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了水量分配的基本原则。结合《水污染防治法》、水权初始配置制度、《办法》第五条和《意见》的规定,将水权初始配置的原则概括如下。其次,节水优先和优化配置原则。从法律规范层面看,已经确立了关于水权配置的制度、原则和基本方案,但就“应当”层面而言,至少还存在以下问题如何进一步解决。......
2023-07-01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七条的规定,《水量分配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四条的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首先,全国范围内和跨省区的供求规划,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部门进行具体规划分配,水利部行使审批权。表现在水量分配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量分配以流域为单位。比如淮河水利委员会关于跨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制定,需要由淮河水利委员会按照水利部的统一部署展开。2017 年6月,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联合批复了《淮河水量分配方案》(参见附录二)。不同流域的水量分配方案,以流域主管机构作为制定主体。
其次,地方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本级人民政府审批。表现在水量分配中,以地方行政区划为单元,向下一级行政区域进行水量分配。比如2012 年山东省在综合考虑境内自然地理环境、水文气象特征、河流湖泊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态势的基础上,编制山东省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大纲。大纲显示,现状年为2010 年中期水平年为2020 年,远期水平年为2030 年,其中2020 年是规划重点。
第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等制订年度用水计划,进行总量控制。比如2013 年8 月1 日,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福建省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确定了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工业、第三产业等行业内具体的用水额度。
简言之,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利主管部门是水权初始配置的主体。根据不同的职权范围和管辖范围,制订本流域或本行政区域内的水量分配计划、行业用水定额等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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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1
水权初始配置规定了总量控制制度、定额管理制度、统一调度制度和预留份额制度。通过严格控制用水总量,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水安全保障。在《意见》出台之后,各级政府应该根据用水效率红线确定的目标,组织修订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用水定额。......
202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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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1
政府责任困境是指政府在水权配置的行为中,难以有效兼顾所应该承担的具体责任而产生的责任困境。结合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政府在水权分配中的责任困境不仅包括规范层面影响政府承担责任的问题,还包括具体的水事纠纷、水量分配过程中,政府所面对的责任困境。政府承担的政治责任困境表现在,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的权力划分与责任承担模糊。以长江水利委员会官网公布的主要职责为例。......
2023-07-01
水权初始分配领域,水资源使用管理通过解决水事纠纷来呈现。强调政府对水资源的配置作用是水权初始分配机制分析的关键点。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基本制度,完善水量初始分配机制必须坚持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基本制度。从制度建设层面来看,初始水权分配已经确立总量控制制度、定量管理制度、统一调度制度及预留份额制度,结合《实施方案》的规定,基本可以保证水权初始分配的有序高效开展。......
2023-07-01
尤其是2014 年以来,随着河南、宁夏、江西、湖北、内蒙古、甘肃、广东7 省区水权试点工作的推进,水权改革向纵深发展。虽然不同经济发展区域水资源保有状况有差异,水权改革的内容和重点不一,但水权改革推进的个案和发展历程显示,水权确权是中国水权改革的基础要素。确认权利,实际是上确认享有权利的主体。权利虽然表明了一种资格、利益、行为的可能性,但权利的获得受制于义务履行的程度。......
2023-07-01
水权制度研究,核心词是水权与制度。由此,我们需要作出一个界定,本研究所指的水权制度,主要是指水权法律制度;我们要通过水权权属关系的变化来理解主要的水权法律制度。关于水权法律制度的研究,并不仅仅只是规范研究,还包括对于水权实践的理解和讨论。综上,水资源所有权研究、水权配置研究、水权交易研究构成了水权制度研究的核心内容。......
2023-07-01
在综合考虑试点主要内容、区域代表性和地方工作基础的因素的情况下,湖北省宜都市的试点选择为“开展水资源确权试点”。各地区根据地理位置差异、来水情况及农业、工业及生活用水需求,初始水权配置差异较大。......
202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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