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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源管理体制的优化

【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土地管理体制大体经历了统一、分散、统一三个阶段。这样城乡土地统一管理体制由全国人大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2008年,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立国土资源部,管理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进一步理顺土地统一管理体制。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土地管理体制大体经历了统一、分散、统一三个阶段。第一个统一是适应新中国成立初期土地改革和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的形势需要的土地统一管理,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时间较好,效果较好;第二个阶段是从20世纪50—80年代初的土地分管时期,这其中包括从1982—1986年的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过渡时期;第三个阶段是从确立全国土地统一管理新体制至今。

所谓统管,是统一管理的简称,是指国家设立专门的土地管理机构,依法统一归口管理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分管是指分行业、分部门建立土地管理机构,归口管理本行业、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土地、从中央到地方没有一个统一的土地管理机构和制度,甚至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人们的用地行为;统管与分管相结合是指国家实行统一管理与归口管理相结合,即国家设省土地管理职能机关,负责协调各部门用地,制定统一的政策、法规,并与部门归口分管相结合的体制。

1986年2月,国务院举行第100次常务会议,对如何加强土地管理工作进行了专门研究,决定:针对我国人多地少,土地后备资源相对不足的国情,确定对全国土地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体制;并成立直属国务院的土地管理机构——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全国土地、城乡地政的统一管理工作。

1986年6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其中规定,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统一管理工作。这样城乡土地统一管理体制由全国人大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从此,我国土地管理由多头分散管理阶段过渡到集中统一管理阶段,土地管理工作进入依法、统一、全面、科学管理的新阶段。

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地质矿产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和国家测绘局合并,成立国土资源部。2008年,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土资源部,管理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进一步理顺土地统一管理体制。

土地是人类进行一切物质生产所必需的基本物质条件。历史和实践证明,土地分散多头管理,不能有力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土地法规、政策等,不能有力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行为的发生,致使国家土地资源不断遭到破坏。国家才具有管理全国土地、城乡地政的权威;具有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控制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的土地利用结构的功能和能力;也只有在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管理下,才能真正做好综观全局,综合平衡,统筹兼顾社会各行业、各部门、各用地单位对土地的需求,理顺他们之间的土地关系,确保土地利用的最佳综合效益。

土地管理体制是整个国家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实行城乡土地统一管理体制,既是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客观要求,也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