定的各项具体制度难以得到有效实行。

2016 年6 月,经国务院同意,水利部联合北京市政府共同设立了国家级水权交易平台——中国水权交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水权交易所)。作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水权交易所的出资方包括北京国泰新华实业有限公司、长江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上海太湖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等12 家公司,注册资本为6 亿元人民币。中国水权交易所旨在充分发挥水资源配置中的市场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全面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推动水权交易有序开展。以中国水权交易所为核心,中国已经形成了“正三角形”的水权交易平台体系。其中,国家级平台体系一家:中国水权交易所;省级平台体系5 家:分别为内蒙古自治区、河南省、广东省、山东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等5 家省级交易平台;省级以下交易平台不少于10 家:包括石羊河流域水权交易中心、河北成安县水权交易平台等。

体系化的水权交易平台建设,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交易的便利。国家级水权交易平台——中国水权交易所,通过发布交易信息,包括提供挂牌方、买卖方向、水权类型、所在地区、挂牌水量、挂牌价格、交易期限、挂牌时间等,提供技术支撑等服务,有效推动交易落地。统计显示,中国水权交易所自正式运营以来,已完成31 单交易,总交易水量11.8 亿立方米,交易金额为7.43 亿元。另一方面,公开化的平台交易,也方便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效规范平台的运营行为,同时发挥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监督管理作用。由于基本完成了从国家级、省级到地方的平台体系建设,交易平台的业务范围多元化,不仅仅包括提供交易的基本信息,还包括水权收储转让等经营性业务。比如内蒙古自治区水权收储转让中心能够对行业、企业节余水权和节水改造节余水权、新开发水源(包括再生水)等进行收储转让。

内蒙古自治区水权收储转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水权中心)是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自治区级水权交易平台。该交易平台由内蒙古水务投资集团公司出资,是国有独资公司,出资资本为1000 万元人民币。业务范围主要涉及自治区内盟市间水权收储转让;行业、企业节余水权和节水改造节余水权收储转让;投资实施节水项目并对节约水权收储转让等业务。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的地理位置及水资源保有状况,自治区开展水权交易的基础是节余水交易,特别是农业节水交易。以内蒙古沿黄地区为例,该地区是黄河流域传统的农业灌溉区域。农业社会时期,农业灌溉区域农业用水比重大,采用粗放型灌溉模式,大水漫灌,造成水资源的严重浪费。这也表明,内蒙古沿黄地区节水潜力大。根据《2017 年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公报》的数据,2017 年全区农田灌溉亩均毛用水量308 立方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0.538,低于发达国家0.7 ~0.8 的水平。此时,节水技术创新成为关键。而自治区开展的水权交易可行性分析中,也主要针对节水改造展开。

为了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提高水资源效率,水权交易平台会积极促成供给方与需求方之间的交易行为。这就需要有明确的交易规则、交易程序、纠纷解决机制等交易制度。根据中国水权交易所官网的介绍,中国水权交易所制定了包括信息公告、风险控制、交易规则、纠纷调解等在内的各项交易制度。包括内蒙古自治区水权收储转让中心在内的省级交易平台也都确立了基本的交易规则和制度。[29]但由于缺乏涉及水权交易的基本法律规范,中国水权交易所、省级水权交易平台及省级以下地方水权交易平台制定的各项具体制度难以得到有效实行。简单地说,即使出现了违约行为,违反了交易规则、纠纷调解等制度规定,依然难以从法律层面定分止争。指导水权交易实践的《暂行办法》,是水利部发布的政策性文件,效力层级并不高,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另一方面,由于水资源具有公益性以及生态环境保障功能,此时,仅强调市场的调节配置作用难以从整体上实现水资源的多重价值属性。在积极鼓励水权交易的同时,还必须切实加强水资源用途管制,保障基本用水权利,首先满足生产、生活等公益性用水需求。通过行政配置主导水权一级市场,进行水资源的初始配置,也是为了确保不同行业不同人群底线的用水需求,实现水人权的价值属性。政府在水权交易市场中,还需要通过宏观调控手段维持供给与需求的动态平衡,避免出现过度的买方市场或卖方市场,这样才有利于推动水权交易的良性健康发展。[30]在满足基本用水需求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类型的水权交易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