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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水权交易的实践探析

【摘要】:澳大利亚开始了水权改革,联邦政府立法规定水权与地权分离,明确水资源是公共资源,由州政府行使所有权。水权独立于地权,成为法律上单独被保护的权利,为澳大利亚水权交易实践提供了制度基础。澳大利亚水权交易的发展呈现以下几个特征。即使是流域内的水权交易,也同样需要正视可能引发环境问题的各种状况。发生在墨累—达令流域永久水权交易试点项目,只有具备高安全性许可证的灌溉者才能参加示范项目的试点工作。

澳大利亚四面环海,沙漠和半沙漠占全国面积的35%,约70%的国土属于干旱或半干旱地带,是世界上人类居住最干燥的大陆,水资源严重缺乏,政府采取多种举措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甚至颁布多项限制用水的法令,度过干旱季节。[10]澳大利亚的水权交易经历了水权独立于地权到水权交易的发展过程。

水权从土地权利中分离出来,为水权交易提供可能。与世界其他国家水权与地权的发展路径类似,澳大利亚的水权开始也是依附于地权。1886 年颁布的《灌溉法》,沿袭英国的沿岸权保护制度。根据沿岸权制度,土地所有人享有用水权,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取水和通过特定水体获得收益的权利。美国东部多数州,因为水资源相对丰富,沿岸权制度得以持续发展,当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沿岸权制度的内涵也在发生变化。由于澳大利亚的地理位置决定了水资源天然相对缺乏,同时,社会经济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多,水资源的经济价值、生态价值等多重价值日趋明显,以及伴随着出现的水污染、土地盐碱化等问题越来越严重。20 世纪60 年代以来,澳大利亚水资源危机日益严峻。[11]沿岸权制度难以适应澳大利亚水资源多方需求和长效保护的需要。澳大利亚开始了水权改革,联邦政府立法规定水权与地权分离,明确水资源是公共资源,由州政府行使所有权。[12]实施以州为主的三级管理结构(联邦、州、地方)。联邦政府对水资源进行长期的、可持续的管理。各州和地方政府都设立了相应的水资源管理机构。水权独立于地权,成为法律上单独被保护的权利,为澳大利亚水权交易实践提供了制度基础。

从1983 年开始,澳大利亚开始水权交易的具体实践。其中,最著名的水权交易制度是新南威尔士州的墨累—达令流域采用的“水权买卖”和“水融通”交易制度。水权买卖是指水权出让方向水权交易所提出出售申请,受让方通过竞标拍卖,在满足挂牌条件的情况下,获得相应水权。“水融通”是指短期内针对可实际利用的水量进行的交易行为。[13]同时,从1993 年6 月开始,澳大利亚政府政务院编制了水行业有效和可持续改革的报告,简称“水改革框架方案”。改革方案包括对成本回收和水价、机构改革、可持续性水权的分配和交易、环境和水质、公众咨询和教育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由于澳大利亚各州水资源分布、利用状况差异,结合各州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水改革框架方案”允许各州在期限要求内,根据自身的特点和情况分步骤分层次具体执行。[14]2007 年维多利亚州推进水权制度改革,建立了水股票制度,即在土地登记制度中,作为土地所有者被承认拥有土地所有权人的水权,并自动转换为水股票。取水许可转换为水股票时,管理机构须将作为用水许可登记的所有人视为水股票的持有者。水股票使得用水权本身成为可交易的商品,并使水资源或水权具有明确的财产权属性和交易品属性,扩展了交易的盈利能力与流动性[15]这种水权交易模式与美国各州实施的水权交易以及“水融通”“水权买卖”最大的差异在于,“水权”这一权利本身作为交易的对象出现。此时,水权交易类似于股票交易,具有了衍生的金融属性。

澳大利亚水权交易的发展呈现以下几个特征。首先,水权交易以水资源的综合管理为基础条件。从改革沿岸权制度开始,澳大利亚政府通过明确水资源是公共资源,确立了联邦政府对水资源进行可持续的、长期的管理模式,通过提供财政支持,整体上保证水资源的公平使用。州政府作为水资源的拥有者,具体行使水资源的管理权。“水改革框架方案”也是由联邦政府与各州州长联合签署的协议。对于跨区域的水资源的管理,实行流域综合管理体制。以墨累—达令流域管理委员会为例,该流域横跨四个行政区域(州)。为了加强流域管理,联邦政府成立了由联邦政府水资源管理相关部门领导和四个州政府负责国土、水资源和环境资源的部长组成的部长理事会。部长理事会通过讨论,有权对流域内的水资源管理事务作出决策。其次,各州践行有差别的水权交易方案。以“水改革框架方案”为基础,各州根据水资源保有量、地理位置差异、经济发展状况等差异,实行不同的具体实施方案。结合维多利亚经济用水的逐渐增加以及用水主体增多,在水资源保有量基本保持不变的情况下,1995 年开始,维多利亚实行用水权拍卖制度,新用户不可以通过申请获得用水权。新的用水主体只能通过水权交易取得用水权。第三,水权交易必须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以获取地下水权的水权交易为例。获取地下水权需要进行第三方影响评估、环境影响评估以及现有用户之前用水情况评估。如果发现当前用水量超过了限度,则政府会启动程序,收回水权证书,并交由“环境水持有者”进行科学管理。[16]当涉及各行政区域之间的永久水权交易时,必须要解决包括防止盐碱化在内的环境问题。即使是流域内的水权交易,也同样需要正视可能引发环境问题的各种状况。发生在墨累—达令流域永久水权交易试点项目,只有具备高安全性许可证的灌溉者才能参加示范项目的试点工作。[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